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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代收電費多年,業主拖欠能“一賴了之”嗎?以下信息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紹興郝小青律師整理。
在新建小區,因正式供電設施未完全移交,物業公司代收代繳臨時電費的情況并不少見。然而,當業主長期拖欠這筆費用,甚至試圖以“未直接與供電公司簽約”為由拒絕支付時,法律會如何認定?近日,一起跨越數年的電費糾紛判決,為此類問題劃清了法律界限。以下信息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紹興郝小青律師整理。
一、 案情簡介:一筆拖欠近十年的臨時電費
原告阜新萬宜家物業有限公司,自2013年起受開發商委托,為富麗國際花園小區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在此期間,小區居民使用的是由物業公司統一管理的臨時用電,電費由物業公司向供電部門墊付后,再向業主收取。
被告陳思平是該小區的一位業主。經物業公司統計,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間,其房屋共使用臨時用電4833度,按當時居民電價0.5元/度計算,電費總額為2416.5元。陳思平僅繳納了636.5元,剩余1780元電費經物業公司多次催收,一直未予支付。
為固定證據,物業公司于2019年2月申請公證處人員到場,對包括陳思平家在內的多戶電表讀數進行了現場公證記錄,證實了其用電量。因催收無果,物業公司于2025年將陳思平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費及相應利息。
被告陳思平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法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
二、 法院判決:支持電費本金,駁回利息請求
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物業公司的主要訴求:
- 被告陳思平需向原告物業公司支付拖欠的電費1780元
- 駁回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 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三、 法律分析:為何“臨時電費”也要付?
本案看似是一筆普通的欠費糾紛,但其核心在于明確了在特定時期下,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就基本公共服務費用形成的法律關系。
1. 事實合同關系:用了電,就要付錢
法院判決的關鍵依據在于,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供用電合同關系”。盡管業主未與物業公司簽訂專門的用電合同,但業主實際入住并持續使用了物業公司提供并墊付費用的電力,物業公司也實際履行了供電和繳費義務。根據《民法典》規定,這種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同樣受到法律保護。業主享受了服務,就應支付相應對價。
2. 公證證據的“王牌”效力
本案中,物業公司提交的由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是勝訴的關鍵。公證機構對電表讀數的現場記錄,具有極高的證明力,有效固定了被告的用電量事實,使得欠費金額清晰無誤。這提示在類似糾紛中,通過公證等方式及時保全證據至關重要。
3. 為何不支持利息?
法院未支持物業公司關于利息的請求,可能基于以下考量:一是雙方對欠費事實本身無爭議,但長期未結算的原因可能復雜;二是物業公司作為代收代繳方,其主張資金占用損失的依據不如金融機構明確。但這并不意味著拖欠行為無后果,判決生效后若仍不履行,將產生法定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
4. 缺席庭審的負面后果
被告消極應訴,放棄了就用電量、電價標準等任何問題進行抗辯的權利,導致法院完全依據物業公司提交的扎實證據進行判決,這是其承擔不利后果的直接原因。
郝小青律師總結與建議
本案雖然是數額不大的電費糾紛,但揭示了物業管理中關于基本能耗費用代收代繳的普遍法律問題,對業主和物業公司均有借鑒意義。
給業主的建議:
- 厘清繳費義務:只要實際享受了物業服務(包括供水、供電、供暖等基礎服務),就負有支付相關費用的義務。以“未直接簽約”或“對服務不滿意”為由,拒繳有明確計量和標準的能耗費用(如水電費),在法律上難以獲得支持。
- 積極溝通,勿消極拖欠:對費用有異議,應主動通過查驗票據、核對表數等方式與物業公司溝通,或向相關職能部門反映。長期消極拖欠,不僅需支付本金,還可能引發訴訟,影響個人信用。
- 重視法律程序:收到法院傳票務必嚴肅對待。缺席庭審等于自認對方主張,將直接導致敗訴。
給物業服務企業的啟示:
- 規范代收代繳流程:對于臨時供電、供水等,應建立清晰的臺賬,定期公示用量與費用,并及時、規范地向業主送達繳費通知,保留好送達憑證。
- 強化證據意識:本案是“證據為王”的典范。對于長期欠費戶,應像本案物業一樣,通過公證、第三方見證等方式,及時、合法地固定關鍵證據(如表數),為可能發生的訴訟做好準備。
- 明確費用性質:在催收和訴訟中,應清晰闡明所追索的是其為業主墊付的、有明確計量依據的能耗費用,這與一般物業服務費存在區別,更容易獲得法院支持。
總結: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復雜,但基本的公平與誠信原則貫穿始終。業主不能無理由拒絕支付已發生的、有據可查的必要能耗費用;物業公司則需以規范的管理和扎實的證據來履行代收職責并維護自身權益。在法治框架下,清晰的權利義務和有效的證據,是解決此類社區矛盾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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