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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環不罰決〔2025〕0030號
發布日期:2025年11月19日 發布單位:生態環境局
辛集市生態環境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辛環不罰決〔2025〕0030號
當事人:河北森宏熱能科技有限公司
證件號碼:91130181MA08X2****
地址:辛集市233省道與位伯鎮工業路交叉口東行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琛 身份證號:13018119921019****
接到執法APP在線異常信息推送,本機關于 2025年11 月4 日,對你(單位)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 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單位) 在線數據顯示廢氣排放口2025年11月3日8-9點二氧化硫排放濃度77.73mg/m3,排放標準為35mg/m3,超過排放標準1.221倍。日均值為3.26mg/m3。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的規定。有關事實有 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證明。
鑒于你(單位) 輕微違法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八條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序號21的規定,
本機關已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在法定時限內未行使相關權利。決定對你(單位)不予行政處罰。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如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如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起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單位)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加強日常管理,確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辛集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19日
以上信息來源于辛集市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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