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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案例研究”欄目由《法庭》編輯部主辦
醫療美容機構偷換整容用材,是否構成欺詐?由此造成整形美容者人身損害的,應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例從非病理性醫療美容引起的糾紛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著手,詳細分析了醫療美容機構的責任認定和受害方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裁量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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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醫療美容機構在提供整形美容服務時偷換用材,應認定構成欺詐,整形美容者有權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懲罰性賠償。2.整形美容者接受醫療美容機構多個服務項目的,應區分項目認定是否構成欺詐,該機構僅對構成欺詐的項目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3.整形美容者接受服務時人身遭受損害,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整形美容者受損害程度、全案獲賠金額等因素從嚴從低把握。4.醫療美容機構實施部分服務項目有欺詐行為或者造成整形美容者人身損害,整形美容者請求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并退回未實施部分項目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潘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日,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為潘某提供了“肋軟骨隆鼻”術。《手術記錄》記載手術名稱為“肋軟骨綜合隆鼻術;面部自體脂肪移植填充術”,手術內容未體現進行了自體脂肪填充全臉手術。2019年9月8日,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為潘某進行了鼻部修復手術。潘某于2021年4月22日被診斷為“隆鼻術后假體偏歪”,于2021年5月28日被診斷為“鼻背偏斜,鼻根高凸”。潘某主張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且存在醫療過錯,訴請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退賠手術費用2.6萬元、手術費用的三倍賠償金7.8萬元、損失3.4萬元、后續修復費用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裁判結果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潘某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潘某提起上訴。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一、撤銷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2022)粵1402民初1010號民事判決;二、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潘某各項損失21556.13元;三、駁回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潘某申請再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一、維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14民終225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14民終2259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三、變更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14民終225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潘某退回費用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6945.16元;四、駁回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本案系整形美容引起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由于醫美行為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司法實踐中對醫美欺詐認定標準有差異。本案確認醫療美容機構在提供整形美容服務時偷換用材的,應認定構成欺詐,整形美容者有權請求懲罰性賠償,并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確定的裁判規則和方法,為正確處理此類糾紛提供了參考,對警示醫美機構遵法守信,引導醫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一)醫美糾紛的案由如何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法院針對當事人僅因醫療美容行為提起的侵權之訴才可以定性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適用侵權責任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提起的違約之訴應定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篇的相關規定。潘某在一、二審期間選擇請求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應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二)非病理性(消費型)醫療美容引起的糾紛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對于消費型醫療美容服務合同而言,就醫者是健康人士,為了滿足個人對“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務,具有消費者的特征;而醫療美容機構的經營目的是通過醫療美容服務獲取利潤,其收取就醫者支付的服務對價,具有經營者的特征。故接受非病理性醫療美容服務的一方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的消費者,其所涉及的應屬消費型醫療美容,因該類行為引起的糾紛可適用該法進行調整。本案中,潘某為了自身鼻子有更美的外觀,主動支付費用接受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的整形美容服務。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作為營利性醫療美容機構,收取潘某費用,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為其提供整形美容服務。潘某與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符合上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的消費者、經營者的特征,本案可適用該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潘某在接受醫療美容服務的過程中人身遭受損害,可選擇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提起訴訟,同時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請求醫療美容機構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充分行使釋明權,引導受損害一方當事人正確選擇對方承擔責任種類,妥善解決糾紛。
(三)醫療美容機構在提供整形美容服務過程中偷換用材,應認定構成欺詐
本案中,潘某本來準備購買相對便宜的“硅膠”作為隆鼻假體材料,在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的勸說下,為了術后能有更好效果而改用了價格更高的“膨體”。但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在實施“肋軟骨隆鼻”術過程中,卻將原雙方約定的且潘某已經按約定支付了費用的假體“膨體”偷換為“硅膠”,導致潘某“鼻背偏斜,鼻根高凸”的人身損害。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的行為與上述不具備相應資質、虛假宣傳等情形相比較,謀取非法利益的主觀故意更為惡劣,更應認定構成欺詐,須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等規定苛以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更重的責任。
(四)醫療美容機構提供多項整形美容服務,應區分認定各個服務項目是否構成欺詐,該機構僅對其構成欺詐的項目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本案中,潘某支付了兩項整形美容費用,其中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已經向其提供“肋軟骨綜合隆鼻術”服務,但對此卻構成欺詐。另一項“面部自體脂肪移植填充術”仍未實施,雙方的醫療服務合同亦未解除,誠然,潘某在本案中選擇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其請求退回“充臉”術費用8000元屬合同糾紛的調整范疇。如僅從法律上考察,法院對其該請求不審查處理,亦沒有不妥之處。但如此一來,最有可能出現的兩種結果是:要么潘某另行提起合同之訴,請求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退回該款;要么潘某克服自身的心理障礙接受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的“充臉”術。前者的結果是增加當事人訴累,浪費司法資源,后者則強人所難,基本難以成行,且可能引起新的糾紛。兩種結果均不利于糾紛的妥善解決,都是不可取的。再審判決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向潘某退回“面部自體脂肪移植填充術”8000元,符合本案實際情況,較好地解決雙方糾紛,有效防止“次生糾紛”的發生,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是再審判決的一個亮點。
(五)醫美糾紛案件中,對受損害方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應從嚴從低把握
在非病理性醫療活動中,醫療過失通常不具有惡意,僅僅存在一般過失或者重大過失,嚴重程度遠低于其他侵權責任中的故意或過失,故在確定醫療損害責任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時,應適當限制其金額,不能賠償過高。本案中,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已承擔“退一賠三”懲罰性賠償責任,并支付潘某其他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再審判決綜合考慮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的欺詐行為給潘某造成身心損害的程度以及潘某全案獲賠金額等因素,酌定其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公平合理。
案號:(2023)粵民再469號
作者:洪望強
責編:苗 欣
*案例評析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審核:黃慧辰
編校:張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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