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看到一個很離譜的案件,不在于案情本身,而在于庭審當中發生的烏龍實在駭人聽聞——
#【#:維權花幾十萬,五年維權身心俱疲】與人合伙經營超市被員工偷到倒閉,經濟損失逾200萬元,女老板起訴合伙人。11月17日,@九派新聞 記者從當事人趙女士處獲悉,此前一審合議庭法官竟成為二審合議庭法官,她向中院提交更換法官申請,原定11月18日下午的二審已延期開庭。另據大風新聞報道:趙女士告訴記者,“一審法官在保管我提交給她的審計材料中,把我提交的超市的進銷存系統和財務U盾丟了,導致審計無法進行,一審法官終止了按照程序順延至我搖號的第二家鄭州的審計公司。”
趙女士表示:“我多次找法官和向錫林浩特市法院反映,就一位副院長給我說丟了讓我去補一個就行了,但是財務系統U盾和進銷存系統U盾各補一個需要3000-5000元,兩個就是1萬元左右,這個費用誰來出?我目前的訴求就是更換主審法官和張靜法官,希望新的合議庭法官成員能有中院領導參與審理,希望延期一個月審理此案。超市經營倒閉,放任員工團伙盜竊,所有供貨商的債務由我承擔,我要求保全曹某某投資超市的房租也被解除。”趙女士無奈地表示:“合伙經營超市給我造成20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還有這幾年我為了打官司啥也干不成,維權也花了幾十萬了。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走得這么難,身心很是疲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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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個案子,真是令人不勝唏噓。 當超市老板趙女士得知自己案件的關鍵證據——那個存有財務數據的U盾被法院弄丟后,她得到的竟是一句“你去補一個就醒了”這種輕描淡寫的“解決方案”。這可是她向法官提交的、用于審計合伙糾紛的核心材料。
一場因員工團伙盜竊導致超市倒閉的經濟糾紛,在維權的第五年,竟然演變成了一場個人與司法系統本身的“戰爭”。法官的“糊涂”操作,不僅讓案件陷入僵局,更進一步擊穿了人們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底線。
趙女士的遭遇顯然是一場雙重悲劇。第一重在于合伙經營中的“人禍”,她與人合伙經營超市,卻因放任員工團伙盜竊,導致經濟損失超過200萬元,超市最終倒閉。她不僅背負了所有供貨商的債務,還在訴訟中要求保全合伙人資產的申請被解除。這種打擊自然是讓她身心俱疲。
第二重悲劇則更為致命,屬于維權路上的“官禍”。先是一審法官張靜將她提交的用于審計的“進銷存系統和財務U盾”弄丟,直接導致審計無法進行,案件審理受阻;然后法院副院長給出的解決方案是讓趙女士自己花近萬元去補辦,對己方過錯毫無承擔責任之意;更匪夷所思的是,一審的法官竟然又出現在了二審的合議庭中,迫使趙女士不得不申請更換法官,導致庭審延期。
從經營失敗到維權無門,趙女士的遭遇完美詮釋了什么叫“屋漏偏逢連夜雨”。而且讓人無奈的是,這“連夜雨”并非天災,而是原本應該為其遮風擋雨的司法系統親手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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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趙女士的遭遇,很多網友表示同情,但關注點更多還是那個搞出如此離譜失誤的糊涂法官似乎并未受到即刻且公開的懲戒,反而繼續逍遙法外。我想這背后恐怕還有更值得深挖的部分。
像這種丟失關鍵證據,絕不是一句“工作疏忽”就可以搪塞的,這暴露的是個別司法人員責任心的徹底缺失,以及對當事人權利的極端漠視。在“案多人少”的壓力下,如果內部流程監管不力,嚴謹的法律程序就可能異化為機械的流水線作業,證據材料就成了可以隨意對待的“文件”,而非決定他人命運的“鑰匙”。有網友就說,你覺得天大的事,在人家那可能就是屁大的事。
還有就是,司法系統內部的監督和懲戒程序往往是不透明的。是否調查、如何定性、怎樣處罰,外界難以知曉。這就容易形成“內部消化”“大事化小”的傾向。追責門檻高、過程也漫長,這與當事人迫切尋求公正的訴求形成了巨大反差,也給了公眾“官官相護”、“不了了之”的觀感。
此外還有“權力”與“權利”之間的嚴重失衡。趙女士需要耗費數十萬費用和五年光陰來維權,而弄丟她關鍵證據的法官,其個人職業生涯似乎并未受到同等程度的沖擊。
這種權力與責任的不對等,是司法不公的最直接體現。副院長那句“補一個就行了”,完美透視了這種不對等——它將司法機關過錯帶來的成本,包括金錢、時間、精神損耗等等,輕描淡寫地轉嫁給了本就處于弱勢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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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可怕的是,趙女士的案子,可能不會是個案,不會局限于一個孤立的司法丑聞。它的“離譜”之處就在于,它像一把錐子,在司法公信力這塊大幕上刺出了一個洞。
一方面它動搖了信任的基石,司法是社會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當守護規則的裁判自己破壞了程序正義的規則,那么民眾對整個系統的信任就會崩塌。這種傷害,遠比一個具體案件的錯判更為深遠。
另一方面它堵死了權利的救濟之路,關鍵證據丟失,意味著通過法律途徑查明事實、還原真相的道路被從根本上切斷。對當事人而言,這無異于“告狀無門”。
趙女士要求更換法官并有中院領導參與審理,這是她在絕望中為爭取程序公正所做的最后努力。但社會需要的,絕不僅僅是一個案件的特別關照,而是一個能讓所有法官都不敢“糊涂”、所有失誤都必須擔責的剛性制度。
我想了幾個方面,首先是問責必須公開透明,對如此嚴重的失職行為,調查結果和處分決定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其次是流程必須技術鎖死,要用電子化、全程留痕的技術手段,確保證據流轉環節責任到人,無法人為“糊涂”。然后就是救濟必須及時到位,因司法過錯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國家依法賠償,絕不能讓維權者“雪上加霜”。
我們的法治社會,不該讓一個守法的公民在維權路上感到“身心很是疲憊”,更不應讓她在法院里感到“受盡委屈”。杜絕“糊涂官”的“糊涂操作”,不能總靠媒體曝光,更要靠扎緊制度的籬笆。畢竟,司法層面的漏洞,比任何個體的盜竊都更能偷走一整個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勿謂言之不預。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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