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筆民間借貸糾紛中產生的2萬元利息收入未繳納個人所得稅,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檢察院以“不依法履行征繳稅款職責”為由將當地稅務機關訴至法院。
2025年4月,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國家稅務總局周口臨港開發區稅務局(以下簡稱“臨港開發區稅務局”)存在怠于履行稅收征管職責的行為,維持了一審確認其違法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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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源于一起普通的民事糾紛。2019年,李某紅在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中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于當年2月22日收到了法院執行到位的2萬元本金及2萬元利息。然而,這筆利息收入所產生的個人所得稅卻遲遲未被征繳。
2022年8月,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這一線索。經查詢稅務系統確認李某紅未就利息所得申報納稅后,檢察院于同年8月15日依法向當時具有管轄權的國家稅務總局周口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稅務局(以下簡稱“示范區稅務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其對李某紅應繳的個人所得稅及滯納金進行追繳。
示范區稅務局收到建議后,雖核實了欠稅事實并向李某紅送達了《稅務事項通知書》,但后續催繳措施效果不彰。2023年8月,因稅務系統內部職責調整,該涉稅事項被移交至臨港開發區稅務局。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臨港開發區稅務局接收案件后,在長達近一年的時間里,僅通過電話與納稅人李某紅進行聯系和政策宣講,未進一步采取法律規定的有效措施督促稅款繳納。
2024年7月30日,因稅款仍未征繳入庫,川匯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頗具戲劇性的是,在訴訟啟動后的2024年8月5日,李某紅繳納了稅款4000元及滯納金2994元。檢察院據此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法院確認稅務機關此前怠于履職的行為違法。
判決書顯示,庭審中,雙方焦點集中在臨港開發區稅務局是否已依法充分履職。臨港開發區稅務局辯稱,其未直接收到檢察建議,且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無權對李某紅這類非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在訴訟期間稅款已繳清,故不存在怠于履職。
川匯區檢察院則指出,行政機關職權調整后,繼受單位應自然承繼相關職責。更重要的是,相關法律并未將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對象僅限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在長期催繳無果后,未能施行法定的催告、罰款、強制執行申請等多種手段,其履職行為存在明顯懈怠。
兩審法院均支持了檢察機關的意見。法院認為,自2022年8月檢察建議發出至2024年7月提起訴訟期間,稅務機關僅發出通知并進行電話催繳,未依法采取進一步強制措施,屬于怠于履行職責。稅務機關內部的職責調整,不影響其作為繼受機關應當積極、正確履職的義務。盡管涉案稅款及滯納金在訴訟過程中得以追繳,但這并不改變稅務機關此前行為違法的性質。
最終,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臨港開發區稅務局的上訴,維持原判,確認其怠于履行征收職責的行為違法。
此前,也有檢察院起訴稅務局的相關案例。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區檢察院”)于2018年3月5日,向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起訴被告國家稅務總局蘭州市稅務局(以下簡稱“蘭州稅務局”)不履行法定職責,在收到檢察建議后,未依法追繳某建筑公司欠繳的170余萬元的營業稅稅款。
最終法院支持了區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敗訴,責令被告稅務局履行法定職責,在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將第三人欠繳的稅款追繳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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