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14一大早,國家安全部官方微信公眾號就發了一篇《》,文章不長,其實就是 一起某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女博士)交往境外間諜男友后為維護感情,利用職務之便為境外竊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案件。
但我為什么專門要寫一篇文章呢?只因這篇報道讓我感到莫名其妙,來看一下原文摘錄——
小寧博士畢業后入職某機關單位,因為工作能力突出,多次受到領導表揚。然而,工作上的得意卻難掩感情上的失意,原生家庭的不幸、愛情受挫的失落、背井離鄉的寂寞,讓她的情感世界始終蒙著一層灰色。一次公務活動中,小寧結識了某使館外籍工作人員,該外籍人員迅速發現小寧情感的空虛,從關心生活到理解共情,逐步走進小寧的內心世界,成為了可以交換“秘密”的親密伴侶。 安平,公眾號:國家安全部
注意看我加粗的那句, 著重刻畫其“原生家庭不幸”“感情失意”“背井離鄉”等個人經歷,是要做什么呢?是在試圖為其的犯罪行為強行提供某種解釋嗎?這種對個人情感困境的過度渲染,是否模糊了間諜行為的本質?
我想我們需要明確的是,個人遭遇的困境與背叛國家利益的行為之間,不存在什么必然的因果聯系。感情受挫、原生家庭不幸、背井離鄉者可太多了,但絕大多數人都能堅守法律與道德底線。順便說一句,都讀到女博士了,還進了機關,我是沒看出原生家庭到底能有多不幸。
如果將她的犯罪行為歸因于這種個人遭遇,不僅在邏輯上就站不住腳,更可能向社會傳遞錯誤信號,仿佛“情感不幸”可成為減輕罪責的借口——當然,恐怕也只限某種性別,但凡是個男的,哪會專門聚焦這些?懂的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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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交往期間,該外籍工作人員以關心小寧工作生活為由,多次見面打探其日常工作,從簡單的同事關系到辦公室的布局再到處理的文件內容,逐步使小寧喪失警惕,泄露了大量敏感重要工作內容。隨著交往的深入,小寧發現一旦未提供重要信息,就會遭到“男友”怠慢冷落。但此時小寧已深陷情網,為維系二人感情,滿足對方需求,她鋌而走險,刻意打探、收集日常工作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及內部文件,并將其作為每次約會時的“談資”和感情“籌碼”,非法提供給“男友”。 安平,公眾號:國家安全部
根據我國《反間諜法》,間諜行為包括“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等,其危害性在于直接威脅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在本案中,涉事女博士主動收集并傳遞國家秘密及內部文件,已構成故意犯罪,其行為性質絕不會因個人經歷而改變。
法律對間諜罪的界定是清晰明確的,那就是主觀故意與行為后果是定罪的核心。有關部門或媒體如果在報道中過度強調罪犯的“情感脆弱”,那很可能會弱化公眾對罪行嚴重性的認知,甚至會誤導部分人產生“情有可原”的錯覺。這無疑是與普法教育、強化國家安全意識的初衷背道而馳的。
案件披露和媒體報道應該堅持在罪行批判與警示教育之間達成一種平衡。盡管分析犯罪動機,確實有助于揭示間諜的策反手段,像情感操控pua、利益誘惑等確實很常見,但這并不等于要將個人背景和經歷作為“解釋框架”。
相反,報道更應突出這些重點——一方面是犯罪行為的主動性與危害性,比如該女博士從被動泄密轉為主動搜集情報,甚至將國家秘密作為“感情籌碼”,說明其主觀惡意是明擺著的;
另一方面要突出法律后果是不可避免的,無論動機如何,間諜行為必將受到嚴懲,畢竟此類案件的結果應是震懾潛在犯罪,而不是博取同情。再就是機關和媒體應該引導公眾聚焦于如何筑牢思想防線,而非過度共情犯罪者的個人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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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國家安全警示教育,應該立足于強化法治意識與責任擔當。既通過鮮活案例揭示境外間諜的操控手法,幫助公眾識別風險;又強調機關單位需加強涉密人員管理,而非將問題簡化為個人情感失控。
假如報道僅僅停留在“情感悲劇”的煽情層面,反而可能會掩蓋案件對國家安全制度的警示價值,削弱其社會層面的教育意義。
最后我想說的是,間諜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犯罪,法律評價毫無疑問必須高于個人敘事。機關在披露、媒體在報道時,應該注意避免以“剖析心理”為名,行“軟化批判”之實,更需要警惕將犯罪行為浪漫化、悲情化的傾向。
唯有堅持罪行本質與法律后果的第一性,才能讓每一起案例都能成為筑牢安全防線的警示碑,而不是模糊是非、轉移注意力的飯后談資。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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