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底了
你的年假休完了嗎?
近日
“公司強制安排休年假引員工不滿”
話題引發網友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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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資源通知我休未休年假,但我不接受這樣的強制安排。”近日,成都王先生把截圖發在社交平臺個人主頁上,引發網友熱議。
據上游新聞報道,王先生展示的短信截圖顯示,短信稱:“根據公司相關安排,通知你2025年11月18日-20日休未休年假3日,特此通知!”落款為“人力資源部啟”。
王先生隨即回復,“我這邊不接受強制讓我休年假。”該回復信息顯示于“19:22已送達”。王先生說,他沒再收到公司的回復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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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沖上熱搜后,有網友好奇,“為啥給年假也不休?”有評論指出,“不休年假公司是要給3倍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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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捷恒律師事務所李力律師表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可根據生產、工作的需要,并在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的基礎上統籌安排年休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明確,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的天數少于應休天數的,應在當年度按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正常工資)。若單位已安排職工休假,而職工因個人原因并書面提出不休,單位可以僅支付其正常工資。
此外,若勞動者不能舉證證明單位的休假安排不合理,且其拒絕休假的理由缺乏正當性,則單位的安排可視為職工已休年假。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僅需支付正常勞動期間的工資。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強制安排年休假”是否合法,法院或仲裁機構通常會綜合考量:用人單位是否因生產經營需要作出安排,是否兼顧了職工意愿,休假時點是否合理等。“若單位能夠證明安排年休假符合生產經營實際,也充分考慮了勞動者情況,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會認為其安排合法有效。”李力律師說,“反之,如果單位不能滿足上述條件,其強制安排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勞動者可以據此主張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等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明確,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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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陜西工會
編輯 | 郝 英
審核 | 寇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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