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涂鴉個“空調掉包案”,篇幅太長。今天,遵循“如無必要、毋增實體”的奧姆卡剃刀原則,重寫下,爭取1500字說清事兒。
區法院民二庭丁睿智判這案,就如黑旋風李逵,不外兩板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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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板斧,認為空調經銷商南通瑞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提交的《銷售合同》合法有效,而買賣雙方在微信上三度確認的微信報價單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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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合同第二頁,說空調設備款、安裝工程款,什么錢都先收完,才組織進場安裝施工,完全排除合同相對方的履行抗辯權、質量異議權等核心權利,而免除自身如期保質完成任務的主要義務。
這不妥妥的無效格式條款,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嗎?丁睿智咋就認為合法有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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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微信報價單,是經2022年12月1日、6日、12日三次雙方確認的。付款前最后一次確認,是12月11日簽訂《銷售合同》的次日。那么,12日微信報價單才體現雙方最終合意。如果《銷售合同》空調信息與微信報價單上不一致,邏輯上,微信報價單頁也構成合同變更。丁睿智咋能認定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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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A認為瑞金電氣單方長期把持合同,提交法庭的合同是經了抽換頁碼之類篡改的。申請鑒定。一、二審法官均不批準。
二審后她自行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是第5、6頁即紙質報價單頁,系后期單方添附;又因為整體6頁蓋有騎縫章,說明整體都是后期做了手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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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鑒定不鑒定,也本無必要。
因為丁睿智第二板斧砍過來,已是不理會合同了;總之她認為,空調送貨安裝了,A沒及時驗收提出異議,視為貨物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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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二審的南通中院“韓專家”韓興娟、陳卓、樊建兵,干脆來個法律擬制,推定不管怎樣,構成事實買賣合同關系。
關于空調送裝情況與微信報價單型號嚴重不一致;瑞金電氣咋說的呢?美其名曰:制表工作人員工作失誤,填寫錯誤。一二審法官居然認為解釋有理。
問題是,瑞金公司作為電器經銷商是專業的,具有信息優勢;微信報價單又是經雙方12月1日、6日、12日三度確認的;咋忽然發現“錯”了,還不通知買方,就想怎么送貨就怎么送貨,徑行送裝自以為是的貨?這不正證明了,其明知送貨不符約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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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民法典》第621條第3款規定,賣家明知送貨不符約定,買受人不受通知時間限制。丁睿智咋還能判A怠于驗收、通知,應自負其責呢?
A籌辦、裝修月子中心,購買44臺空調,送裝情況是2臺沒問題、少裝1臺,此外41臺貨不對板。最嚴重的是,其中安裝了29臺坊間稱為“電費刺客”的五級能效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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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權威媒體新京報、澎湃新聞等報道,五級能效空調自2022年1月1日起,就是違反空調強制性新國標的不合格產品。是強制淘汰的。網上都很難找到。市場占有率只百分之二點幾。瑞金公司也不知從哪個犄角旮旯弄來這29臺。
根據《法治日報》旗下法治網調查報道,這玩意多是二手空調翻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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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的“韓專家”韓興娟等三法官,居然認為不構成以次充好,不算欺詐。難不成都是兩耳不聞窗外事,一心閉門造車判斷葫蘆案?
A已付10萬空調貨款并附言注明,并在微信群得到瑞金公司銷售經理吳廣智確認;那么,如再有爭議,也只是所謂安裝工程款的事。空調安裝本是賣家隨附義務,即使收費,那也是要根據驗收標準,據實測算的。難不成貨不對板、偷工減料還全額付款?
結果丁睿智,所謂現場勘察,也就是安排人到現場數數空調臺數,不管施工質量情況,就以“剩余貨款”名義,把所謂“安裝工程款”未審先判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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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前面十萬,買了一堆爛貨不說;又被判重復支付空調貨款十余萬元。
丁睿智這兩板斧砍下來,真可謂司法黑旋風一刮,一頓操作猛如虎啊!
而就是這個丁睿智,已榮升區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日前述職文章,還在說什么“確保商事審判始終與經濟發展大局同頻共振”“破解復雜糾紛,護航企業發展”。
商事審判,茲事體大,關乎法治化營商環境打造。葫蘆僧判斷葫蘆案,縱容商業欺詐和虛假訴訟,戕害小微企業,那是妨礙招商引資,要影響地方稅收和就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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