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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稅收是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也是國家實現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危害稅收征管犯罪侵害國家稅收利益,影響國家財政穩定,破壞經濟發展秩序,損害社會公平正義,危害極大。
我國稅收監管正從“以票管稅”向“以數治稅”分類精準監管轉變,對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力度不斷加大。同時,危害稅收征管犯罪也出現了新變化,犯罪手法不斷翻新,作案手段更加隱蔽,如利用“陰陽合同”逃稅、秘密轉移財產逃避追繳欠稅等;職業化專業化特征明顯,信息化水平提升,智能化越來越高,導致不少案件發現難、查處難、定性難。有的行業平臺曲解國家鼓勵創新發展政策,異化為犯罪的“賣票”平臺,既危害發票管理秩序、損害國家稅收,又嚴重破壞平臺經濟公平發展環境,對這類“賣票”平臺依法懲處,既有利于維護稅收秩序,也有利于凈化平臺經濟發展環境。
依法懲處各類危害稅收征管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以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始終是人民法院職責所在。近年來,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審理了一批逃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有力守護國家稅收安全。為進一步彰顯人民法院依法懲治稅收犯罪,維護國家稅收安全和市場經濟秩序的堅定決心,指導司法裁判,強化懲治效果,引導依法納稅,提高稅收遵從,我們選取了八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發布。
今后,人民法院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經濟思想的核心要義、豐富內涵、實踐要求,繼續加大對危害稅收征管犯罪的打擊力度,統一裁判標準,提升辦案質效,維護稅收征管秩序,營造公正法治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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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逃稅的,應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依法處理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被告人郭某、劉某在天津市西青區注冊成立索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下稱“索某公司”),郭某系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2月至12月間,郭某、劉某在與四川瀘州某貿易有限公司、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從上述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880份用于抵扣稅款,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6億元,稅額2300余萬元。經查,索某公司2018年度申報銷項稅額5200余萬元,申報增值稅進項抵扣稅額5025萬余元。2022年9月,郭某、劉某分別被抓獲歸案。一審審理期間,劉某家屬代其退賠人民幣20萬元。
裁判結果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劉某違反國家稅收管理規定,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讓其他公司為二人經營的索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提出上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的界分,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基于騙取國家稅款的故意,還是基于逃避納稅義務的故意。負有納稅義務的行為人在應納稅義務范圍內,通過虛增進項進行抵扣以少繳納稅款構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虛開抵扣的手段,主觀上還是為不繳、少繳稅款,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應以逃稅罪論處;郭某、劉某系以欺騙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該行為導致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已構成;以逃稅罪改判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劉某系從犯,以逃稅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典型意義
當前,通過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逃稅案件多發,定性上應該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努力實現“三個效果”最佳統一。逃稅,是行為人逃避應納稅義務的行為,危害結果是造成國家應征稅款損失;騙稅,則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國家已收稅款。因此,兩罪主體的主觀惡性和行為的客觀危害性相差較大,司法機關應依法查明、區別對待。基于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應區分逃稅和騙稅;基于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騙稅危害性更大,行為人主觀惡性深,應依法從嚴打擊;基于“三個效果”考量,對負有納稅義務的企業實施的上述行為依法以逃稅論處,既符合行為的本質屬性,也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和法律規定,有利于防止對實體企業輕罪重罰,有利于涵養國家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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