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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梧桐小編
12月5日,安徽證監局公布了對華泰聯合證券、劉偉、于兆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對國元證券、楊少杰、劉民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對安徽天禾律師事務所、洪雅嫻、李洋、朱樂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華泰聯合證券、國元證券作為2025年度安徽富煌鋼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項目的財務顧問,在接受委托出具財務顧問專業意見過程中,未對標的公司合肥中科君達視界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視界”)收入確認跨期問題保持充分的職業審慎、未充分核查中科視界與部分經銷類客戶的交易實質,導致制作、出具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存在不實記載。劉偉、于兆祥作為華泰聯合證券項目主辦人,楊少杰、劉民昊作為國元證券項目主辦人,對以上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安徽證監局決定對華泰聯合證券及兩名項目主辦人、國元證券及兩名項目主辦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查,安徽天禾律師事務所在為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項目提供證券法律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標的公司股權核查驗證不充分,在未獲取到相關個人流水的情況下,未采取其他方法核查出資款最終來源。二是采用查詢方式進行查驗時,未按要求制作查詢筆錄。三是對于走訪對象未在《不存在關聯關系的聲明書》簽字確認的情況,未在法律意見書中予以說明并充分解釋風險,也未采取進一步的有效替代查驗措施。洪雅嫻、李洋、朱樂樂作為簽字律師,是上述問題的責任人員。安徽證監局決定對該所及洪雅嫻、李洋、朱樂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據公開資料,2025年度安徽富煌鋼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項目的法律顧問即為該所。
富煌鋼構(002743)于2025年11月14日收到安徽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上述重大資產重組存在如下違法行為:1、中科視界虛增2024年營業收入,導致《報告書(草案)》存在虛假記載;2、《報告書(草案)》未披露相關關聯交易,存在重大遺漏;3、《報告書(草案)》披露的標的股權持股情況存在虛假記載。安徽證監局決定:1、對合肥中科君達視界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700萬元罰款;2、對安徽富煌鋼構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600萬元罰款;3、對楊俊斌(時任富煌鋼構董事長)給予警告,并處以380萬元罰款;4、對周伊凡(時任中科視界董事長)、苗小冬(時任中科視界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50萬元罰款;5、對竇明(時任富煌鋼構董事、董秘)、李漢兵(時任富煌鋼構董事、財務總監)、雷秀軍(時任中科視界副總經理)、王鑫春(時任中科視界財務總監)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0萬元罰款。富煌鋼構上述重大資產重組項目于2025年6月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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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劉偉、于兆祥:
經查,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作為2025年度安徽富煌鋼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項目的財務顧問,在接受委托出具財務顧問專業意見過程中,未對標的公司合肥中科君達視界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視界”)收入確認跨期問題保持充分的職業審慎、未充分核查中科視界與部分經銷類客戶的交易實質,導致制作、出具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存在不實記載。劉偉、于兆祥作為項目主辦人,對以上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4號)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4號)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強化規范運作意識,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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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楊少杰、劉民昊:
經查,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2025年度安徽富煌鋼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項目的財務顧問,在接受委托出具財務顧問專業意見過程中,未對標的公司合肥中科君達視界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視界”)收入確認跨期問題保持充分的職業審慎、未充分核查中科視界與部分經銷類客戶的交易實質,導致制作、出具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存在不實記載。楊少杰、劉民昊作為項目主辦人,對以上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4號)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4號)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強化規范運作意識,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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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師事務所、洪雅嫻、李洋、朱樂樂:
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在為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項目提供證券法律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對標的公司股權核查驗證不充分,在未獲取到相關個人流水的情況下,未采取其他方法核查出資款最終來源。二是采用查詢方式進行查驗時,未按要求制作查詢筆錄。三是對于走訪對象未在《不存在關聯關系的聲明書》簽字確認的情況,未在法律意見書中予以說明并充分解釋風險,也未采取進一步的有效替代查驗措施。前述行為,不符合《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證監會公告〔2010〕33號)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以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3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洪雅嫻、李洋、朱樂樂作為簽字律師,是上述問題的責任人員。根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洪雅嫻、李洋、朱樂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當高度重視上述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提高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質量,并自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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