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質疑與辯護的問題澄清
最近,即將于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毒品相關的違法行為將被封存的規定引發了社會巨大的爭議。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因為新法還未正式實施,所以相關問題在不違法的前提下還有討論的余地。
客觀地說,對于這個新法的絕大部分內容,人們是沒有爭議的。所以,我們也是在認可這個新法絕大部分內容積極意義的前提下,僅就毒品相關內容來做一些理性的討論。媒體上有質疑的聲音、也有對此進行辯護的聲音,對此需要理性冷靜地說明一下:
1. 質疑者極少有誤解說這個新法中的“封存”等同于“徹底消除記錄”。但同時我們也必須清醒地看到:推動向這個方向走的主要學者的確在極力推動向“徹底消除”記錄的方向努力。參見主要推動者的北京大學法學院趙宏2025年10月15日最新發表在《南京社會科學》上的論文:《治安違法記錄封存的制度建構與具體展開》,其中就重點討論了“未來條件成熟時徹底消除此類記錄”的問題,并且將目前的封存僅作為一個“過渡”。從該論文的“五、結語”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趙宏整篇論文絲毫不考慮法律如何有效地減少違法行為,唯一考慮的問題就是法律對違法者造成的不利影響。“需要不斷檢討和反思的仍舊是過度懲戒、過度預防和重罰重刑等傳統觀念。這些傳統觀念禁錮著法制的發展,也制造出對有違法和犯罪前科者持久的制度歧視和精神羞辱,故治安違法記錄整體性封存所要克服的絕不只是違法記錄的恣意濫用,而是將個人作為純粹的預防和威懾工具的觀念遺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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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們并沒有質疑對于絕大多數受到這個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第136條的輕微違法記錄封存影響的條款。因此,對絕大部分輕微違法進行封存并沒有持異議,也認可通過封存避免絕大多數輕微違法處罰擴大化的問題。
3. 人們普遍質疑的是集中在對與毒品相關的違法行為進行封存。
4. 更進一步的是,有很多學者由此指出將不少與毒品相關的本應屬重罪的行為由犯罪性質轉為違法性質的輕罪化趨勢有異議。
從總體上說,我個人也是支持對絕大多數受這個法律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進行封存的新規,因此,絕不是否認這個新規的積極意義方面。我們集中關注和有質疑的只是對毒品相關違法記錄進行封存的規定。很奇怪的是:對新法第136條“封存”的新規,媒體上的支持者們(包括主要的學者)居然沒有一個人說得明白真正原因何在,這也是我高度質疑其學術水平的關鍵原因之一。因此,我在這里先說明一下,為什么原來很長時間都沒有這個做法,現在需要這么做?其實道理也很簡單,因為現在網絡,尤其移動互聯網的高度發達,信息傳播速度和效率極大擴展了。這樣會導致原來的違法處罰力度都可能因此而“自然擴大化”的問題。因此,需要通過對其信息的適當限制而平衡這個問題。
但是,對毒品的相關違法的處罰也同樣存在這個,也會帶來原有處罰力度隨技術環境的改變而自然擴大化。那我們為什么不質疑其他行為,而單單質疑毒品相關的違法行為呢?
其關鍵原因在于:
第一,通過這個法律此次的改變,人們意外地注意到了在這個法律發展過程中,對毒品相關違法行為過度地輕罪化問題。
第二,法律的本質,以及其科學基礎問題。
從趙宏的上述論文及其他論文中我們發現一個部分法律界學者存在的一個來自西方的極端錯誤觀念:認為法律的文明和進步就是持續降低對違法者處罰的力度。
對此觀念我們完全不予認可。本文將通過對該法發展過程中,對不當飲酒持續重罪化,并且獲得法律界和全社會普遍認可的對比,來充分證明這個觀念之錯誤。
酒本身是一種適量飲用對人體有益,并且還帶有中華文化內涵的美食,其不當飲用的持續重罪化被全社會認為是一種進步,百害而無一利的毒品居然卻持續地輕罪化是何道理?對此如何解釋得通?法律的本質就是通過處罰來威懾和阻止違法行為。如果認為只有處罰的輕度化才是文明和進步,那還要法律干什么?去掉一切法律那不就最文明了嗎?
我們總體上支持第136條,只是因為要解決社會技術條件的發展帶來的所有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自然擴大化問題。因此,第136條的合理性在于使新的法律處罰力度調整回到原來基本合理的水平,而不是從根本上推翻原來制定的法律,也不是因為原來的處罰力度太重太過。同時,我們在理解到因信息技術帶來的處罰力度自然擴大化問題的同時,也要理解到因持續的通貨膨脹及收入水平的上升,也會同時伴隨處罰力度自然縮小化問題。
例如,2005年版對毒品相關處罰的罰款上限是二千元,2012年版提升僅為三千元,最新的2025年版本罰款上限僅提升到五千元,與2005版相比提升幅度僅為2.5倍。但根據2005 - 2025年我國官方公布的CPI累計上漲約72%,即2005年的幣值為2025年的1.72倍,而整體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5倍。也就是說,2025年5千元的罰款處罰力度,僅相當于2005年的581元,接近其5百元的下限規定,嚴重地輕罪化了。如果要與2005年處罰力度相當,罰款額上限應當為17200元。尤其對部分最容易使用毒品的高收入者,這個輕罪化的問題更加嚴重。
第三,更重要的問題不是對毒品違法信息封存,而是為什么要將“聚眾組織、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生產經營毒品”等性質已經如此惡劣的嚴重毒品犯罪行為,甚至屬于首犯的,僅當作一種治安管理案件,最多僅罰款5千,15天拘留的處罰了事?
并且,這也會帶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間對毒品犯罪相關規定的嚴重沖突。以第三百四十七條為例,具體內容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請特別注意是“無論數量多少都屬于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很多屬于最少判十五年的,為什么卻在《治安法》中變成罰款5千,15天拘留的違法行為了?最少十五年甚至死刑的,變成最多十五天,這么大的差異變化作何解釋?
第四,法律界主要推動這個進程的部分學者學術水平、科學素養極度低下,既沒有充分的調查研究,也沒有對極易獲得的現成數據進行圖表分析,居然是僅憑一些純屬主觀的錯誤法律理念來進行法律的修訂。
我以往是對西方經濟學領域沉溺數學模型和回歸分析,嚴重缺乏現實的經濟學測量實在是看不上,但通過此案例了解到中國部分法律界的現狀,對西方經濟學的感覺稍微好了一些。這樣的現狀實在是難以讓人民放心地把如此重要的法律修訂工作,交給那些即完全缺乏法律測量,更缺乏對完備數據進行回歸分析甚至最簡單的數據分析的部分法律學者們來做。
實踐是檢驗一切真理的唯一標準,對法律同樣是如此。法律并不是主觀理念自我循環的封閉小圈子,而同樣是必須接受社會實踐的檢驗。
本文補充相關的更完整數據分析,無論其是否能影響到法律更準確的修訂,但至少可以提供更廣泛的制定、修訂修改和檢驗這些法律是否合理的客觀標準。
二、這個法律的演化過程及與毒品相關內容的變化過程
1.該法律6個版本的演化過程
這個法律最初的形態是1957年10月22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1987年1月1日對該條件進行了修訂。
1994年5月12號對該條例進行了部分修改。
2005年8月28日,首次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律形式重新頒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對該法進行了修訂。目前還處于有效的狀態。
最新的并且引發社會熱議的變化是2025年6月27日的修訂,并且如果沒有其他變化的話,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們將以上6個版本的全文同時隨本文發送,方便人們學術研究和印證本文觀點之用。同時還發送了交通法的兩個版本也方便人們學術研究的參考。
2.六個版本中對毒品相關規定的演化過程
以上6個版本對毒品相關的規定變化情況是這樣:
1957年版沒有對毒品相關違規行為進行規定。
1987年版本增加兩個相關條款。一個是吸食注射毒品違法,體現在“第二十四條”;另一個是種植500株以下毒品原植物違法,體現在“第三十一條”。
1994年的修改中在第三十一條中增加了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處罰規定。
2005年版本,增加了違法工具收繳,體現在“第十一條”中。
種植經營毒品違法合并為一條,體現在“第七十一條”。
持有、提供、吸食注射、從醫務人員處開具毒品違法。這主要是針對個人自己使用毒品,體現在“第七十二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使用毒品違法,體現在“第七十三條”。
為違法行為通風報信違法,體現在“第七十四條”中。
2012年與2005年版本在毒品相關規定上基本無變化。只是罰款額從二千元提升到三千元等微調。自己使用毒品的最高處罰還是二千元。
2025年最新版本。經營毒品罰款額上限提升到五千元。自己使用毒品罰款額上限是三千元。拘留時間無變化。
對原七十二條,新法中第八十四條,增加了對聚眾、組織首要分子,組織者依照八十三條從重處罰(最高罰款5千元,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等規定。
對原七十三條,新法中第八十五條,增加了“容留”“介紹”者的處罰具體規定。
增加了經營生產毒品的原料、配劑違法,體現在“第八十六條”。
對違法通風報信的處罰,增加了“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內容。
最關鍵性的地方,是增加了第136條違法信息封存的規定,這一條并沒有特別提到毒品相關違法行為的規定,但并沒有例外,所以是以暗含方式使其一并適用。
三、以酒駕為例證明,是否法律對違法者越溫柔就越是法律的進步
1957年版對飲酒違規體現在第二十八條中,沒有給出具體違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酒醉狀態中違反治安管理的,酒醒后給以處罰。
酒醉狀態中對酒醉者本身有危險或者使周圍的安全受到威脅的時候,應當將酒醉的人約束到酒醒。
1987年版特意增加了酒后駕車和醉駕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項至第十一項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2.無駕駛證的人、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9.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1994年版對飲酒規定無變化。
2005年版本中去掉了酒駕和醉駕的內容。但這并不是對相關規定弱化,而是轉移到2003年10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進行規定。《交通法》中對酒駕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007年《交通法》修改時對酒駕部分沒有變化。
2011年《交通法》修改時,對酒駕部分進行了重大的調整。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設 “危險駕駛罪”,將醉駕行為納入刑事處罰(處拘役并處罰金)。尤其對開運營車輛酒駕和醉駕的違法性質和處罰力度顯著提升。危險駕駛罪規定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歷經《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兩次完善。醉駕處以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拘役。
如果出現事故,按交通肇事罪有更重的處罰。處罰如下:
基礎量刑: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像造成 1 人死亡或 3 人以上重傷且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就屬于該檔量刑對應的情形。
加重量刑一: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包括死亡 2 人以上或者重傷 5 人以上且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且無能力賠償數額達 60 萬元以上等情形。
加重量刑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這特指行為人在肇事后為逃避責任逃跑,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情況。
2011年版的《交通法》相應部分的規定如下:
第九十一條
酒后駕駛的法律責任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除了《治安法》《交通法》《刑法》對違法飲酒的持續重罪化以外,十八大以后八項規定的出臺,對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尤其軍人違規飲酒的處罰力度也空前地加強,數以萬計的政府人員及軍隊人員因工作日(而不是工作時間)在餐桌上飲酒(不是酒駕)而受到就地免職的極為嚴厲處罰。
司法實踐中,對勸酒致人死亡,依據《刑法》中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相關罪名定罪處罰。
四、對毒品與酒精危害性對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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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毒品的成癮性是酒的大約10倍以上,更重要的是危害程度,其急性致死概率高出上萬倍。即使危害程度最低的毒品大麻也比酒高出上百倍。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個高度跨學科的領域,絕不是單靠部分法律人士純理念的指導就可以有效進行的。如果不從醫學專業角度對酒與毒品對人體危害進行分析,難道僅靠空洞的理念為基礎就可能來制定和修改法律嗎?
酒在正常情況下是一種能夠體現傳統文化的美食,而毒品卻百害無一利。為什么在不當飲酒越來越來重罪化的過程中,對毒品違法犯罪卻越來越輕罪化?這是什么道理?如果認為只有輕罪化才是文明和進步,那么請問對飲酒的重罪化作何解釋?對十八大以來的八項規定部分飲酒行為的重罰獲得社會和法律界的普遍肯定和贊許作何解釋?
如果無限地輕罪化就是文明和進步,那么要法律干什么?要律師行業干什么?要法學院干什么?把他們全取消了不是最大的文明和進步嗎?
法律的本質就是通過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來威懾和阻止相應的違法犯罪。問題只是處罰力度與違法犯罪性質和程度是否相匹配的問題。要搞清楚這個問題,難道不需要對酒和毒的危害醫學科學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嗎?難道不需要對以往禁毒實踐的客觀數據進行分析的嗎?難道沒有任何科學基礎,僅靠空洞的法律理念就能行得通嗎?
五、對相關問題的數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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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2024年全國公安破獲的毒品犯罪案件數量,該類數據主要來自公安部、最高法發布的對應年份毒情形勢報告及禁毒工作相關通報,涵蓋公安機關破獲案件數和法院一審審結案件數,具體統計如下(數據來自國家禁毒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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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公安機關近20年來查處的治安違法案件數量,以及毒品違法案件數量。相關圖表都是國家統計局網站上自動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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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們從趙宏的論文《治安違法記錄封存的制度建構與具體展開》中,僅僅看到引用一個極為簡單的數據,就是來自國家統計局2019年至2023年的公安查處的治安案件數量為4035萬件,平均每年807萬。全篇論文只有這一個數據,剩下的全是理念。這個數據被很多支持的人引用,卻試圖去得出一個顯然錯誤的結論:就是如果這么發展下去,以后有治安案底的人數量會達到上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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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論文的學術水平之低下已經達到令人發指的程度。因為從2005年治安管理成為法律以來,國家統計局就把這部分數據已經納入到其網站公開的年度統計數據項目之中。并且,國家統計局網站已經把這些數據的提供做到了極簡的狀態。我前面提供的圖表并不是我自己做的,而是網站上自動生成。作為一個博導級的學者,稍微動一下手,幾分鐘就可以獲得從2006年到2023年的完整統計報表,從而就可以極大地提升論文的學術水平,為什么不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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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網站上隨意選擇所想要分析的各類案件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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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電子表格方式直接下載全部數據到本地,以進行更為復雜的數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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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在網站上自動生成各種所需要的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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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什么數據,都可以輕易地點擊選擇一下,不到一分鐘就能獲得。
作為博導級的學者,為什么不提供從2006年到2023年完備的數據和圖表分析?只是提供一個簡陋至極的最近5年總量及平均值?因為如果按該論文的邏輯,那么從2006年加到2023年的話總和就已經是1.76億。要按該論文中的觀點算的話,現在中國12.5%的人都屬于有案底的,會受治安處罰信息影響的了!去高鐵站調查一下,是否有10%以上的人用身份證乘車會遇到告警和麻煩?
對輕微違法信息會給相關人員帶來困擾的問題,相關人士在進行法律修改之前做過調查研究和相關的完備數據分析嗎?我們沒有找到,用各種AI工具查都沒有發現存在這類數據。如果連這些最起碼的調查研究和數據分析基本功課都沒做過,怎么去做出修訂法律決定的?
我們提供了以上完備的數據分析后,從上面圖表中可以很清晰地看到,2012年治安案件達到最高峰的1331.0741萬件,此后迅速下降。到最近四年處于一個平臺期,在724萬至820萬之間。那么,看到這個圖表讀者第一時間想到的問題是什么?—— 為什么不繼續下降了?如何更進一步抑制治安案件?
從毒品違法案件分析圖表可明顯看出:2015年達到最頂峰的78.6718萬件,而到2022年用七年時間就下降到下降到16萬,僅為峰值時的20%,成果非常巨大。但2023年為16.7188萬。根據公安部發布的《2024年中國毒情形勢報告》,查處吸毒人員19.3萬人次,同比下降1%。受國際毒情影響,中國國內毒品問題也呈現毒品滲透多頭化、制毒犯罪專業化、走私販毒大宗化、毒品濫用復雜化等新變化新特點,禁毒工作仍面臨巨大壓力和嚴峻挑戰。同時,國內濫用物質種類發生結構性變化,麻精藥品和未列管成癮性物質濫用快速蔓延,濫用人數不斷增多,青少年濫用問題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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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違法自2022年起也進入低水平的平臺階段。
當我們提供這些完備的數據分析后,人們第一時間想到的問題會是什么?—— 同樣是如何使毒品違法和犯罪更進一步降低?
作為博導級學者的趙宏,為什么不提供這些簡單至極就可獲得的完備客觀數據呢?你可以去質疑這些數據的準確性,如果能提供更好數據的話。問題是你既不去提供更好的數據,也根本不去使用這些最最基礎的數據工具,為什么?是不會用還是其他原因?這令人非常難以理解。
修改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是要讓前幾年迅速下降的毒品相關案件數據更進一步下降,還是希望它觸底反彈再來幾個漲停板?法律的修訂涉及到眾多方面的影響和平衡,相應的必須要有全面系統的扎實調查研究、法律測量和數據分析為科學的基礎。
六、禁毒人員付出的代價
前述禁毒顯著成效的獲得,背后是禁毒人員付出的慘烈代價。
2013 - 2022 年整體數據:據中國禁毒相關權威報道,這十年間全國共有169名公安民警在禁毒工作中犧牲,其中專門的禁毒民警112名,其他參與禁毒工作的警種民警57名。該數據涵蓋了 2015 - 2022年這八年的禁毒犧牲民警數量,期間全國還破獲毒品犯罪案件 107萬起,禁毒民警的犧牲為禁毒成效的取得奠定了沉重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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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公安部的權威數據令人觸目驚心:更早的2010年至2013年的禁毒斗爭最激烈時期,僅4年時間,禁毒民警就付出了1100多人犧牲的慘烈代價。其中不僅有在與犯罪分子搏斗中壯烈犧牲的勇士,還有很多是因為長期工作在高危環境中,身心承受巨大壓力而累死在工作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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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來自中國禁毒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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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首頁就是致敬禁毒英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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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5日與毒品犯罪分子搏斗中犧牲的惠州市緝毒支隊副大隊長杜宇華,年僅3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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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當地市民自發悼念杜宇華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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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從順、張子權父子倆都為禁毒獻出了寶貴的生命。
“戒毒警察想對禁毒英雄說……”,中國禁毒網,2024年04月03日。來源:湖南戒毒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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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懷禁毒先烈 了解英雄們的故事”,中國禁毒網,2024年04月03日。來源:南寧禁毒。
據公安部2021年提供的數據,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公安機關共有1.6萬余名民警因公犧牲,近10年,共有3773名民警因公犧牲,5萬余名民警因公負傷。他們是和平時期最危險的崗位。禁毒民警更是其中危險程度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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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們以為歲月靜好,那只是因為時刻有人在負重前行。為什么他們愿意付出生命代價去從事禁毒工作?中國近代百年恥辱的開始就是鴉片戰爭,舊中國無數家庭因家中只要有一人吸食鴉片就會傾家蕩產。多年前我在電視上看到介紹禁毒原因的視頻:一位云南的母親將因毒販脅迫吸毒成癮的兒子手腳全綁在床上,看著他撕心裂肺的哭喊悲痛欲絕,她給總理寫信求求政府加大禁毒力度,救救這些被毒品折磨到痛不欲生的孩子。我永遠忘不了那位母親在接受電視采訪時精神崩潰嚎啕大哭說出的話“我實在是沒有辦法了啊!”
僅以此文獻給為守護人民的身心健康而犧牲在禁毒一線的英烈,以及更多依然戰斗在禁毒一線的英雄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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