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無忌
一個三換法院、庭審51天的案子,如今又被延期了。
今年夏天,寧遠喜溫惠涉職務侵占案在佛山順德法院一審重審開庭,整個庭審從6月持續至9月,前后歷時51天,由于涉及上市公司寶新能源、梅州首富葉華能、以及地方復雜的政商關系,各種內幕爆料,吸引了刑辯圈和輿論的關注。
然而,這個案子最近風波又起,法院通知延期審理,原因是:檢方又提出補充偵查。
12月8日下午,寧遠喜、溫惠的辯護律師接到順德法院通知:“因需補充偵查,順德檢察院向法院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經審查符合《刑訴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法院決定同意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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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順德檢察院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建議延期,順德法院于2025年5月27日決定延期,這是第二次延期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可以延期審理。
但是,這類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
依據《刑訴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也就是說,這是檢察院在審判階段最后一次補偵機會,期限一個月。
這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呢?
多位律師稱,這恰恰說明指控證據明顯不足。
辯護律師趙紹華說,所謂的補充偵查,肯定還有事實未能查清,定罪或量刑的證據不足。如果這最后一次延期審理補充偵查仍未能查清事實,檢察院會不會直接撤訴呢?我認為這種可能性極大!期待著……”
然而,經過如此漫長的審理,仍無法認定犯罪事實,仍然無法作出判決,令人質疑辦案機關是否在“為有罪而偵、為有罪而訴”。
寧遠喜溫惠職務侵占案從梅州到佛山,輾轉三個法院,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再異地管轄,由順德檢察院重新審查起訴,順德法院負責審理。此次庭審僅庭前會議就開了5天,正式庭審持續46天。如今,在開庭數月、休庭合議許久后,法院仍未能作出判決,反而同意檢察院再次補偵,還是挺令人詫異。
知名刑辯律師朱明勇說:這相當于是終點回到起點。這種折騰式的司法模式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也反映司法機關在長達幾年時間里沒有讓人民群眾在具體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義。這本是一起極其簡單的案子,這說明有人就是想把一個無罪的案件搞成有罪的案件。否則開庭五十幾天又研究幾個月,還得不出結論的案件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宣告無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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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關注的是本案中的關鍵證人葉華能。此前他連續住院一百余天,恰好“覆蓋”三次庭審安排,始終未出庭。而據家屬稱,葉華能已于2025年11月中旬出院,目前“心情和精神狀態都很好”。若再次開庭,他將再無理由回避出庭,必須直面法庭、接受質證。
對于檢方補偵、庭審延期又延期的問題,不少律師紛紛吐槽。
知名刑辯律師吳國阜說,現在刑案的司法實踐中,一審、二審階段,偵查、檢察機關都可以補充偵查所謂證據,沒完沒了,他們根本不理會“偵查終結、證據關門”一說,取證程序在他們面前啥都不是,挖地三尺窮盡一切方法取證,就是要把被告人做掉,才不管有沒有冤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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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阜提到自己在廈門思明法院辦理的鄒某夫妻詐騙冤案,原審判刑很重,發回重審、改判無罪后,檢察院在第十天準時提出抗訴,然后聯手公安機關立即全面重新取證。相關機關多個領導甚至通過私人關系威脅證人配合作證,有的證人此前已經多次作證,抗訴二審期間,他們幾乎把全案證據重新搞了一遍,“我們提出強烈抗議,最后,二審法院還是敢于堅持原則,依法駁回抗訴,維持了原審無罪判決。”
在法律實踐中,還有一種擔憂的聲音:即便兩次補偵權用盡,檢察院仍有可能依據相關解釋條款,以“提供審判必需材料”為由繼續補充證據。
有律師稱,自己辦過一個案子,審判階段檢察院兩次用完,還是有無限補偵權,因為法檢多次適用《刑訴解釋》275條以及《高檢規則》第422條 “在審判過程中,對于需要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收集證據和進行偵查…”繼續補的理由是法院要求檢察院“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材料”。
這或意味著,所謂“兩次限制”在現實中可能被軟性突破,導致審理程序被反復拉長。
但不管怎么說,司法不是程序的空轉,也不是權力的拖延。當“補充偵查”成為常態,當“延期審理”反復上演,司法的公信與效率正在被消耗。案子終須有個了結,要么拿出扎實證據,要么依法放人——這才是法律應有的樣子。
回到寧遠喜溫惠案,這個案子既然到了這一步,如果若此次補偵仍無法查明事實,檢察院應主動撤訴;若堅持起訴,法院也應依法作出經得起檢驗的判決。
作者系媒體轉型法律人:waywayniu(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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