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5: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金額45萬元,如何處罰?
![]()
案例5:郝某輝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04刑初82號
涉案金額:45萬元(涉詐金額1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坦白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處罰:
一、被告人郝某輝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依法追繳或責令被告人郝某輝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元,按比例發還關聯電信詐騙案件被害人。
取保日期:2024.1.26
判決日期:2025.05.21
公訴機關指控:
2022年4月、9月,被告人郝某輝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先后兩次將自己的11張銀行卡及相關配套信息供他人使用,獲利1500余元。經查,上述銀行卡被用于電信詐騙犯罪活動,支付結算金額共計人民幣45萬余元,查實有被害人被騙的金額為人民幣10756元。
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郝某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郝某輝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郝某輝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郝某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被告人郝某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郝某輝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郝某輝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依法追繳或責令被告人郝某輝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元,按比例發還關聯電信詐騙案件被害人。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郝某輝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依法追繳或責令被告人郝某輝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元,按比例發還關聯電信詐騙案件被害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