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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書系列更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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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
LEGAL REASONING
作者:[美]馬丁·P.戈爾丁 著
譯者:孫海波 譯
ISBN:978-7-5764-2351-8
定價:49 元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5年10月
作譯者簡介
馬丁·P.戈爾丁(Martin P. Golding)
曾任教于哥倫比亞大學,現為杜克大學哲學與法學雙聘教授。他著述頗豐,除了《法律哲學》(
Philosophy of Law)之外,還著有《校園言論自由》(
Free Speech on Campus)、《法律推理、法律理論與權利》(
Legal Reasoning, Legal Theory and Rights)等。
孫海波
中國政法大學錢端升學者,比較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比較法研究》副主編、編輯部主任,入選國家級人才計劃青年拔尖人才,出版《擇法而從:司法中的價值判斷》,譯有《法理學簡讀》《像法律人那樣推理》《法官如何裁判》等著作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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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法律推理作為法律適用的基本方法,是法律人安身立命之本。本書融合了法律理論、案件判決和閱讀材料,從多維度探討了法律推理這個主題,其中甚至包括司法心理學的視角。全書始終聚焦于司法推理的邏輯:法官如何證成其判決的正當性?他們運用了哪些論證類型?又以何種方式遵循先例原則?戈爾丁教授給出了相當精彩的回答,無論對于推動法律方法理論,還是指導司法審判實踐,本書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
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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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書的每一位讀者或許都曾在報紙上或政治學、歷史學、哲學課程教材中見過片段的或完整的意見書。尤其是在那些最重要和有趣的案件中,這些意見書通常是精心設計的,旨在支持法官對某一法律問題判決的復雜論證。例如,美國憲法是否允許公立學校按種族隔離學生?[參見“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347 U.S.483(1954)]。盡管司法意見書的論證往往冗長復雜,但一個論證至少由兩個陳述組成,其中一個陳述(前提)被主張為接受另一陳述(結論)的理由。“論證”這一術語有時僅用于指某個特定陳述的理由或理由集合,例如,當一個人質疑另一個人的論斷時,會要求他給出支持該論斷的論證。然而論證有好壞之分,我們只應當被好的論證說服。
傳統對論證的研究以及對其評價標準的設定一直屬于邏輯學的范疇,然而直到最近,邏輯學家們仍未對法律論證給予充分關注。這種疏漏目前正在糾正,而新的技術發展或許能夠為法律推理的復雜和微妙之處提供有趣的見解。盡管如此,僅掌握邏輯學基礎的學生仍然可以在理解法律論證方面取得相當深入的進展。此外,通過考察司法論證,邏輯學的基礎研究可以得到極大的豐富。
當然,邏輯學并非唯一關注論證或推理的學科。盡管邏輯學家的視角對于研究司法論證不可或缺,但其他領域的視角同樣重要,尤其是道德哲學、政治理論這些規范性領域。因為這些領域關注的是可以用來為價值判斷、決策、行動方案、社會制度形式或政府體系供給正當性的理由。正如道德和政治論證,司法論證也常常訴諸諸如正義、權利、公平、福利和公共利益等考量因素。因此,對法律推理的分析需要借助這些領域的見解。另一方面,“法律推理”這一主題不僅為倫理學家和政治理論家提供了大量有趣的規范性論證實例,這方面的分析還可能對倫理學和政治理論中存在爭議的問題提供相當多的啟示。
本書匯編了文本、案例與其他相關材料,旨在作為邏輯學、倫理學、政治與法律哲學以及其他與法律相關的現行本科課程教材的補充資料。本書并非關于倫理學、邏輯學或任何其他學科的教材,甚至也不能說是對法律推理的全面系統性論述。最后必須著重強調,本書并非法律教科書。本書中使用的許多司法意見書的案例作為某一轄區法律的陳述或許已經過時,但筆者認為它們都是法律推理重要方面的絕佳例證。
本書所涉及的主題引發了諸多哲學問題。這些問題包括:什么是法律?法律應當服務于何種目的?法律的有效性條件是什么?盡管本書并未系統處理這些問題,但所討論的主題和案例為探索這些問題提供了富有啟發性的路徑。然而,若要系統地處理這些問題,讀者需要參考其他書籍,部分書籍在書后的參考書目中有提及。
本書未能系統地探討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法律發展中的相對角色這一重要問題。立法機關擁有普遍的法律制定權,而司法機關必須待適當的個案呈交上來,才能對法律問題作出裁決。盡管兩者都受到憲法規定的限制,但司法機關還受到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的約束,以及(普通法系中)判例的約束,即法院對法律問題所作的先前判決。這種角色分工在美國憲法和各州憲法中通過權力分立原則得以體現,其中明確區分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盡管此處并未單獨探討這一重要的憲法原則,但讀者仍會發現與之相關的話題,尤其是在第二章中提到的“羅伯森案”和“帕維西奇案”中的“隱私權”問題,以及該章材料中的“里格斯案”。
然而,權力分立原則背后存在一個更為根本的哲學問題。人們要求法官“依據法律”裁決案件。用18世紀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的話來說,法官應當僅僅是法律的“傳聲筒”(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對美國憲法的制定者產生了重要影響)。同樣,18世紀英國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認為,法官只是“宣告”法律是什么(布萊克斯通的《英國法釋義》在美國產生了深遠影響)。然而,這種關于司法決策的“被動的”觀念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得以維持呢?它是不是對法官實際所做工作的現實描繪?法官在裁決法律問題時僅僅是“發現”法律,還是會“創造”法律,從而行使某種立法權呢?
本書雖未明確討論這一根本性問題,但書中涉及了一些與之直接相關的話題,例如法官在論證中將其前提視為真時所依據的理由類型、法律的權威來源以及正當理由。可以將第三章的內容視為在普通法(判例法)發展特定背景下對這一問題的系統性探討,但即便如此,該章的討論也更多是啟發性而非結論性的。書后的參考書目部分將為希望對該問題進行更深入研究的讀者提供相關參考文獻。
為了增強本書各章后附案例和材料的實用性,每一項內容都附有簡短的引言。大多數條目都附有幾個問題,可以作為課堂討論或書面作業的基礎。當然,教師可以根據需要引入額外的問題或討論主題,或者替換其他案例和材料(筆者在選擇案例時盡量避免涉及重大憲法問題的案例)。由于第二章篇幅較長,一些教師可能會認為在開始“理由的種類”這一節之前,先轉向該章的材料更為合適,雖然在完成文本(的學習)后仍需回顧這些材料,當然也可以采用其他變通方式。無論如何,許多教師可能仍會發現有必要通過補充額外的非法律論證實例和練習來豐富本書的內容。
我謹向美國律師協會及其法學與人文科學本科教育委員會致以衷心感謝,感謝他們對這些教學材料開發的支持。我還要感謝我的學生馬文·貝爾澤(Marvin Belzer)和約翰·哈斯納斯(John Hasnas),他們在本書前期撰寫階段為我提供了幫助,也要感謝艾倫·萊文(Allen Levine),他在本書的最后階段為我提供了協助。此外感謝以伊夫琳·霍爾特-富勒(Evelyn Holt-Fuller)為代表的杜克大學法學院的打字工作人員。最要感謝的是我的妻子娜奧米(Naomi),出于諸多原因,我將這本書獻給她!
馬丁·P.戈爾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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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描述法律》
The Quest for the Description of the Law
作者:[瑞典] 雷達爾·埃德文森 著
譯者:黃澤敏 譯
校者:張途 校
ISBN:978-7-5764-2273-3
定價:45 元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5年10月
作譯校者簡介
雷達爾·埃德文森(Reidar Edvinsson)
1968年生,瑞典烏普薩拉大學教師,瑞典移民局專家。學術興趣集中于法哲學與憲法學,著有《不可容忍的法律推理缺失》《法哲學:時代中的社會與道德》《基礎法律方法》等作品。
黃澤敏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律方法、法律邏輯、法哲學、證據法學與金融刑法。
張途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萊頓大學法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哲學與政治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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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重審了法理論中對法律進行描述的雄心壯志,作者通過批判性探討法律描述的主流理論,審視了現代主義路徑和后現代主義路徑,主張后現代主義路徑作為替代性路徑有著更為清晰的理論目標和對解決判決困境上的相當優勢。全書以一種簡潔的架構為理解法律描述理論提供了新穎的維度與批判的視角。
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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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我的博士論文《描述法律》是用我的未婚姓氏安德雷森署名完成的,并于2004年11月交于公開答辯。自那以后,該文本朝著兩個不同的方向發展。其中的三章已經被調整為更適宜法理學學生進行學習,并且被收錄到由約阿基姆·內爾耶留斯主編的《從古至今的法律哲學、社會與道德》(第二版)一書當中;另一方面,該論文則經修訂、翻譯后以此本著作的形式出版。
自論文發表后,時間如白駒過隙,世事如白云蒼狗。談及自身,作為我的摯友、同事兼導師,亞歷山大·佩策尼克的離去令我悲痛不已。然而悲喜交織,因兩個孩子——塞爾瑪和伯恩哈德的降臨,我兩次休陪產假,唏噓于生命的輪替。就在去年,我決定從理論研究轉向法律實務,并開始在法院工作。
在我潛心書寫論文期間,我有幸拜訪丹尼斯·帕特森教授,并在新澤西州立羅格斯大學度過了一段頗有意義的時光。在此,我認為極有必要重申對丹尼斯·帕特森教授以及對瑞典國際研究與高等教育合作基金會的感謝。如果當初未能成行,自然不會有此文作為那段項目研究經歷的延續。
在此,致謝烏普薩拉大學的丹尼爾·奧格登對于本書的英語翻譯工作;同時,致謝埃米爾·海因斯基金會和烏普薩拉大學法學部,為語言審查和印刷此書提供資金。
在此,對于博·文斯特羅姆、托馬斯·布爾以及其他烏普薩拉大學的同事所給予我的靈感、鼓舞與支持,我表示衷心的感謝;同時,當此論文初被發表于烏普薩拉和隆德的研討會上時,不少同事曾給予過敏銳的評論與極具價值的批判,我亦對他們表示真誠的感謝。
我最想感謝的是家人和朋友對我的支持和鼓勵;為著此書,我花費了大量本應與家人相處的時光,因此,感謝我的妻子艾斯特以及兩個孩子的耐心和包容。
雷達爾·埃德文森
2008年于厄斯特松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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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系總序
“法理學”(Jurisprudenz, jurisprudence)之名總是會令初學者望而生畏。因為無論是作為法的一般哲學理論的“法哲學”(Rechtsphilosophie, legal philosophy),抑或是作為法的一般法學理論的“法理論”(Rechtstheorie, legal theory),雖從地位上看屬于法學的基礎學科分支,但卻往往需要有相當之具體專業知識的積累。在西方法律院校,通常只在高年級開設法哲學和/或法理論課程,法理學家一般情況下也兼為某一部門法領域的專家。有關法的一般性理論研究的專著往往體系宏大、旁征博引,同時也文辭冗贅、晦澀艱深。這些論著大多以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之法學專業人士為假定受眾,非有經年之功無法得窺其門徑與奧妙。
中國的法學教育模式與西方有所不同。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法理學被列為法學專業必修課程的第一門,在大學一年級第一學期開設。統編教材羅列法學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只見概念不見問題、只見枯死的材料不見鮮活的意義,往往使得尚未接觸任何部門法知識的新生望而卻步,乃至望而生厭。盡管有的法律院校(比如中國政法大學)同時在三年級開設了相關課程,且內容以講授西方前沿理論為主,卻又使得許多學生“不明覺厲”、畏葸不前。除去授課的因素之外,其中很大的一個原因在于,雖然目前我國學術市場已有為數不少以法哲學和法理論為主題的專著和譯著,其中也有不少屬于開宗立派之作或某一傳統中的扛鼎之作,但卻缺乏適合本科生群體的微言大義式、通覽或概述式的參考讀物。
有鑒于此,“法哲學與法理論口袋書系列”教材以法學初學者(主要為法學本科生,也包括其他對法理學感興趣者)為受眾,以推廣法哲學和法理論的基本問題意識、理論進路和學術脈絡為目標,擬從當代西方法哲學與法理論論著中選取篇幅簡短的系列小書,裨使法理學更好地擔當起“啟蒙”和“反思”的雙重功能。它的目標,在于讓學生更易接近法理學的“原貌”,更能知悉法理學的“美好”,更加明了法理學的“意義”。為了便于讀者掌握各本小書的思路、內容與結構,我們在每本小書的前面都加上了由譯者所撰的“導讀”。
德國哲人雅斯貝爾斯(Jaspers)嘗言,哲學并不是給予,它只能喚醒。這套小書的主旨也并不在于灌輸抽象教條、傳授定見真理,而是希望在前人既有思考的基礎上喚醒讀者自身的問題意識、促發進一步的反省和共思。
雷磊
2019年3月20日
套系介紹
“法哲學與法理論口袋書系列”
已出版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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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第三編輯部
編校排版:信息中心
審核簽發:社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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