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日報)
轉自: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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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
當書法遇上法律,會擦出怎樣的火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自199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先后進行三次修正。作為產品質量領域的基本法律,產品質量法對規范產品質量管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更好地學習、宣傳、貫徹這部法律,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的支持下,法治日報社開展了“‘書·法’系列活動之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活動。
2020年7月11日,由法治日報社主辦的“書·法”系列活動正式啟動,先后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等20部法律法規。
精彩內容,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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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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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 甘肅省蘭州市書法家協會副主席 郎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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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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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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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石油書法家協會會員 高級經濟師 安貴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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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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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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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詩書畫研究會理事 湖北省書法家協會新文藝委員會副會長 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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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八條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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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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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材料研究所室副主任 高級工程師 桂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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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九條 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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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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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機關服務局醫療服務處副處長 于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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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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