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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雅安日報
近日,《雅安市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通過建章立制的方式,讓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和預防措施前移,將違法違規充電行為遏制在初始階段,維護公共安全。
充電設施少、收費不規范
居民面臨充電難困境
電動車穿行大街小巷,在為群眾提供出行便利的同時,充電難題卻日益凸顯。雅安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在前期調研中發現,不少居民小區,面臨有車無充電位或充電設施不足的尷尬。
總體上充電設施建設速度跟不上電動車增長速度,居民從樓上窗口飛線落地充電、蓄電池入戶充電,甚至擠占消防通道停車充電。另一方面,部分經營商家充電服務收費不夠規范,存在未明碼標價、電費與服務費捆綁等情況,削弱了居民使用公共充電設施的意愿。此外,部分公共場所及單位內部充電樁長期閑置,資源未實現高效共享。
依法監管方面也存在盲區。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陶炳忠介紹,現行上位法對電動輕便摩托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法律依據不夠充分,對飛線充電、蓄電池入戶充電、占用消防通道等常見違規行為,缺乏明確且具有約束力的行政處罰措施,基層執法時常面臨“無法可依”或“力度不夠”的困境,導致消防安全隱患風險難降。
“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需要進一步明晰,確保管理全覆蓋、無盲區。”陶炳忠表示,日常監督機制需要加強,既要明確街道社區、物業等服務組織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形成監管合力,也要暢通社會公眾的監督渠道。
亂拉電線要遭罰
從根源上降低安全風險
面對現實困境,雅安此次立法堅持“不重復上位法”和“缺啥補啥”的原則。2024年11月,該法規項目正式立項。
從現場調研住宅小區、生產經營場所、公共場所內電動車停放、充電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情況,到面向社會和各縣(區)、市級相關部門、市本級基層立法聯系點征求修改意見,再到召開立法聽證會,法規的制定充分體現了全過程人民民主。
《規定》共十三條,采用若干規定的體例補充上位法,結合雅安實際將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三類電動車納入法規適用范圍,適當拓寬了上位法對電動車相關規定的適用范圍,從三方面打出“組合拳”。
一“疏”,推動充電設施“能建盡建、能共享盡共享”。明確由政府牽頭、職能部門落實,推動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和充電設施建設,從量上保證人民群眾有安全的設施充電;聚焦人員密集場所、新建住宅小區和改造老舊小區等,補齊充電基礎設施短板;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向公眾開放單位內部充電設施,讓有需求的群眾“滿電回家”;推進減免收取充電服務費,吸引更多群眾安全充電。
二“堵”,劃定行為“紅線”,補充性或創制性設置了行政處罰。對于入戶充電、占用公共空間充電和攜帶電動車及其蓄電池進電梯轎廂等違法違規行為,單位最高罰款5萬元,個人最高罰款500元;對于亂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車及其蓄電池充電拒不改正的,單位最高罰款5000元,個人最高罰款200元。
三“防”,打通監管“最后一米”。《規定》賦予單位和個人對違法違規充電行為的勸阻和舉報權,明確相關職能單位的對應職責,確定了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人;與此同時,明確充電設施運行單位、互聯網租賃電動車企業和電動車經銷商的充電消防安全責任,加強對此類特殊主體的監督管理。
“法規既回應群眾關切,也考慮執法實際,力求管用、可行。”陶炳忠表示,通過疏堵方式結合,希望從根源上降低安全風險,讓市民充上“放心電”、守住“安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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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2025年11月11日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發生,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雅安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動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為能源,實現電助力或者電驅動的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兩輪摩托車和電動三輪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輕便兩輪摩托車和電動輕便三輪摩托車)。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和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管理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由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協助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轄區內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條人員密集場所、新建住宅小區、改造老舊小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配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
已建人員密集場所和老舊小區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設置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可以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本著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附近公共開放空間建設電動車充電設施。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運行。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向社會開放電動車充電設施,緩解老舊小區電動車充電設施不足,降低消防安全風險。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有維護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的義務,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車、放置電動車蓄電池或者為電動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二)攜帶電動車及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三)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四)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消防救援部門、公安機關報告,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七條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有物業服務人的,物業服務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消防設備設施日常維護、火災隱患巡查檢查和應急處置等工作;沒有物業服務人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確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八條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器材和設施并確保完好有效。
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顯著位置應當設置充電安全提示牌,提示牌的內容應當包括電動車停放、充電的禁止行為、火災應急處置措施、主管部門和火災隱患舉報方式等。消防救援部門應當加強對設置充電安全提示牌的指導。
第九條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指導做好電動車充電設施電源接入保障工作,為相關部門及單位進行充電設施安全檢測和維護管理提供技術支持,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電動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互聯網租賃電動車企業和電動車銷售者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要求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樁、換電柜等充電設施,加強日常檢查,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條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對電動車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明碼標價。鼓勵相關單位采取措施減免充電服務費。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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