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寧化縣人民政府公開
關于寧化城郊“7·17”一般道路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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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7日14時19分許,徐某某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寧化省道221線90公里240米(城郊鎮余家莊村)路段時,與謝某某駕駛的贛M2***9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徐某某當場死亡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11萬元(不含事故罰款、賠償)。
事故發生后,縣領導批示:“由縣安辦對‘7·17’亡人責任進行認定,并提出處理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寧化縣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調查組,成員由寧化縣應急管理局、寧化縣公安局、寧化縣交通運輸局、寧化縣總工會、城郊鎮人民政府、南昌市青云譜區住建局等部門人員組成,并特邀寧化縣紀委監委代表全程參與。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當事人、查閱調取有關證件和資料,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以及事故防范措施。
經調查認定,寧化城郊“7·17”一般道路運輸事故是一起因徐某某駕駛與準駕不符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事故路段有標志標線控制的路口時,由輔路進入主路,穿越道路時未注意觀察右側車輛通行情況,未做到讓優先通行車輛先行;謝某某駕駛贛M2***9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至事故交叉路段時,未注意觀察路口路面車輛通行情況,造成兩車相撞的一般道路運輸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車輛人員概況
1.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1)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車輛類型:普通二輪摩托車(2022年6月由徐某某購買),廠牌型號:豪爵牌,發動機號碼:4***0,車輛識別代號:L***7,事故發生時實際使用人:徐某某,該車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該車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
(2)贛M2***9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車輛類型:重型倉柵式貨車,整備質量為8750kg,核定載質量為16045kg,實載貨物為木棍,事故發生后整車過磅重量為20860kg,經計算該車載重未超過核定載質量,該貨車核定載人數3人,事故發生時實載2人(謝某某、謝某某),車輛安裝有GPS動態監控系統,廠牌型號:解放牌/C***5,發動機號碼:6***1,車輛識別代號:L***5,機動車登記所有人:南昌某某有限公司,該車輛年檢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該車交強險和商業險均投保于永安某某有限公司,其中商業險保額100萬。
2.事故車輛駕駛員情況
(1)徐某某,男,53歲,漢族,戶籍住址:福建省寧化縣,身份證號:3***6,初次領證日期:2013年10月11日,準駕車型:C1,駕駛證狀態正常,近三年無交通事故記錄,系本事故中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的駕駛人,在本事故中當場死亡。
(2)謝某某,男,49歲,戶籍住址:江西省撫州市廣昌縣,身份證號:3***2,初次領證日期:2004年11月1日,準駕車型:B2,駕駛證狀態正常,近三年無交通事故記錄,系本事故中贛M2***9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駕駛人,在本事故中未受傷。
3.事故發生單位情況
南昌某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3月1日,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N,經營范圍包括道路普通貨物運輸(憑有效許可證經營);人力搬運;國內貿易。(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共有管理人員5人,駕駛員103人,共有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半掛車、重型廂式貨車合計103臺,其車輛產權均歸屬企業(實際所有人為各車輛駕駛員,均與企業簽訂有掛靠協議)。
(二)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南昌某某有限公司制定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全員崗位安全責任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管理制度》《車輛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會議制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危險作業管理制度》《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營運車輛動態監控制度》等。該公司每周開展2次以上安全檢查,主要對駕駛員資質、車輛狀況、違法違規行為、一車三檔、監控值班及記錄等進行檢查,建立了道路運輸企業安全檢查隱患整改臺賬;對駕駛員謝某某開展崗前教育,對企業員工每月開展2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教育,建立了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記錄臺賬;公司制定了應急預案及應急演練方案,每年組織開展2次消防應急演練;郭某某、胡某某為動態監控員,公司建立了營運車輛動態監控記錄臺賬,對車輛交通違法行為做好閉環管理;設置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為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組長;主要負責人樊某某,持有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編號:A***0,有效期限為2021年3月28日至2027年3月28日;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名,樊某某持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明編號:B***67,有效期限為2021年3月28日至2027年3月28日,胡某某持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明編號:B***8,有效期限為2021年3月21日至2027年3月21日。2024年3月起公司為企業員工購買了安全生產責任險。
(三)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7月17日上午10點,謝某某駕駛贛M2***9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從明溪縣運輸貨物(木棍)前往石城縣,由明溪上高速至寧化縣泉上鎮下高速,中午在寧化縣省道上的飯店吃飯,飯后駕駛車輛沿著泉上到湖村的縣道到寧化省道221線,再沿寧化省道221線由城郊鎮瓦莊村往石壁鎮方向行駛。徐某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無號牌)沿寧化縣道783線城郊鎮往濟村鄉方向行駛,14時19分,徐某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通過寧化省道221線90公里240米(縣道783線與省道221線交匯路口)時,與謝某某駕駛的贛M2***9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左前方保險杠發生碰撞,造成徐某某當場死亡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路段現場情況
現場位于寧化省道221線90公里240米處與縣道783線的十字交叉路口,道路西往石壁鎮方向,東往城郊鎮連屋村方向,北往濟村鄉方向,南往寧化縣城關方向。省道221線路面干燥,屬無障礙水泥路面。該路段近三年未發生其他一般道路運輸事故。該路口為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交叉路口,無交通信號燈和交警指揮。根據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寧化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對縣道783線與S221平交口(即本事故路口)安全隱患進行重點整治。該項目于事故發生前啟動,按工程招標形式開展,現場設置有施工警示牌,并采取了部分安全防護措施。但整個項目施工時間較長,事故發生當日(7月17日)項目仍在進行中,尚未完工(最終于8月23日完工)。施工期間,路口存在行車路況局部變化、施工物料臨時堆放可能影響視線等隱患。
(五)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徐某某,寧化縣濟村鄉人,身份證號:3***6,系本事故中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的駕駛人,在本事故中當場死亡。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86)進行統計,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1萬元(不含事故罰款、賠償)。
(六)天氣情況
經福建省寧化縣氣象局查氣象觀測資料(寧化縣城郊鎮氣象觀測站),寧化縣城郊鎮2025年7月17日13—15時天氣晴到多云,無降雨、雷暴天氣現象,氣溫、風向、風速數據如下:
表1 寧化縣城郊鎮2025年7月17日13—15時氣象數據表
時間 氣溫(℃) 風向(°) 風速(米/秒)
7月17日13時 35.4 294 3.2
7月17日14時 33.9 324 2.3
7月17日15時 33.4 343 0.9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2025年7月17日14時20分,寧化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謝某某(身份證號:3***7)報警稱,在寧化縣縱八線往石壁方向貨車贛M2***9與摩托車相撞,摩托車人員受傷。接警后,寧化縣公安局指揮中心立即啟動交通警情事件信息報送處置規程(三級響應),聯系寧化縣總醫院120急救醫生救援,通知城郊鎮政府、濟村鄉政府,指令寧化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警處置。同時,按規定將事故初步情況報告縣委值班室、縣政府值班室。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14時38分許,寧化縣總醫院出動1輛救護車、3名醫護人員抵達事故現場,開展先期處置。經醫護人員現場搶救無效,確認徐某某已死亡。14時50分,寧化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動警車5輛、民警12名到達現場進行事故處置,立即對事故現場進行警戒、保護、勘查,疏導交通。隨后城郊鎮、濟村鄉等相關部門人員陸續抵達事故現場,協助指揮事故現場,維持現場秩序。16時10分許事故現場道路恢復交通秩序,滯留車輛有序通行。
(三)醫療救治和善后情況
事故發生后,徐某某經現場搶救無效確認已死亡,由謝某某先行墊付賠償10萬元,后續由永安某某有限公司對死者家屬進行理賠,死者徐某某遺體已火化。本次事故未發生群體性上訪事件,當地社會秩序穩定。
(四)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意見
經評估,事故發生后,涉事司機及時報警。接報后,縣總醫院醫生、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及城郊鎮、濟村鄉等人員迅速趕往現場進行處置。事故現場響應迅速、處置得當,未發生次生事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徐某某駕駛與準駕不符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事故路段,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路口時,由輔路(縣道783線)進入主路(省道221線),穿越道路時未注意觀察右側車輛通行情況,未做到讓優先通行車輛先行。
2.謝某某駕駛贛M2***9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至事故交叉路段時,未注意觀察路口路面車輛通行情況。
(二)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1.車輛安全性能司法鑒定意見
福建廣信司鑒所【2025】車痕鑒字第7*1號鑒定意見證明:受檢的無號牌兩輪摩燃油車(車輛識別代號為L***7)屬二輪普通摩托車范疇。
福建廣信司鑒所【2025】車痕鑒字第7*2號鑒定意見證明:(一)事故造成受檢的無號牌兩輪摩燃油車(車輛識別代號為L***7)后部的制動燈損壞;前部照明燈功能有效,其余照明及信號裝置齊全,符合要求。(二)事故造成受檢的無號牌二輪摩燃油車(車輛識別代號為L***7)事故時轉向運行安全狀態符合要求。(三)事故造成受檢的無號牌兩輪摩燃油車(車輛識別代號為L***7)事故時制動運行安全狀態符合要求。
福建廣信司鑒所【2025】車痕鑒字第7*3號鑒定意見證明:(一)贛M2***9號重型倉柵式貨車事故時照明及信號裝置運行安全狀態符合要求。(二)贛M2***9號重型倉柵式貨車事故時轉向運行安全狀態符合要求。(三)贛M2***9號重型倉柵式貨車事故時制動運行安全狀態符合要求。
福建廣信司鑒所【2025】車速鑒字第1*9號鑒定意見證明:贛M2***9號重型倉柵式貨車事故發生時的速度約為68~69km/h。(省道221線路段限速70km/h,不存在超速行為)
福建廣信司鑒所【2025】車速鑒字第1*0號鑒定意見證明:無號牌兩輪摩燃油車(車輛識別代號為L***7)在事故路段通過參照物(臨近事故撞)時的速度約為46~47km/h。
2.酒精含量鑒定
福建廣信司鑒所【2025】醇鑒字7*5號鑒定意見證明:送檢的血樣試管編號為5***6的血液中未檢出乙醇。(徐某某血樣)
福建廣信司鑒所【2025】醇字第7*6號鑒定意見證明:送檢的血樣試管編號為3***5的血液中未檢出乙醇。(謝某某血樣)
3.死亡原因司法鑒定
福建廣信司鑒所【2025】病鑒字第7*號鑒定意見證明: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及胸腔臟器損傷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過事故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排除道路設計建設、人為故意破壞、其他車輛影響、突發災害因素、毒駕、疲勞駕駛等因素的影響。
(四)間接原因
1.寧化縣交通運輸局道路隱患整治不及時,施工期間存在行車路況差、視線遮擋等隱患。
2.南昌某某有限公司落實全員教育培訓不到位,駕駛員安全意識相對不足。
3.濟村鄉某某村村委會履行屬地管理職責不到位,對村民徐某某駕駛與準駕不符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的違法行為失察。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南昌某某有限公司
公司落實全員教育培訓不到位,檔案不健全,存在個別在冊駕駛員有參與培訓,學習教育、培訓記錄不完整的情況。經調查分析,南昌某某有限公司上述管理問題與本次事故的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
(二)有關監管部門
1.濟村鄉人民政府:濟村鄉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落實二輪摩托車排查登記,不到位,對群眾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勸導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成效不佳,存在個別村民駕駛與準駕不符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行為,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薄弱等問題。
2.寧化縣交通運輸局:根據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該局對縣道X778與S221平交口(系事故事發地)安全隱患進行重點整治,預計7月底需要完成施工,在整治過程中,整個項目按工程招標形式開展,現場設置有施工警示牌,積極做好安全防護管理,但整個項目施工時間較長,8月23日項目才全部完工,期間存在行車路況差、視線遮擋等隱患,與事故中徐某某未讓行主路車輛、謝某某未減速避讓的行為有關,客觀上增加了事故風險。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1.徐某某,男,寧化縣濟村鄉,身份證號:3***6,系本事故中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的駕駛人,在本事故中當場死亡。其駕駛與準駕不符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未做到讓優先通行車輛先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事故發生后,寧化縣交警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鑒于徐某某已死亡,建議不追究其責任。
2.謝某某,男,江西省撫州市廣昌縣,身份證號:3***2,初次領證日期:2004年11月1日,準駕車型:B2,駕駛證狀態正常,系本事故中贛M2***9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駕駛人,在本事故中未受傷。其駕駛重型倉柵式貨車在無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本起事故負有責任。事故發生后,寧化縣交警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鑒于謝某某有積極參加南昌某某有限公司學習教育活動,近三年無交通事故記錄,違法行為輕微,其駕駛行為未違反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在本起事故中負次要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3***8號),建議不追究其責任。
3.南昌某某有限公司:樊某某(身份證號:3***4,2018年3月起任南昌某某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落實全員教育培訓不到位,檔案不健全,存在個別在冊駕駛員有參與培訓,學習教育、培訓記錄不完整的情況。建議南昌市青云譜區住建局交通運輸服務中心對其進行約談,要求明確各自該履行的職責,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4.濟村鄉某某村:濟村鄉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落實二輪摩托車排查登記不到位,對群眾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勸導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成效不佳,存在個別村民駕駛與準駕不符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行為,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薄弱等問題。建議濟村鄉黨委對有關負責人巫某某進行提醒談話。
5.寧化縣交通運輸局:寧化縣交通運輸局對縣道X778與S221平交口安全隱患進行重點整治,整個項目過程時間較長,沒有及時消除該平交口安全隱患。建議寧化縣交通運輸局黨委對有關負責人羅某某進行提醒談話。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為預防同類事故的發生,建議相關單位落實如下整改措施:
(一)南昌某某有限公司
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一是強化駕駛員及車輛的安全管理,健全車輛駕駛員“一人一檔、一車一檔”常態化管理機制和車輛運行動態管控機制,持續深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對發現的問題和安全隱患要立即落實整改。二是加強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強化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重點加強駕駛員防御性駕駛技能培訓,切實提升安全風險辨識和應急處置能力。三是要健全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以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同時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加強學習并履行各自具體職責,督促駕駛員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完善駕駛員考核獎懲制度,運用動態監控系統加大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對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形成“不敢違、不能違”的長效機制。
(二)南昌市青云譜區住建局交通運輸服務中心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將本次事故案例納入安全生產警示教育內容,深入開展事故原因分析和經驗總結,適時召開事故警示教育會,組織道路運輸領域企業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舉一反三,切實強化落實道路運輸企業主體責任,加大對道路運輸企業的監管力度,嚴格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開展安全隱患自查自改,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針對事故中暴露出的問題,認真加以整改,重點整治道路運輸領域突出問題,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三)濟村鄉人民政府
8月26日,寧化縣政府安委會對濟村鄉開展了約談,要求深刻汲取“7·17”事故教訓,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擺在突出位置,以“降事故、保安全、保暢通”為目標,扎實推進各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保持穩定向好。同時要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縣關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要創新宣傳教育方式,多形式、多渠道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活動,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教育培訓,針對性對轄區內存在駕駛與準駕不符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行為進行宣傳,全面提升群眾交通安全意識。
(四)寧化縣城郊鎮人民政府
作為事故發生地鄉鎮,8月26日,寧化縣政府安委會對城郊鎮開展了約談,要求深刻汲取“7·17”事故教訓,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管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落實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同時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縣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方針政策和工作要求,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活動,切實強化道路安全路況檢查和巡查力度。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牌,以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
(五)寧化縣交通運輸局
8月26日寧化縣政府安委會對寧化縣交通運輸局開展了約談,要求深刻汲取“7·17”事故教訓,建立與公安交警、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等部門的協作聯動機制,定期聯席會議制度逐步落實,在隱患排查、事故分析、地質災害治理等工作中實現信息共享與協同配合,提升綜合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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