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企業因對勞動法律法規的認知不足或疏忽大意,在日常運營中不經意間違反法律規定,引發勞動糾紛,不僅耗費大量時間精力,更可能損害企業聲譽與經濟利益。從招聘到離職這些看似細微的疏忽,實則暗藏法律風險。本文將盤點企業最容易忽視的20條違法用工行為,幫助企業提前預警、精準避坑,讓用工管理更規范。
1、招聘、面試過程中的就業歧視
根據《勞動法》《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等環節中不得基于種族、膚色、宗教、政治見解、民族、社會出身、學習方式、性別、年齡、戶籍、殘障狀況、婚育狀況、地域等與崗位無關的因素,對勞動者實施區別對待或排斥的行為,侵害其平等就業權。并且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2、未及時簽訂/續簽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期滿未在一個月內續簽的、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違法延長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延長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未明確試用期錄用條件隨意解除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必須事先制定具體、明確、可量化的錄用條件,如崗位職責、業績指標、技能要求、考勤紀律等,并通過勞動合同、入職通知書、崗位說明書或規章制度等形式書面告知勞動者。
5、醫療期違法解除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享有3-24個月醫療期,醫療期是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在法定醫療期結束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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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低基數繳納社會保險
依據《社會保險法》及相關政策文件規定,企業職工的社保繳費基數原則上以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礎,若職工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則按60%作為繳費基數;若高于全口徑省平工資的300%,則按300%作為繳費基數。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7、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企業沒有罰款的權利,違反制度罰款、遲到罰款、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等,屬于未足額支付工資。
8、未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9、規章制度不合法導致違法解除
企業規章制度內容必須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不得通過規章制度免除企業法定責任或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對于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需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用人單位需將規章制度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確保勞動者知曉其內容。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公示告知其中一項不滿足,規章制度都不能作為解除員工的合法依據。
10、員工本人過錯受傷公司不負責
工傷認定實行無過錯責任,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即使員工有過錯,只要滿足 “三工”要素,同樣可以認定工傷,企業不能因員工存在過錯減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除非員工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或自殺,無法認定為工傷,企業無需承擔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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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員工離職公司不放人,扣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批準,期限一到立馬可以走人,根本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如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員工可以無需提前通知,立即離職公司還得支付經濟補償。
12、強制員工加班,拒絕加班扣錢或辭退
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與工會和員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作時間,或者約定員工應當服從企業合理的工作安排,簽訂合同后即視為雙方已協商一致,員工拒絕加班可依據規章制度處罰。但如果企業安排超時加班,即每天加班超過3小時,每月超過36小時,員工不僅可以拒絕加班,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13、員工違反制度懲罰性調崗
一般情況下,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時,應先與勞動者充分協商,法律也允許企業基于用工自主權合理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但調崗應當滿足合理性。企業因員工違紀作出單方調崗,如果是屬于懲罰性、歧視性調崗,勞動條件、工作性質發生重大變化,員工可以拒絕。
14、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用人單位未在30日內申報,用人單位需承擔工傷職工在未申報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費用,包括醫療費、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即使單位已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因延遲申報導致的費用仍由單位自行承擔。
15、制定負激勵懲罰員工
身體健康權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權利,他人不得侵犯,單位對員工任何身體、精神懲罰都屬違法!只要有體罰行為,即使尚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即可以對責任人員給予治安處罰。如果給員工造成身體傷害或者精神損害、名譽損失等,便必須給予民事賠償。若對員工身體造成損害,還可能被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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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員工年底離職不發年終獎
制定年終獎發放規則應遵循公平合理原則,對于在年終獎發放之前已經離職的勞動者可否獲得年終獎,應當結合勞動者離職的原因、時間、工作表現和對單位的貢獻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量。如果勞動合同被解除并非是員工的主觀過錯導致,且離職時工作時間事實上覆蓋了考核年度,員工一年的工作業績、表現等方面符合規定,沒有工作表現和企業貢獻的負面證據的情況下,企業應當支付年終獎。
17、未給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單位錄用職工后,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為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這是單位的法定義務,不繳存屬于違法行為。若單位未按規定繳存,職工可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管理中心有權責令單位限期繳存,逾期不繳的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8、員工不勝任工作直接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當書面通知員工因其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決定對其進行調崗或培訓,調崗不能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調整后的崗位應與員工的勞動能力和技能相適應。如果員工經過調崗或培訓仍不能勝任崗位的,公司在經過工會或職工代表會議程序后,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并支付經濟補償。
19、安排員工加班未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時工作的、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一些用人單位制定加班審批制度,員工加班未經申請、批準都可以不發加班費,然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公司容易被判定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20、簽訂各種協議改變用工關系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主體資格合法、人身與經濟從屬性、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是認定勞動關系的要件,即使簽訂的勞務合同、兼職合同、承攬合同等,只要滿足上述三要素,勞動關系仍可成立。勞動者可通過工資支付記錄、工作證、考勤記錄等證據證明勞動關系。
【中企寄語】
用工風險猶如隱藏在企業管理中的“暗礁”,隨時可能引發糾紛,用工風險重在事前管控而非事后補救。企業若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穩健前行,必須筑牢用工合規的防線,從源頭構建規范、安全、和諧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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