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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劉建國與妻子李秀英育有一子劉強、一女劉芳。位于北京市某區的一號房屋系劉建國夫婦于1991年前建成,1997年取得《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權證》,登記人口為5人(含劉建國父母及兩名未成年子女)。
2016年,劉強與趙婷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趙婷戶籍始終在通州區某村,從未遷入一號房屋。雙方對婚后是否長期居住在一號房屋各執一詞,但均認可:趙婷未參與房屋建造、翻建或裝修,亦未對房屋出資。
2018年,因重大市政項目,一號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為最大化補償利益,劉家根據政策將宅院分戶,由劉建國、劉強、劉芳三人分別與甲公司(拆遷實施單位)簽訂《住宅房屋搬遷騰退安置補償協議》。其中,以劉強名義簽約的部分包含:未建房獎勵196,747元、資源節約獎勵83,064元、工程配合獎100,000元、搬家補助10,038元,并享有200平方米安置房指標。
六套回遷安置房全部由劉建國選購并登記在其名下,拆遷補償款扣除購房款后,余款300余萬元發放至劉建國賬戶。趙婷與劉強于2023年經法院調解離婚。此后,趙婷起訴劉建國一家四人,要求分割以劉強名義獲得的補償款194,924元及30萬元安置房折價款。
劉家辯稱:趙婷非本村村民、非在冊人口、未出資建房,僅因政策要求在協議中列為“配偶”備案,不具被搬遷人資格;家庭內部已簽協議明確“分戶不等于分家”,所有利益歸劉建國夫婦所有。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趙婷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
房屋所有權歸屬明確:一號房屋系劉建國夫婦婚前建造,趙婷婚后未參與建設或出資,無權主張房屋重置成新價等地上物補償。
宅基地權益與身份綁定:宅基地使用權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趙婷戶籍不在該村,非農業戶口,不屬于安置對象,無權享有區位補償、未建房獎勵、資源節約獎等宅基地衍生利益。
安置對象認定嚴格:根據拆遷政策,安置對象需為“院內戶口在冊的產權人及其直系血親(含配偶)”。趙婷戶口從未遷入,不符合“應遷未遷”等例外情形,故不具安置資格,無權主張安置房指標或棄樓補貼。
其他獎勵性質特定:工程配合獎、搬家補助等系對實際搬遷行為的獎勵,趙婷未實際承擔搬遷義務;創業補貼、設備遷移費等與家庭經營相關,與其無關。
家庭內部協議具參考價值:劉家簽署的“分戶不分家”協議表明,子女僅為政策允許下的簽約主體(“背戶人”),不當然取得財產權益。
綜上,趙婷既非房屋共有人,亦非宅基地使用權人或政策認定的安置對象,其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四、律師提示
農村拆遷利益≠夫妻共同財產:若房屋及宅基地權益源于婚前或一方家庭,且另一方無出資、無戶籍、無成員身份,則拆遷利益通常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協議上有名字”不等于“有權分錢”:拆遷檔案中列配偶信息,多為政策備案要求,不代表賦予其被搬遷人身份。
戶籍是關鍵門檻:非本村戶籍(尤其外村農業或城鎮戶口)人員,極難被認定為安置對象,即使長期居住也難以突破身份限制。
分戶簽約≠財產分割:為爭取更多補償而分戶簽約,若無真實分家意思表示,法院可能認定僅為“形式分戶”。
婚前明確約定可防糾紛:涉及農村房屋的婚姻,建議通過書面協議厘清居住權與財產權邊界,避免日后爭議。
特別提醒:若您或家人涉及農村房屋拆遷、離婚財產分割等問題,務必提前咨詢專業律師,評估自身是否具備安置資格及補償權益,切勿僅憑“住過”“結過婚”就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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