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巧斷
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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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泗陽法院家少庭成功調解一起代位繼承糾紛案件,在法官耐心疏導下,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并當場履行,既化解了遺產分配矛盾,又修復了親情裂痕,促進“家和萬事興”。
案情回顧
案件的源頭,要從一本存折說起。張某甲、劉某、張某乙分別系張某的爺爺、奶奶和大伯。父親去世后,張某一直跟隨張某甲、劉某、張某乙共同生活。今年初,張某甲將一本存著畢生積蓄的20萬元存折交給了張某,不久后張某甲離世。
張某甲離世后,劉某和張某乙要求張某將存折中的錢拿出10萬元返還給劉某,剩余10萬元則與5萬元撫恤金、喪葬費一起按照法定繼承分配。張某則認為“爺爺親手將存折交給我,就是對我個人的贈與”。劉某、張某乙因繼承問題,將張某訴至法院。
調解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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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法官繩梅歸納雙方的爭議焦點:張某甲將存折交給張某的行為能否認定為贈與,若為贈與,張某甲是否有權將劉某的份額一并贈與張某。考慮到該案系家事糾紛,涉及到親情的維系,繩梅決定在開庭前先組織雙方調解。
首次溝通中,張某乙態度強硬稱:“我母親還在呢,哪有侄子把錢全都拿走的道理?”
張某則態度堅決回應:“爺爺去世前,一直是我陪在身邊照顧,付出得多,大伯幾乎都沒來過,財產為什么要分給大伯?奶奶一輩子當家做主管理錢財,其將存折交給爺爺,爺爺又交給我就是贈與我了。”
看起來二人各執一詞、互不相讓,但繩梅卻從中聽出了張某想把部分錢還給其奶奶劉某的意愿,所以決定采取“背對背”的方式進行調解。繩梅從情理的角度勸導親情的可貴,并結合《民法典》的相關條款講解代位繼承以及贈與的法律規定,逐步消解三人的對立情緒。
經過繩梅的耐心調解,三人達成一致意見,張某取現后當場向劉某、張某乙支付12萬元,實現該起糾紛的“一次化解、即時履行”。
法官寄語
本案的順利化解,展現了法官通過調解化解家事糾紛的司法智慧。相較于判決,調解既體現出柔性解紛的優勢,又能避免履行裁判文書時可能產生的矛盾,為家事糾紛提供了更具溫度的解決路徑。下一步,泗陽法院將持續完善家事審判機制,助力構建更加和諧穩定的家庭關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薛 宇
審核 | 胡彥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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