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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5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會同梅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陳某位于梅州市梅縣區畬江鎮的租住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有蒸柜、蒸餾設備等制酒工具;及已封存的酒缸一批,分別為黑糯米酒400斤、糯米白酒2000斤。經查,當事人在未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間,生產加工糯米白酒和黑糯米酒,所生產的酒類均存放在其位于畬江鎮的租住場所內,涉案產品貨值金額合計20000元。根據其微信交易記錄,銷售收入為800元,違法所得為800元。經抽樣檢驗,涉案糯米白酒的各項指標均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4年9月10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生產的糯米白酒及黑糯米酒,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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