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民事判決執行難問題由來已久,這其中既牽涉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之間在司法程序內的博弈,也牽涉到人民法院在執行生效判決過程中的態度和力度。盡管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等刑罰規制的種種震懾,但在大量的執行實踐中,被執行人為逃避執行存在著隱匿轉移財產、虛構債務與租賃合約、置換擔保物權、申請利用破產重整程序等手段。
這一方面提醒申請執行人必須充分了解到一些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各種套路,及早加以防范,依法維權;另一方面,也提醒辦案執法人員須堅守公平正義的底線,撥開那些精心炮制的拒執“迷霧”,明察秋毫,避免給申請執行人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失。
惡意轉移資產和虛構債務是常見套路
惡意轉移財產、虛構債務是被執行人最常見的套路。債務人將有價值資產以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轉移至親屬等關聯方,制造無償債能力的假象;有的債務人則與關聯方合謀,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獲取執行依據,以“合法債權人”身份稀釋真實債權人的受償份額。
據《都市快報》等媒體報道,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件中【(2020)浙01執異123號】,杭州市某機械制造公司就試圖通過“零元”轉讓股權逃避債務。案件源于2019年5月的一項生效判決,債務企業被法院判令向杭州某紡織公司支付貨款及違約金共計500余萬元。然而,在執行階段,法院發現該債務企業除陳舊設備外,幾乎無可供執行財產。
關鍵線索由申請執行人紡織公司提供:債務公司曾持有其關聯科技公司35%的股權。執行法官調查發現,就在訴訟期間、判決生效后不久,該公司已將這部分股權以“零元”對價轉讓給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岳父李某。債權企業隨即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法院經審理認定,機械公司在背負債務且涉訴期間,將重大資產無償轉讓給關聯親屬,主觀上具有逃避債務的惡意,客觀上導致其責任財產減少,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法院判決撤銷該股權轉讓行為,股權恢復至機械公司名下。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撤銷權受一年除斥期限制,債務人發現“轉移”線索后應迅速行動。
在江蘇省高院判決的一起工程材料款糾紛執行案件中【(2021)蘇05執復78號】,被執行人江蘇某建筑公司則是通過虛構關聯債務稀釋債權。案件源于建材公司對江蘇某建筑公司享有的600萬元工程材料款債權。判決生效后,法院查封了建筑公司名下的一處房產。此時,突然出現一名聲稱建筑公司欠其800萬元本金及高額利息的債權人趙某,要求參與分配并優先受償。建材公司隨即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指出該債務涉嫌虛構。執行法院啟動監督程序,要求趙某及建筑公司提供詳細證據。法院最終認定該債權涉嫌虛假訴訟,裁定中止對趙某債權的執行,并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申請破產預重整致法院生效判決難執行
近幾年來,債務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意圖利用破產程序規避執行、逃廢債務的案例也很多,多個省份的高級人民法院每年都有發布類似案例。僅2023年,河南高院就發布了6起關于防范和打擊利用破產程序逃廢債務的典型案例。最新的一起則是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辦理的一個由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的執行案。
據《中國商報》、新浪等媒體報道:該案被執行人一方面以“超標的查封”為由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解封擔保物,另一方面又以企業“資不抵債”為由向異地法院申請破產預重整,致使最高人民法院的兩份生效判決陷入執行難的困境。
這是一起涉及近4億元債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黃某作為債權人,曾經借出去的數億元資金因多年追討無果,無奈之下訴諸法律,兩起訴訟經過一審、二審、重審直至最高人民法院終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底作出本年度民終110號與111號兩份終審判決,判定債務人順聯房地產(武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順聯公司”)就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總額約3.8億元。
判決生效后,黃某向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2023年12月,法院查封了該公司名下421套房產及6個銀行賬戶。順聯公司立即提出執行異議,其理由是:法院超標的查封,查封財產價值達16億元,遠超3.5億元債務;6個被凍結賬戶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屬于“保交樓”專項資金。同時要求解除對盈達實業(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達公司)在審理程序中為順聯公司申請解除財產保全而提供的擔保物中山地塊的查封。
2024年3月,豐澤區法院駁回了順聯公司的執行異議請求。順聯公司不服,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2025年10月10日,泉州中院向黃某電子送達落款日期為2025年9月12日的(2025)閩05執復22號和23號裁定——裁定撤銷豐澤區法院的異議裁定,解除對盈達公司名下中山地塊的查封,駁回順聯公司其他異議請求,理由為順聯公司有可供執行財產,應優先執行其自身資產。
就在黃某收到泉州中院作出的裁定的前一天,即2025年10月9日,黃某獲悉武漢市江夏區法院受理了順聯公司申請的破產預重整案件,其立即向泉州中院匯報這一重大情況。黃某隨后從武漢市江夏區法院取得了順聯公司預重整申請書。申請書稱公司資不抵債:賬面總資產3.778億元,賬面總負債4.602億元(不含擔保債權),總負債高達26.5億元,現金流枯竭,核心資產“澳門山莊”項目存在大量查封和變現障礙。
順聯公司申請破產預重整這一舉措觸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自動中止效力,所有執行程序原則上應當中止,債權人需參與破產程序統一受償。顯而易見,此舉也使得最高法院的兩份生效判決的執行瞬間陷入停滯,而作為實現債權最后保障的擔保物又被解封,黃某面臨的困境很可能是參與破產程序的統一受償。
該案的執行難,典型之處就在于被執行人在法院執行過程中連續運用了執行異議、特殊賬戶保護規則、擔保物置換及破產程序等方式。
股東掏空公司避債,雖隱蔽但違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的一起標的額約2億元的執行案件中【(2019)最高法民終1093號】,充分揭示了公司股東掏空公司從而逃避執行的另一種隱蔽套路。
該案被執行人海南某房地產公司通過設立全資子公司轉移核心資產,試圖以“空殼”狀態逃避債務。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追加其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源于一項仲裁裁決,該房地產公司被裁決向某投資公司支付補償款本息約2億元。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發現房地產公司已基本停止運營,其核心資產,即一宗土地使用權,已被轉移至其新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名下,公司淪為“空殼”。
債權人認為債務公司股東張某、李某濫用法人地位,遂請求追加二人為被執行人。該案歷經執行異議、異議之訴一審和二審,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二股東在債務形成后,未支付合理對價,便將公司核心資產劃轉至子公司,嚴重削弱了公司償債能力。同時,股東個人賬戶與公司賬戶存在大量頻繁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構成財產混同。
據此,最高法院判決支持追加張某、李某為被執行人,二人須在其濫用權利、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此為典型的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執行行為,表現為資產非法掏空與人格混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股東濫用權利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法人人格否認”或“刺破公司面紗”)。
此案對債權人的警示是:面對被執行人為空殼公司時,債權人應深入調查其股東是否存在抽逃出資、財產混同等行為;積極利用調查令深挖資金流向;若執行法院初步不予追加股東,應堅決通過執行異議之訴維權。
上述案例表明,惡意轉移資產、濫用公司人格、虛構優先債權、濫用程序權利四個側面,立體地展示了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的常用手段。對于債權企業而言,獲勝判決只是第一步,艱巨的執行工作才是實現債權的關鍵。有專家提醒,必須樹立強烈的風險意識和維權決心,做到事前預防(及時保全)、事中深查(追蹤關聯方和資金流向)、事后果斷(善用法律武器打擊各種逃債行為),才能有效戳穿失信被執行人的偽裝,讓生效法律文書不再是一紙空文。
(作者系執業律師、財經法律評論員張中民 劉興成)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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