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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巴南區的王某和魯某是一對夫妻,兩人婚后多次因為家庭瑣事爭吵。
去年10月的一天,兩人再次發生爭吵。因實在無法忍受這樣的家庭環境,魯某當即帶著孩子往門外走去。
這時,王某突然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比在自己的脖子上,對魯某說:“你膽敢帶孩子離家出走,我就自殘。”
雙方爭奪推搡過程中,魯某被王某一把推倒。
于是,魯某向公安機關報警求助,稱自己受到了暴力威脅。
派出所民警了解情況后,立刻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協助魯某在線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并上傳證據。
那么,什么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呢?本案中,王某對魯某并沒有毆打、捆綁等傳統暴力行為,主要是以自殘相威脅,這是否可以認定為家庭暴力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王某自傷自殘的行為,必定會讓申請人魯某產生緊張恐懼的情緒,從而導致申請人精神不自由,就有可能按照被申請人的意志行事。該行為效果等同于恐嚇,屬于精神暴力。
經法院和婦聯組織持續教導、耐心勸說,王某逐漸認識到了自身錯誤,最終與魯某在法院調解離婚,妥善處理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相關問題。
來源:法治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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