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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公布修訂后的《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辦法是對2013年9月6日河南省公布的《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的全面修訂,旨在加強和規范地名管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對外交往的需要,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
《辦法》共32條,明確了地名管理的范圍、原則、程序和要求。
《辦法》明確,地名管理應遵循維護國家主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歷史文化等原則。地名命名需符合地理特征、使用規范漢字、避免生僻字,并禁止以人名、外國地名、企業名稱等作專名。例如,國內著名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得重名或同音;省內鄉鎮、街道及自然村名稱也需保持唯一性。
對于命名更名程序,《辦法》規定不同類別地名需由對應層級政府或部門審批。如自然地理實體命名需由縣級或市級政府逐級上報,而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則由住建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命名或更名。
新規強調對歷史文化的保護,要求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地名進行普查,建立地名保護名錄并公布。名錄內地名原則上不得更名,確需更名的需預先制定保護措施。此外,古城、古縣、古鎮、古村落等文化遺產將被優先保護,并探索通過設立標志、活化使用等方式弘揚地名文化。
《辦法》還鼓勵社會各界參與地名文化保護,支持開發文化創意產品,推動地名文化進校園、進社區,增強公眾認知。
針對違規行為,《辦法》明確了處罰措施。擅自設置、拆除或損毀地名標志的,責任人員將面臨1000元至5000元罰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將依法追責。同時,新規要求標準地名在交通標志、公文證件、新聞媒體等場景中規范使用,并推動地名信息數字化建設,確保數據安全共享。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民政部門牽頭編制地名方案,確保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鄉鎮、街道辦協助屬地管理,形成上下聯動的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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