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洛水鐘鳴
(識局微信公共賬號zhiju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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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月,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就要實施了。
這時候,大伙忽然關注到一個問題,就是新法的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公民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記錄,比如吸毒、打人、賭博等等,要被封存,不得向社會公開,也不得通過常規手段查詢。
也就是說,從明年1月1日起,在理論上,絕大多數公司的HR,甚至絕大多數單位的人事處,將不會知道他們招錄的新員工,有沒有吸過毒,有沒有打過人,有沒有欠下一屁股賭債。
這下,大多數“好人”可就不干了:這不是縱容“壞人”嗎?這不是明擺著給“壞人”提供“洗白上岸”的機會嗎?這么搞下去,我連我身邊有多少“定時炸彈”都不知道,我的安全還有保障嗎?
但這里要澄清一點:“封存記錄”不是“刪除記錄”,這是兩碼事。一個人的違法記錄被封存后,這個記錄仍然存在于公安系統,當他要進入一些涉及公共安全的敏感崗位,比如幼師、保安、網約車司機等等,他那已經封存的記錄仍然會阻止他。
公職人員當然就更不用說了。雖然在理論上,單位的人事處不知道他們新招錄的干部到底有沒有吸過毒,但實際上他們不會把吸過毒的人招錄進來。
而且,從目前的立法來看,“封存”這招,僅限于“違法”,并不適用于“犯罪”。舉個例子,你吸過毒的記錄,會被封存,但如果你販過毒,對不起,你這污點還是會跟你一輩子。
換句話說,“封存違規記錄”,只是讓一些小的“污點”不再被公眾看見。它們不會消失,只不過,也不會再被拿來隨意當作談資罷了。
想想看,這會危害公眾的安全嗎?顯然不會啊。
當然,有人會說,我就是不放心,我就是害怕我身邊有吸過毒的人會危害我的安全,我就是不理解為什么法律居然要保護這些“壞人”。為什么法律不能對“壞人”嚴一點呢?
但這并不是嚴不嚴的問題。法律之所以要作出這樣的修改,無非是想傳達這樣一個理念:
公共安全,不能建立在侵犯公民隱私權的基礎上。
有些人可能覺得這句話不好理解,但它其實很好理解:侵犯隱私權本身就是不安全的。一個公民隱私權會被隨意侵犯的社會,本身就沒有安定可言。
還有些人可能覺得這句話也不可思議:什么叫侵犯隱私權啊?難道“壞人”也有隱私權嗎?
那當然有。“壞人”,特別是那些并不那么“壞”的“壞人”,應該得到改過自新的機會,他們有權重新融入社會。
然而,如果他們的腦門上,時刻貼著“壞人”的標簽,他們的往后余生,始終生活在眾人懷疑的目光和指指點點之中,他們還能重新融入社會嗎?
所以,為了給他們改過的機會,就必須讓那些充斥著“污點”的過往,成為他們的隱私,并被其他人遺忘。
注意,這里所說的“污點”,都是“小污點”,至少是不構成犯罪的污點。如果構成犯罪了,那還改啥過,該坐牢坐牢,該槍斃槍斃,就完了。
還有一點要注意的是,給“壞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并不是勸“好人”都去“當圣母”,而是出于降低社會治理成本的考慮。
俗話說得好,金無足赤,人無完人,任何一個人,都沒法保證自己這一生不犯任何一點小錯誤,沒法確保自己一輩子不違法。
你可別以為只有吸毒、賭博這樣的行為算違法,其實闖紅燈也算違法。
那么,如果吸過毒的人,一輩子都只能當過街老鼠,憑什么闖過紅燈的人,就能當過街行人?這不公平呀。
可如果咱把闖過紅燈的人也貼上“壞人”的標簽呢?這樣“從嚴”行不行?
也不行。還是那句話,人人都有犯錯的可能,而如果犯了錯的人發現,自己“一失足”必成“千古恨”,隨便干點壞事,就會一輩子游街示眾,毫無重新做人的可能……
那他會不會破罐子破摔,從此走上違法犯罪的不歸路?會不會因為一時沖動犯了點小錯,就變得窮兇極惡?
大概率會的。一個沒有退路的人,也不會給別人留退路。
所以,“封存違法記錄”,不過是給這些人留一個退路,讓他們不至于因為自己的小過失,就一路頭也不回地成為真正危害社會的危險分子。
至于你說“有第一次就會有第二次”,萬一他回歸社會后再干壞事呢?
那只能說,確實有這個可能。然而,正是由于這種“有第一次就會有第二次”的思路大量存在,才催生了“封存違法記錄”這個法條——
它提醒著我們,法律存在的終極目的,并不是清除壞人,而是盡可能把壞人變成好人。
只要壞人還能變成好人,我們就不需要糾結他壞的過往。
讓過去留在過去,向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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