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被司考“奇葩”案例支配的恐懼,是法律人獨有的青春記憶。
翻開塵封的司法考試復習資料,每一道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例題背后,都藏著法律人挑燈夜戰的青春。這些案例看似荒誕,卻曾是錘煉法律思維的利器。
對于經歷過2002年至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時代的法律人來說,這些題目是獨特的集體記憶——如今重溫這些案例,別有一番滋味在心頭。
01 “你不愛我我就去si”的不作為犯罪
案例:青年周某向女友乙求愛:“如果不答應,我就跳河自殺。”女友乙明知周某可能不是說著玩的,但還是沒同意。結果周某真的跳河溺死。
問題:女友乙構成犯罪嗎?
考點:本題考查的是不作為犯罪及其義務來源。乙對周某并無法律上的救助義務,也不負有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因此不構成犯罪。
這道題訓練了考生區分道德義務與法律義務的能力——法律不強人所難,即使是男女朋友關系,也沒有必須挽救對方生命的法律義務。
02 “坑爹的娃”與對象錯誤
案例:甲為殺害仇人林某在偏僻處埋伏,見一黑影過來,以為是林某,便開槍射擊。黑影倒地后,甲發現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親。事后查明,甲的子彈并未擊中父親,但其父患有嚴重心臟病,因過度驚嚇死亡。
問題:甲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考點:對象錯誤不影響故意殺人罪的成立。按照法定符合說,甲意圖殺人,實際也殺了人,只是對象錯誤,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對象錯誤不影響定性,這個知識點從此深深烙印在腦海中。
03 “如花似玉的王某”與強奸罪客體
案例:被告人李某深夜竄入某大學,企圖伺機強奸女生。李某撬開房門進入宿舍后,見床上躺著一個人,18歲的王某……王某劇烈反抗、掙扎,但李某仍不放手。待王某屈從后,李某正欲行強奸,突然發現王某竟然是男生……
問題:李某是否構成強奸罪?
考點:強奸罪的客體是女性,因此李某不構成強奸罪。
這道題讓我們深刻理解了犯罪客體的重要性——刑法中的每個要素都必須嚴格符合法律規定。
04 “項鏈搶奪案”與犯罪既遂標準
案例:甲將乙價值12000元的項鏈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為乙的項鏈不值錢,就轉身回來。甲跑到乙跟前,打了乙兩耳光,并說:“出來混,也不知道戴條好項鏈”,然后將項鏈扔給乙。
問題:甲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考點:甲跑出50米后,項鏈已脫離乙的控制,因此甲的行為構成搶奪罪既遂。事后的歸還行為不影響既遂的成立。
犯罪既遂與否有嚴格的標準,不因事后反悔而改變。
05 “砍人圈的業界良心”與犯罪中止
案例:甲對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離開現場。2小時后,甲為尋找、銷毀犯罪工具回到現場,見王某仍沒死,突然覺得王某可憐,最后把他送到了醫院。
問題:甲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考點:甲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成立需有效防止結果發生,甲在能夠繼續犯罪的情況下主動改變意愿,救助被害人,符合犯罪中止的條件。
刑法也給予幡然醒悟者出路,犯罪中止的設置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與人道主義。
06 “月黑風高掘墳夜”與侮辱尸體罪
案例:路人甲與路人乙結怨已久。一天,路人乙服毒自殺。此后路人甲患上風濕病痛苦不堪,懷疑是路人乙陰魂不散所致。于是,路人甲先后共三次跑到乙的墓地掘墳挑出乙的頭骨,把頭骨和棺材板移埋到自家田地……
問題:路人甲辯稱自己盜的不是“尸體”而是“白骨”,其行為是否構成侮辱尸體罪?
考點:甲的行為已構成侮辱尸體罪。甲的辯解屬于“任意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解釋不同于日常解釋,法律概念必須放在刑法體系中理解。
07 “好無聊的鄰居”與正當界限
案例:鄰居甲發現自家瓜地里的優質甜瓜經常被偷,懷疑是鄰居乙所為。于是,他帶上熒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時現身怪叫,乙被嚇得精神失常。事后甲十分后悔,承擔了乙的醫療費用,雙方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達成和解。
考點:此案例旨在說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既要充分發揮司法功能,又要構建多元化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
解決糾紛有多種途徑,并非所有矛盾都需要通過刑罰解決。
08 “哥哥弟弟傻傻分不清”與對象認識錯誤
案例:甲與乙因情生仇。一日黃昏,甲持鋤頭路過乙家院子,見自己妻子正在院內與一男子說話,以為是乙舉鋤就打,對方重傷倒地后遂發現是乙的哥哥。“甲心想,打傷乙哥哥也算解恨。”
問題:甲犯了什么罪?
考點:甲的行為屬于對象認識錯誤。但甲基于傷害乙的故意,傷害了乙的哥哥,故意傷害罪成立。
同一構成要件內的對象錯誤不影響定性,這是刑法理論中處理認識錯誤的基本原則。
09 “事前故意”的多種學說爭議
案例:甲以為李四攻擊自己,誤將李四殺“死”,李四昏迷,甲非常害怕,將“尸體”扔入河中,李四溺斃。
問題:甲構成何罪?
考點:這是經典的“事前故意”或“結果推后”案例。不同學說有不同結論:通說認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而區分評價說認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罪。
司考時代的刑法題目常常展示不同學說,讓我們意識到法律解釋的多樣性和復雜性。
10 “打擊錯誤”與正當防衛
案例:甲、乙盜竊,乙攻擊主人,主人朝乙扔石頭,誤把甲砸成重傷,但主人并不知道甲在偷東西。
問題:主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考點:法定符合說采取抽象防衛說,主觀上想打壞人客觀上也打了壞人,所以是正當防衛。具體符合說采取具體防衛說,主觀上想打乙,但客觀上打了甲,但甲客觀上也是壞人,所以是偶然防衛。
同一案例不同學說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結論,這正是刑法的深奧之處。
如今,司考已變為法考,出題風格更加貼近實務,但這些司考時代的“奇葩”案例題,至今仍是法律人腦海中不可磨滅的記憶。
這些題目看似荒誕,卻訓練了最為關鍵的法律思維能力:從案件中提煉法律事實的能力,將抽象法條適用于具體案件的能力,以及在不同學說之間進行論證的能力。
如果你曾為這些案例絞盡腦汁,那么恭喜——你現在很可能已經成為一名大律師、法官、檢察官.....或者正抱著二胎,指導孩子寫作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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