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承諾書,牽出的是教育公平的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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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某原因自愿放棄初中畢業和升學考試,并承諾承擔一切后果(無法取得畢業證書等)”——近日,江蘇南通市田家炳初級中學一份《放棄中考承諾書》在網絡上引發熱議。網友質疑,學校是否在讓成績不好的孩子簽這份承諾書,從而變相剝奪他們參加中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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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回應:極個別學生主動放棄,為防止糾紛
面對輿論關切,涉事學校——南通市田家炳初級中學的工作人員迅速作出回應。該校工作人員表示,他們鼓勵所有學生參加中考,不存在學校讓學生放棄中考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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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承諾書呢?校方解釋,實際中確實存在極個別學生主動放棄參加中考的情況,比如選擇去國外讀書的、高水平運動員等。對于這些學生,根據上級要求,需要簽署承諾書。
“不參加中考就沒有畢業證書,但有的人不參加又想要畢業證。簽承諾書就是事先告知后果,防止以后糾紛。”該校工作人員如此解釋承諾書的用途。
教育局表態:嚴格程序保障學生權益
南通市教育局工作人員也對此事作出了回應,確認該校不存在學校讓學生簽放棄中考承諾書的情況。同時強調,對于去國外讀書等主動放棄中考的學生,需要向學校申請并進行嚴格確認,“不能光說一下就行,有嚴格程序。”
這一回應旨在緩解公眾的擔憂,表明教育主管部門對學生參加中考的權利有著明確的保護措施。
類似事件屢禁不止:背后的升學率壓力
盡管南通這所中學的情況可能確如校方所言,只是針對特殊情況的做法,但類似的“放棄中考”事件在其他地區卻時有發生,背后往往隱藏著學校對升學率的追求。
今年1月,河北保定涿州市義和莊中學就發生過一起引發廣泛關注的事件。該校教師要求學生簽署放棄中考承諾書,事后當地教體局調查回應稱,家長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屬于老師個人行為,會對相關人員做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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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現象并不是個例。 幾年前,山東菏澤東明萬福中學100多名學生疑因成績差被強迫不能參加中考,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一年多前,江西南昌灣里實驗學校初三年級的某班主任,竟然以畢業證相要挾逼迫學生放棄中考。
教育公平受挑戰:任何單位無權干擾學生中考
這些事件背后,反映出的核心問題是——學校是否有權以任何形式干擾學生參加中考?
答案是否定的。受教育權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石。 學校不讓學習差的初三學生參加中考,無疑嚴重有悖于公眾對教育的認識。
正如重慶日報評論所指出的:“勸人棄考,是在傷害教育公平。這種傷害,不僅剝奪了‘差生’走上考場的機會,更扼殺了學生后來居上‘逆襲’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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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觀點不一:理解與質疑并存
對于南通這起“放棄中考承諾書”事件,網友們的看法出現了分歧。
部分網友對學校的做法表示理解,認為“對于確實要出國留學的學生,簽署承諾書可以明確責任,避免日后糾紛。”
然而,更多網友則表示擔憂:“無論如何,學校都不應該出現‘放棄中考’這樣的承諾書,這會給學生傳遞錯誤的信號。”
還有網友一針見血地指出:“關鍵是看學校如何界定‘主動放棄’的學生,有沒有潛在的引導或施壓?教育部門應該加強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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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根源:功利的教育觀念在作祟
分析此類事件屢禁不止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功利的教育觀念在作祟。
有業內專業人士認為,由于很多人對中職仍存在偏見,一些中職學校可能會與初中學校達成合作協議,以完成招生任務。 華東地區一名初中教師指出,有的老師是在學校施壓下“不得已而勸之”,有的老師則是出于對學生整體素質的綜合考慮。
從根本上說,讓部分學生“自愿棄考”,就是為了縮小影響普高升學率的“分母”,從而使升學“成績單”看起來更好。 同時,“承諾書”“棄考申請”之類的“證據”,又能幫學校規避被追責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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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本質:不應只是篩選,更應是培養
面對這些現象,我們需要回歸教育的本質。教育不應只是簡單的篩選機制,更應是一個培養和發展的過程。
由于諸多因素的綜合作用,學生的學習成績存在嚴重的差異。 “沒有教不好的學生”固然是理想狀態,很難完全做到,但面對學困生,首先應該竭盡所能地予以幫助引導,而不是想方設法掃地出門。 因為個體差異,學困生可能很難在成績上取得突破,但并不意味著其他方面就不能獲得發展。
學校勸‘差生’自愿放棄中考的行為是對學生受教育權的侵犯。 教育應是因材施教、鼓勵多元發展的過程,而非簡單的“一刀切”式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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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守護每個孩子的考試權利
南通的這起“放棄中考承諾書”事件,雖然校方解釋是針對特殊情況,但它依然提醒我們:在教育領域,任何形式的“放棄”都應引起高度警惕。
無論學生的成績如何,參加中考都是他們的基本權利。學校、老師沒有權利干涉,更不能勸阻或變相阻撓學生正常參加中考。
正如法律所保障的——教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我們希望教育部門能持續加強監管,確保每一位學生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讓教育回歸其本質,為學生的全面發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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