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小帥(化名)經媒人介紹與小美(化名)相戀,不久后兩人便敲定了婚期。小帥向小美父母支付了10.8萬元彩禮,然而在雙方就要登記領取結婚證時,小帥卻被告知,小美已結婚,目前正在辦理離婚手續,因此暫時無法領證。小帥無法接受,多次要求女方返還10.8萬元彩禮,女方則以該款已用于還債、家庭開支、辦理離婚等理由進行拖延。雙方經調解無果后,小帥將小美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全額返還彩禮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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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興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帥以與被告小美締結婚姻為目的,向小美父母支付10.8萬元。因小美隱瞞未解除原有婚姻關系的事實,導致雙方未能締結婚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亦未共同生活,且被告對收到10.8萬元彩禮無異議,小帥要求返還彩禮的訴求正當。同時,因被告長期占用資金拒絕返還,小帥主張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小美及其父母返還原告小帥彩禮人民幣10.8萬元并計算利息。
【法官說法】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給付彩禮的目的未實現,彩禮應予返還。信任是婚姻的基石,適齡男女應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在交往相處過程應坦誠相待。一旦感情破裂、婚約無法履行,雙方應理性、誠信協商解決彩禮問題。
文字:謝素芬、劉怡琴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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