前言
船都快到目的港了,你說我配員不足?
其實配員不足是分以下情形的:
有人無證
不具有船員資質的人員在船上任職、持有漁船證書在商船上任職、證書失效在船上任職。
有證無人
租借證書,證書掛靠在船上,但人未在船從事相應崗位工作。
無人無證
船員在數量和等級上都不符合安全配員要求。
小證大用
船員持低等級證書充任高等級的船員、超出適任證書核定航線外水域航行。
超時航行
連續航行超時,未按照附加規則增配船員。
其他情形
超越船員職務證書限定的船種外任職、冒用他人適任證書或偽造的船員職務證書、通過弄虛作假的方式取得適任證書等。
連續航行超時,未按照附加規定增配船員,也是屬于配員不足的情形。
什么?還有附加規定?
讓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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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航行是指連續24小時之內,船舶保持航行和作業狀態的連續時間,其中兩個航程中船舶停泊不超過4小時的,視為保持航行和作業狀態。
有的船員可能直接忽略了附加規定的內容,還有的船員認為只要中途拋個錨,就算只停1小時,航行時間就應該重新計算。但根據上述規則,停泊未滿4小時是無法“重置”航行時間的,前后的航行時間是需要累加的。
原來如此,看來我要認真學習一下了。
大家切記除滿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的一般規定外,別忘了還需滿足其附加規定,避免違規。
案例一
“桂遠航XXX”船,總噸994,該船該航載小麥900噸,由廣州始發,計劃開往貴港。執法人員通過遠程分析該船進出港報告與航行軌跡,初步判斷該船已連續航行超過16小時。經進一步核查發現,該船在抵達長洲船閘待閘期間,連續停泊不足4小時,且通過長洲船閘后持續航行作業,期間未解除連續航行狀態。直至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該船本航次有3人在船(一名船長、一名駕駛員、一名輪機員)。按照《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規定,該船存在未滿足“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6小時須增加一名駕駛員”的附加規定情形,涉嫌構成配員不足的違法行為。
案例二
“順泰XXX”船,總噸997,該船該航次載鋁礦石1900噸,由東莞始發,計劃開往百色田東。執法人員通過遠程分析該船進出港報告與航行軌跡,初步判斷該船已連續航行超過10小時。經進一步核查發現,該船通過長洲船閘后持續航行作業,期間未解除連續航行狀態。直至班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該船本航次有2人在船(一名船長、一名輪機員)。按照《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規定,該船存在未滿足“連續航行作業時間不超過10小時或定線航行航程不超過100公里的船舶可減免駕駛員1人”的配員附加規定,擅自減免配員的情形,涉嫌構成配員不足的違法行為。
超時航行存在哪些隱患?
①疲勞駕駛風險劇增,注意力不集中、反應速度變慢,易引發碰撞、擱淺、觸礁等事故。
②船舶設備缺乏必要檢查維護,長時間運行可能出現機械故障、導航失靈等問題,突發故障時難以及時處置。
③船員長期超負荷工作會導致睡眠不足、情緒焦慮,不僅影響操作判斷力,還可能誘發健康疾病。
④應急處置能力下降,若遇到惡劣天氣、突發險情,疲勞的船員難以快速做出正確應對,易擴大事故后果。
法律依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規定,船舶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船員擅自航行,或者浮動設施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擅自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船舶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
安全管理建議
針對貴港轄區出現的以上案例,海事部門提醒:
一、船舶開航前,須全面掌握《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及其相關補充規定,并嚴格依照要求配備足額船員。
二、上行進入貴港轄區的船舶應密切注意連續航行時長。貴港與梧州航段交界水域存在多處險灘及復雜航段,且缺乏適宜停泊條件。建議船舶提前選擇安全水域停泊休整,待連續停泊滿4小時、航行狀態解除后,再預留充足時間通過險灘險段。
三、船舶過閘期間,如在閘室內未完成連續4小時停泊休息的,出閘后可及時選擇安全水域錨泊,繼續休息直至滿足連續休息時間達4小時以上。否則,該段停泊時間將計入連續航行時間。
來源 | 貴港海事局
審核 | 魏月星
責編 | 徐碧苑
編輯 | 鐘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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