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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逃避追繳欠稅案
——依法懲處惡意逃避欠繳稅款的犯罪行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月在四川省仁壽縣成立個體工商戶仁壽縣偉某建材加工廠(下稱偉某建材廠),從事砂石收購、加工、出售等業務,于2021年底停止經營。其間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2021年10月,四川省眉山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對偉某建材廠經營期間涉稅問題進行檢查,發現該廠欠繳應納稅款共計406萬余元。2022年2月22日,眉山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向偉某建材廠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15日內補繳上述稅款。梁某某到期未繳納。2022年3月14日,眉山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再次向該廠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責令3月18日前繳納上述拖欠稅款。為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梁某某于2022年3月至11月間,將偉某建材廠收入資金秘密轉給其子梁某,包括通過對公賬戶8次轉賬共計372萬余元,通過個人中國農業銀行賬戶28次轉賬共計282萬余元,通過個人井研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戶30次轉款共計150萬元。梁某某上述行為,致使眉山市稅務局無法追繳梁某某經營偉某建材廠期間所欠相應稅款。2023年10月9日,梁某某自首,后補繳稅款246萬元,與稅務機關達成清繳欠稅協議。
裁判結果
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某欠繳應納稅款,在稅務機關下達補繳稅款通知后,通過將賬戶資金轉移到他人賬戶方式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406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鑒于梁某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以判處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一十萬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不僅逃稅、騙稅、暴力抗稅等行為直接危害國家稅收,有能力履行繳納稅款義務的納稅人,通過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隱匿財產或者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等手段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對其追繳所欠稅款的,也直接導致國家稅款損失,危害性大。實踐中,拖欠稅款的情況并不鮮見,如納稅人系基于客觀原因導致拖欠稅款的,法律規定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但是,如果納稅人有能力履行納稅義務而惡意轉移、隱匿財產,導致稅務機關強制執行等追繳手段難以奏效,造成無法追繳所欠稅款,不僅妨礙了稅務機關的履職行為,更直接造成了國家稅款的損失,數額達到刑法規定一萬元以上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逃避追繳欠稅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向社會昭示惡意轉移財產逃避追繳欠稅行為,不同于稅法上的拖欠稅款,而是刑事犯罪,對引領欠稅義務人依法納稅具有很強的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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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稅收是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也是國家實現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危害稅收征管犯罪侵害國家稅收利益,影響國家財政穩定,破壞經濟發展秩序,損害社會公平正義,危害極大。
我國稅收監管正從“以票管稅”向“以數治稅”分類精準監管轉變,對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力度不斷加大。同時,危害稅收征管犯罪也出現了新變化,犯罪手法不斷翻新,作案手段更加隱蔽,如利用“陰陽合同”逃稅、秘密轉移財產逃避追繳欠稅等;職業化專業化特征明顯,信息化水平提升,智能化越來越高,導致不少案件發現難、查處難、定性難。有的行業平臺曲解國家鼓勵創新發展政策,異化為犯罪的“賣票”平臺,既危害發票管理秩序、損害國家稅收,又嚴重破壞平臺經濟公平發展環境,對這類“賣票”平臺依法懲處,既有利于維護稅收秩序,也有利于凈化平臺經濟發展環境。
依法懲處各類危害稅收征管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以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始終是人民法院職責所在。近年來,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審理了一批逃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有力守護國家稅收安全。為進一步彰顯人民法院依法懲治稅收犯罪,維護國家稅收安全和市場經濟秩序的堅定決心,指導司法裁判,強化懲治效果,引導依法納稅,提高稅收遵從,我們選取了八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發布。
今后,人民法院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經濟思想的核心要義、豐富內涵、實踐要求,繼續加大對危害稅收征管犯罪的打擊力度,統一裁判標準,提升辦案質效,維護稅收征管秩序,營造公正法治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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