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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遷領域中,“先拆后補”或“只拆不補”是侵害被征收人權益的典型頑疾。當負責具體實施的街道辦以“超過訴訟時效”和“程序合法”為雙重盾牌時,普通百姓的維權之路往往舉步維艱。然而,在河南省焦作市的一起案件中,面對街道辦事處的強制清理行為,圣運律師團隊憑借對行政程序法和訴訟時效規則的深刻理解,精準出擊,成功幫助委托人確認了強推行為違法,為后續爭取公平補償鋪平了道路。本案清晰地劃出了一條紅線:任何征收行為,都必須嚴格遵守“先補償、后搬遷”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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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大棚一夜被推平,補償問題懸而未決
本案當事人徐先生(化名)是河南省焦作市某村的村民,在村北合法承包了土地用于經營蔬菜種植,并建有溫室大棚等農業設施。2023年,因當地一所中學項目建設需要,徐先生的承包地被納入征收范圍。
徐先生雖然知曉征收事宜,但對于具體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始終未能與征收實施單位——某街道辦事處達成一致。關鍵的補償協議一直未能簽訂。
令徐先生措手不及的是,在未接到任何合法強制拆除決定、也未獲得任何補償的情況下,2023年8月,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及機械,將其承包地上的溫室大棚、機井、水泥地面等地上附著物強行推平清理。賴以生存的生產設施一夜之間化為廢墟,而應得的補償卻遙遙無期。
02
維權過程與焦點:圣運律師兩線作戰,破解時效與程序難題
面對財產的重大損失,徐先生決定委托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團隊維權。圣運律師介入后,迅速分析案情,指出本案維權面臨兩大核心挑戰,并制定了針對性的訴訟策略。
焦點一:訴訟時效之辯——維權是否“為時已晚”?
在法庭上,街道辦事處提出了強有力的抗辯理由:徐先生于2025年才提起訴訟,距離2023年8月的強推行為已過去一年半,早已超過了《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的“一年”最長起訴期限,請求法院直接駁回起訴。
這成為本案程序上的首要障礙。如果法院采納該意見,案件將無法進入實體審理,徐先生的實體權利也就無從談起。圣運律師對此早有準備,向法庭明確指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并非簡單的行為發生日。行政機關在實施強制行為時,并未告知徐先生起訴期限。根據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起訴期限從公民知道或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有一個“從知道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一年”的底線。關鍵在于,徐先生在權利受損后并未怠于行使權利。圣運律師向法庭提交了關鍵證據,證明徐先生早在2023年11月,即強推行為發生后的三個月內,就已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此次起訴是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內積極維權的延續。最終,法院完全采納了圣運律師的觀點,認定原告起訴未超期限,掃清了案件進入實體審理的最大程序障礙。
焦點二:行為合法性之辯——“為了項目建設”就能強推嗎?
突破了時效防線后,案件進入實體審理的核心:街道辦事處的強推行為是否合法?街道辦事處辯稱,其征收行為程序完備,已張貼各類公告,補償款也已預留,強推是為了保障市重點教育項目的建設進度。
圣運律師對此進行了層層駁斥:
1. 程序絕對違法:律師強調,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明確規定,征收的核心環節是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達不成協議的,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補償安置決定。若被征收人仍不交出土地,必須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既無補償協議,也無補償決定,更未經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街道辦自行組織力量強推,完全規避了法律設置的所有監督和救濟程序,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
2. “先補償、后搬遷”原則不可違背:圣運律師指出,法律之所以設定嚴格的征收程序,就是為了保障“先補償、后搬遷”這一基本原則落到實處。無論補償款是否“預留”在賬戶里,只要未實際支付給被征收人,或未以其他法定形式完成補償安置,就不能動被征收人的財產分毫。街道辦事處“錢已備好,隨時可領”的說法,不能成為其違法強拆的理由。
3. 主體與權限違法:律師進一步指出,街道辦作為基層派出機構,在法律上并無獨立的征收決定權和強制執行權。其實施的強制清除行為,缺乏法律授權。
法院經審理,完全認同圣運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明確指出:涉案土地雖因建設需要應予清理,但被告在未解決補償問題、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強制推平地上附著物,沒有法律依據。最終,判決確認街道辦事處于2023年8月4日實施的強制推平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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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圣運律師說法:程序是維權的生命線,時效意識是關鍵
本案的勝訴,是程序正義的勝利,也是專業法律策略的勝利。圣運征地拆遷律師團隊結合此案,為廣大被征收人總結了以下至關重要的啟示:
第一,牢牢樹立“程序優先”的維權意識。 圣運律師在處理征收案件時,始終將審查行政機關行為的程序合法性作為突破口。很多看似“勢在必行”的征收項目,一旦放在法律程序的放大鏡下審視,會發現其在公告期限、征求意見、協議簽訂、決定作出、申請執行等各個環節存在瑕疵甚至嚴重違法。本案中,街道辦跳過所有法定步驟直接強推,是典型的程序硬傷,這成為了訴訟中最易被法院認定違法的關鍵點。
第二,高度重視訴訟時效,行動務必迅速。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短于民事訴訟,且規則復雜。圣運律師提醒,在權益受到行政機關侵害時,第一時間咨詢專業律師并啟動法律程序至關重要。本案中,如果徐先生沒有在2023年11月就首次提起訴訟的行為,很可能因“超過起訴期限”而喪失訴權。律師的專業判斷和及時介入,成功保住了當事人的訴訟資格,這是維權成功的基石。
第三,區分“征收程序”與“強制程序”。 圣運拆遷律師指出,被征收人常有一個誤區,認為政府發布了征收公告就可以直接拆房收地。實際上,征收決定、補償方案公告等屬于“征收程序”,而拆除房屋、清理土地屬于“強制執行程序”。兩者之間隔著簽訂協議、作出補償決定、申請法院執行等多道法律關卡。行政機關絕不能以“征收合法”來論證“強制拆除合法”。本案判決清晰地區分了這一點,否定了街道辦“為項目進度可強推”的錯誤邏輯。
第四,違法確認判決是后續索賠的“通行證”。 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其意義絕不僅僅是一紙勝訴判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這份“確認違法”的判決,是當事人后續申請行政賠償的必備前提和最強證據。它從根本上否定了行政機關行為的合法性,為當事人主張大棚重建費用、農作物損失、停產停業損失等各項賠償訴求,打開了法律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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