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鎮政府職員楊某,中午在岳父母家吃飯時被魚刺卡住喉嚨,當時自行進行了處理。下午上班后,他感覺喉嚨不舒服就醫,因病情惡化搶救無效去世。經司法鑒定,楊某系因魚刺刺傷咽喉引起急性喉頭水腫、出血和急性炎癥并阻塞呼吸道,終因缺氧窒息而死亡。
事后,楊某家屬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調查后認為楊某死亡不屬于工傷認定和視同工傷認定范圍,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家屬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均判決人社部門敗訴。人社部門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11月12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再審判決書,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家屬訴求。
男子中午吃飯時魚刺卡喉
上班后不舒服就醫,搶救無效去世
事情發生在2022年4月24日。
當天中午,男子楊某隨妻子回岳父母家吃午飯,就餐時吃過草魚,飯后,楊某感覺喉嚨被魚刺卡住了,當時自行進行了處理。楊某生前是廣西全州縣咸水鎮政府的在職在編人員,因五一放假調班,楊某當天屬于正常上班。下午上班后,楊某感覺喉嚨不舒服,打算去鎮上診所檢查一下。
判決書顯示,15時20分許,楊某在政府大門口遇到來拿梯子的蔣某丙,便與對方到應急儲備倉庫取了梯子后,再到鎮上李某某的診所,李某某查看傷情后建議楊某到醫院診治。15時40分左右,楊某告訴妻子身體不舒服,有點怕冷,讓妻子陪他去醫院。16時30分左右,楊某在妻子陪同下到達興安界首某醫院,但在就診過程中病情惡化。19時15分,楊某經搶救無效去世。
經司法鑒定,楊某符合因魚刺刺傷咽喉引起急性喉頭水腫、出血和急性炎癥并阻塞呼吸道,終因缺氧窒息而死亡。
據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患者(楊某)病因明確,病情嚴重及兇險程度高,以及發展迅速,與其魚刺刺傷咽喉部位特殊性,及自行不當的處置,而發展至急性喉頭水腫伴急性炎性反應致缺氧,缺氧亦引起氣道內分泌物的增加,而阻礙氣道有效的通氣量,以及糖尿病基礎疾病、精神緊張等因素的疊加,最終發展導致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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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認為不屬工傷,一審、二審均敗訴
事后,楊某妻子蔣某向全州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經調查認為楊某死亡不屬于工傷認定和視同工傷認定范圍,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蔣某向全州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并認定楊某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
全州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急性喉頭水腫是發生在咽喉部位的一種疾病,這個疾病的發病十分突然,產生的原因有多種因素。雖然楊某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受的傷,但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傷突發疾病,最后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故楊某的死亡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楊某的死亡不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
一審判決后,全州縣人社局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社局認為,楊某是因中午進食導致身體不適,其事發時間和地點非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符合視同工傷條件。死者家屬則認為楊某雖因魚刺受傷,但并不必然導致發生急性喉頭水腫,因楊某體質特殊性,魚刺刺傷引發感染,在上班過程中突發急性喉頭水腫,送醫院搶救48小時內死亡,應認定為視同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楊某突發疾病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在案證據能證明楊某突發急性喉頭水腫疾病的原因是上班前吃魚被魚刺刺傷咽喉。而楊某當日下午上班后處理了公務,感覺喉嚨不舒服,鎮上診所讓其去醫院處理,去醫院之前怕冷,這一過程發生在下午3點上班后到3點40分左右,故在案證據可以證明楊某的急性喉頭水腫疾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或者加重的。因此,在無充分證據證明楊某突發急性喉頭水腫疾病不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情況下,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屬于主要證據不足,一審判決撤銷該決定并無不當。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人社局上訴,維持原判。
廣西高院再審改判:
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家屬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后,全州縣人社局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該局申請再審稱,根據相關證人的工傷認定調查筆錄以及門(急)診病歷,楊某喉嚨有不適感為當天13時左右,即發病時間應為當天13時左右,該時間楊某并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根據相關規定,“視同工傷”必須同時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徑直送醫院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等要件。而楊某從發病到就醫再到搶救無效死亡的具體情況,并不完全滿足“視同工傷”的條件,起碼從徑直送醫院搶救這一要件來看就達不到執行這一政策的標準。死者在工作時間沒有突發疾病,自己感覺不舒服,自己駕車去醫院看病。一審判決僅因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就視為工傷,無法律依據。人社局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請求再審,撤銷一、二審行政判決,并支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對楊某系全州縣咸水鎮人民政府職工,其中午回岳父母家吃飯期間,吃魚被魚刺卡住喉嚨,當日下午上班后感覺喉嚨不舒服去醫院救治,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無爭議。根據相關司法鑒定可知,楊某死亡的原因是因魚刺刺傷咽喉引起急性喉頭水腫、出血和急性炎癥并阻塞呼吸道,終因缺氧窒息而死亡,與工作并無直接關聯。從楊某中午回岳父母家吃飯時魚刺刺傷咽喉,下午上班后感覺喉嚨不舒服,后自行開車前往醫院就診,就診過程中病情惡化,經搶救無效宣布死亡。楊某傷情的發生、發展、加劇有一個完整的過程,不能機械地將某一環節單獨割裂開來,其下午上班后感覺喉嚨不舒服是中午傷情的直接延續和發展,并非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也不屬于原有疾病的突發,再結合上述司法鑒定楊某死亡的原因,本案并不存在楊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情形。故全州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楊某的死亡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符合上述法律的規定,予以支持。
最終, 該院作出判決,撤銷本案的一審、二審判決,駁回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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