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安管理處罰法》(2025 年)第八十五條對涉毒行為設定了治安處罰,但這些行為的刑事處罰與治安處罰界限模糊,導致執法尺度不一、處罰失衡。
一、刑事處罰與治安處罰界限模糊,擠壓治安處罰空間
對涉毒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2025年)第八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三)》”)第九條、第十條均進行了規定,但兩者的表述一致,致使刑事處罰與治安處罰界限模糊。
具體見下表:
![]()
從表中可見,兩類行為的違法標準與刑事立案標準幾乎無實質區分。比如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治安處罰與刑事立案的表述高度重合;“強迫他人吸毒” 僅在刑事標準中增加了 “強制手段” 的描述,但實務中 “強迫” 本身就隱含強制屬性,這就導致只要實施相關行為,既可能被治安處罰,也可能被刑事立案,直接擠壓了治安處罰的適用空間,執法人員難以精準判定。
二、情節認定標準缺失引發執法混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對容留、介紹買賣毒品設置了 “情節較輕” 的處罰檔次,但未明確具體認定標準。
何種情況屬于情節較輕,全靠執法人員主觀判斷。有的地方將單次容留一人且未牟利認定為情節較輕,有的地方則認為只要容留就應重罰;介紹買賣毒品未成功交易的,有的按情節較輕處罰,有的則按一般情節處理。標準不統一導致同類案件處罰結果差異大,既影響法律權威性,也讓當事人難以信服。
![]()
三、處罰力度與危害程度嚴重脫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治安處罰上限為十五日拘留和五千元罰款,但部分涉毒行為的社會危害遠超這種處罰力度。
強迫他人吸毒可能導致受害者成癮、自殘甚至死亡,引誘未成年人吸毒會對其身心健康造成終身影響,這些行為的危害后果不亞于部分輕罪。
但按現有規定,即便造成嚴重后果,只要未達刑事標準,最多只能給予十五日拘留,處罰力度與行為危害嚴重不匹配,難以形成有效威懾,也無法充分彌補受害者損失。
四、總結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的核心問題在于刑事與治安處罰界限模糊、情節標準不明、處罰力度不足。要解決這些問題,需盡快出臺配套司法解釋,明確各類行為的認定標準和處罰邊界,讓執法有章可循,既避免放縱嚴重涉毒行為,也防止過度擴大治安處罰范圍,確保法律適用的公平公正。
#優質圖文激勵計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