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美熱議的一宗命案,就是醫療保險巨頭CEO在紐約當街被槍殺,嫌犯Luigi在幾百公里外的麥當勞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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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他背包里翻出了3D打印槍、消音器、子彈……看起來證據鐵得不能再鐵,對吧?
但在美國的刑事辯護律師眼里,他們不會先去吵“是不是他干的”。
他們的第一步是:找程序漏洞、挑證據的毛病。
Luigi的律師現在就盯上了一個點:警察在麥當勞逮捕Luigi并搜背包的時候,沒有搜查令。
在美國,只要辯方對這次搜查提出質疑,舉證責任就回到檢方,由檢方來證明這次搜查是合法的、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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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檢方說不清楚,那就算背包里翻出作案用的兇器,法官也可能裁定:
“對不起,這是違法搜查得來的證據,不能作為定罪依據使用。”
為什么會這么偏護被告?
因為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得很清楚:
政府不能隨便搜你。要搜查,必須合理,最好有法官簽的搜查令。
這條規定的立法背景,來自18世紀還在當殖民地的時候:英國官員可以隨便闖進民宅、隨便翻東西、隨便扣貨,搞得殖民者怨聲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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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美國一獨立,寫憲法時第一件事之一就是:寧可放走罪犯,也不能讓政府隨便搜人。
之后最高法院又通過幾十年的判例,把這條原則延伸:
只要搜查不合法,不管案件多大、證據多硬——一律“非法證據排除在外”。
Luigi的律師現在也是運用該策略。
不過,第四修正案不是一句“禁止搜查”,而是“禁止不合理的搜查”。
所以,美國法律也給了政府三個例外:只要警察能證明自己當時搜查是屬于這三種情況之一,就可以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照樣合法搜身、翻包、查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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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檢方現在的策略,就是想把Luigi這次背包搜查,往這三個例外里塞。
例外一:緊急情況
如果檢方能說服法官:
“我們當時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犯身邊可能有武器、可能傷人、可能毀滅證據,等搜查令就來不及了。”
那在這種緊急情況之下,可以先搜再補手續。
檢方現在的說法就是:Luigi在公眾場所被抓,身邊有一個背包,很可能藏著武器,為了保護現場民眾和警察安全,必須馬上翻包。
但辯方會的反擊:“你都把人按在桌上動不了了,背包丟到幾米外,他手根本夠不著,哪來的緊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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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二:逮捕附帶搜查
當警方逮捕一個人時,可以順帶搜一下他“手夠得到的范圍”,防止他突然拔槍、掏兇器、或毀滅證據。
重點就在于——“手夠得到的范圍”。
Luigi當時的狀態是:手被按住、身體被控制,背包在他夠不到的地方。
例外三:嫌犯同意搜查
如果嫌犯主動說“你搜吧”,那警察當然可以合法搜。
Luigi他顯然沒有表示過同意,警方也很可能沒有征求過,所以這一條派不上用場。
這個禮拜控辯雙方已經在庭上交鋒過一輪。
Luigi的律師正式提出動議,要求把背包里的槍、消音器、子彈、筆記本統統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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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最后認定:
當時既不是“緊急情況”,也不算“逮捕附帶搜查”,Luigi又沒有同意搜查,
那這些背包里的關鍵證據,就有可能全部被踢出本案。
沒了槍,就很難證明是他開的那幾槍;
沒了消音器,就很難證明他事先做過周密準備、專門帶著作案工具去行兇;
沒了子彈,現場彈殼和他之間那條本來就不算粗的證據鏈會變得更加脆弱;
沒了筆記本,關于動機、仇恨與心理狀態的敘事線幾乎就被徹底剪斷了。
而那本筆記本里,偏偏還寫著:
他曾考慮過用炸彈來制造更大沖擊,
但最終放棄爆炸方案,改用槍擊,
因為他覺得這樣“更精準、傷及無辜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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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這些東西統統被排除,檢方手里真正能拿出來給陪審團看的,就只剩下這么一條敘事:
“Luigi曾出現在案發現場附近,
然后幾天后,他在幾百公里外的麥當勞被我們抓到。”
要僅僅依靠這一點,就說服陪審團認定:
“就是他開的槍,而且已經達到了‘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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