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六屆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
十大案例發布
貴州省檢察機關依法追訴
余某某拐賣兒童案等入選
12月10日,全國婦聯會同全國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中國女法官協會、中國女檢察官協會、全國律協女律師協會在京聯合發布第六屆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其中,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中國女檢察官協會報送的2件案件入選,展現了檢察機關在維護婦女兒童權益領域的積極作為。
記者采訪獲悉,中國女檢察官協會報送的2件案件分別為“貴州省檢察機關依法追訴余某某拐賣兒童案”“江蘇省宿遷市檢察機關整治網約房違規接納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案”。前者系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協同作戰,深挖余罪、精準指控,依法對拐賣兒童犯罪追加起訴,彰顯了司法機關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堅定立場和“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履職要求。后者則是針對新興業態監管盲區,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過程中,充分發揮各項檢察監督職能,并推動網約房行業規范治理與地方立法完善,體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檢察擔當。
除上述最高檢指導的兩個典型案例外,本屆十大案例中還有多起案例,從不同側面反映出檢察機關綜合運用“四大檢察”職能,主動融入社會協同保護網絡,以法治方式切實提升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實效。例如,針對招聘環節存在的性別歧視問題,浙江省桐廬縣檢察院通過公益訴訟推動建立“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機制,協同人社、婦聯等部門合力破除就業壁壘;針對農村征地補償分配中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情形,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檢察院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組織公開聽證、依法提起訴訟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糾正違法村規民約,維護婦女平等財產權。
據了解,“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評選活動自2015年起已連續舉辦6屆,逐漸成為展示我國法治建設與權益保障成果的重要品牌。本次評選中涉檢察履職的案例,不僅體現出近年來檢察機關依法保障婦女兒童權益的辦案成效,也呈現出檢察機關從個案辦理到類案監督、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履職深化,為今后相關領域司法實踐與社會治理提供了有益參考。
案例一
拐賣兒童零容忍
重拳嚴懲護安寧
——檢察機關依法追訴余某某拐賣兒童案
【基本案情】
1993年至2003年間,余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伙同龔某某(已故)、王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長期流竄于貴州、重慶、云南等地,以租住房屋、熟悉當地環境、假扮鄰居、誘騙玩耍等方式,將多名兒童帶至河北邯鄲進行買賣。
2022年11月25日,公安機關以余某某拐賣兒童9名移送審查起訴。貴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提出補充偵查意見,進一步查實余某某拐賣另2名兒童的犯罪事實,依法追加起訴。一審法院認定余某某拐賣兒童11名,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判處死刑。余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期間,同案犯王某某在云南落網。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經對接貴州、云南兩地公安機關,發現余某某還存在其他遺漏犯罪事實,遂建議發回重審,并指派承辦檢察官與偵查人員共同赴云南開展工作,最終查明余某某在云南大理、麗江及貴州安順另有拐賣6名兒童的犯罪事實。
2024年8月2日,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認定余某某共計拐賣兒童17名。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余某某死刑。余某某再次上訴后,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9日開庭審理,采納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余某某已被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拐賣兒童犯罪嚴重侵犯兒童基本人權,破壞社會倫理,沖擊社會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對此規定了最嚴厲的刑罰。檢察機關深入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忠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深挖余罪,全面查清余某某拐賣兒童的犯罪事實,依法追加起訴。不僅體現司法公正與嚴謹,更是做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必然要求。法律對余某某判處最嚴厲的刑罰,表明了司法機關嚴懲拐賣兒童違法犯罪的鮮明態度和堅定立場。這既是對司法公正的有力維護,也符合公眾最樸素的情感期待;既是對受害者個體正義的伸張,也是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捍衛。本案的辦理,有利于讓廣大公眾對法律樹立敬畏之心,讓“天下無拐”早日實現。
案例二
網絡“黃謠”侵害未成年人權益
司法裁判亮劍筑牢保護防線
——追究科技公司網絡侵權連帶責任案
【基本案情】
程某某(化名)為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期間,程某某與其同學黃某某(化名)因瑣事產生矛盾。2020年6月,黃某某委托另外一名同學劉某某(化名)通過某科技公司運營的社交軟件制作上線了一段視頻,視頻中包含程某某的肖像、姓名、微信號等個人信息,并包含造黃謠、招嫖廣告等內容。該視頻在社交軟件中發布后迅速傳播,一天內瀏覽量即超過三萬次。程某某發現該視頻后報警,涉案視頻在他人投訴后刪除。因黃某某和劉某某均為未成年人,經程某某及其監護人同意,各方達成和解,并對黃某某和劉某某進行批評教育,未作行政或刑事案件處理。后程某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被告某科技公司作為涉案軟件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對涉案視頻進行處理,造成損害范圍擴大,要求該公司承擔用戶侵權的連帶責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相關合理支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涉案視頻指向未成年人,在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時,需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結合網絡服務提供者服務性質和對信息作出的處理情況、涉案信息侵權類型及明顯程度、瀏覽量及影響范圍、應當具備管理信息的能力和采取合理預防措施的情況等因素進行評判。本案中,涉案視頻帶有程某某面部清晰近照,從面貌特征上可推知信息主體為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較高,視頻使用了極端惡俗、下流的語言對女性未成年人進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擊,還披露了程某某的真實姓名、微信號等個人信息,附加極度詆毀人格、甚至可能被誤以為是“招嫖”的語言,可能引發人肉搜索,產生侵擾私人生活安寧、侵犯隱私的風險,其侵權內容顯而易見、易于判斷。此外,涉案視頻從發布到刪除僅一天時間,即已產生了超過三萬的瀏覽量,引發了相對較高的網絡關注和社會影響,此種短時間流量飆升的情形,更易觸發技術監測、響應或人工審查,但網絡服務提供者卻未及時采取關鍵詞信息篩查、人工審查等有關措施,應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法院判令被告某科技公司賠償原告程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支出。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網絡欺凌行為,防止信息擴散。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加之網絡傳播具有瞬時性和廣泛性,人格權一旦遭到侵害易產生不可逆的損害,更應優化網絡環境對于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本案判決明確,網絡平臺除承擔“通知—刪除”的事后處置義務外,還需盡到采取預防侵權措施的事前義務和“明知或應知”侵權行為情況下的事中處置義務,特別是對涉及未成年人個人隱私、涉性謠言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信息,應當盡到更高的審查注意義務,有利于夯實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督促網絡服務提供者及時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網絡暴力行為,體現了司法機關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空間權益保護的鮮明態度和堅定立場,有利于推動健全網絡生態治理長效機制,為未成年人提供更為全面、充分、立體的保護。
案例三
多元化解“三步走”
調解聯動助維權
——工會調解勞動爭議恢復勞動關系案
【基本案情】
黃某于2022年6月22日入職某科技有限公司,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3年黃某懷孕后,公司先后采取取消考勤打卡權限、沒收辦公電腦、禁止進入辦公區域等措施,致使黃某自6月25日至7月3日期間無法正常履職。黃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被限制工作期間工資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依托北京市總工會與市人社局等部門建立的勞動爭議調解聯動機制,東城區總工會指派專職調解員對該案先行開展調解。
調解員采取了“三步走”的調解策略。首先,情緒疏導、明晰需求。調解員對情緒激動的黃某進行心理安撫,運用傾聽技巧讓其充分表達訴求。同時,客觀記錄公司的困難,全面掌握爭議焦點。其次,釋法明理、分析責任。指出公司限制勞動條件的行為違法性及法律后果。同時引導黃某繼續認真工作,平衡雙方權利義務認知。最后,平衡利益、制定方案。深挖公司對黃某工作的肯定評價并加以有效引導,形成以恢復勞動關系核心訴求為突破口,同步解決工資支付次要爭議的方案。最終,雙方當事人在工會調解員的調解下達成一致,公司同意恢復勞動關系、補齊工資,并根據孕期特點適當減輕工作強度。黃某承諾會繼續認真工作。實現既保障女職工權益又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效果。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但在現實中,一旦雙方關系破裂、對簿公堂,恢復勞動關系往往很難實現。本案中,依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建立的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機制,工會組織得以在仲裁前及時介入、開展調解,曉之以法、動之以情,讓用人單位及時糾正錯誤,自愿恢復勞動關系,促進爭議實質性化解,為女職工爭取到了理想的結果,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為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提供法治實踐支撐。
案例四
遭性侵女童及家庭陷困境
黨政主導維權機制護成長
——“一站式”辦案綜合救助被性侵未成年人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母親艾某某(化名)發現13歲女兒小艾(化名)下體腫脹,因參加過區婦聯舉辦的防性侵系列宣傳教育活動,察覺有異,立即將其帶至區人民醫院“檢警醫+婦聯‘一站式’詢問救助平臺”檢查身體,婦聯工作人員詢問發現小艾被繼父楊某某多次引誘性侵,第一時間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并指派心理咨詢師全程參與,及時安撫被害人及其母親情緒,引導小艾全面陳述案件細節,為后期案件處置奠定證據基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檢察院同步介入,迅速鎖定楊某某性侵證據。2023年12月初,區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之后法院民事判決撤銷楊某某為小艾監護人資格,艾某某起訴楊某某與其離婚。
在司法機關辦理案件過程中,區婦聯入戶走訪了解被害人家庭困難,召開婦女兒童維權工作聯席會,協調區民政局、教委、公安分局、屬地街道等單位,為被害人及家庭成員辦理低保、醫保、減免學雜費等事項,申請司法救助金1.25萬元,對接愛心人士提供6000元捐贈,為艾某某提供就業指導及技能培訓,幫助找到合適工作崗位。針對被害人小艾因長期遭受性侵自我認知扭曲等心理問題,區婦聯聯系提供心理疏導及親子關系修復指導30余次,組成“婦聯干部+心理咨詢師+巾幗志愿者”跟蹤小組,開展長達兩年的家庭教育指導,促使母親艾某某在履行監護職責、家庭教育方式等方面有較大轉變;得知小艾有繪畫愛好,協調社工組織免費為其定制繪畫療愈課程。在幫扶過程中,小艾以優異的成績被重慶市重點中學錄取并獲全國書畫大獎。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與其他有關政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互相配合,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本案中,區婦聯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常態化開展防性侵等法治宣傳,被害人母親通過婦聯的法治宣傳,提升了防范性侵害的意識和能力,察覺到女兒異常并帶至“一站式”地點檢查。發現性侵后婦聯組織第一時間落實強制報告責任,最大限度地終止了侵害繼續,積極協同公檢法等多部門,打破“就案辦案”局限,構建“司法辦案+親子關系修復+關愛幫扶”的介入模式,成功破解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線索發現難、家庭修復難、社會融入難”的三重困境,充分展示了婦聯關愛、司法保護、部門救助對家庭再生的強大賦能作用,最終實現了“保護一個孩子、拯救一個家庭、凈化一方環境”的目標。
案例五
離婚藏孩不可取
人格權禁令助團圓
——人格權禁令破解藏匿子女侵害監護權案
【基本案情】
周某與丈夫馬某離婚時,協議約定女兒由雙方共同撫養。2023年12月,馬某單方面將女兒帶走并長期藏匿,拒絕周某撫養探望。周某婚內曾長期遭受家庭暴力,且患有原發性不孕癥,生育十分困難,女兒的出生具有偶然性。帶走藏匿期間,周某為見到女兒多次報警求助,但馬某均以簽訂放棄撫養權協議作為探望孩子的條件,致使協商未果。周某隨后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代理律師及時申請調查令,調取了周某婚內被家暴、現又長期見不到孩子的報警記錄和詢問筆錄,以及周某在多家省級三甲醫院確診原發性不孕癥的醫療證明、多次試管失敗等關鍵證據,充分證明馬某存在過錯及周某懷孕概率極低且錯過生育最佳年齡等特殊困難。為解決“孩子下落明確卻無法相見”的困境,律師創新性地向法院申請并成功獲批針對未成年人的“人格權禁令”。2024年4月,法院裁定責令馬某立即停止阻礙周某行使監護權,并按離婚協議約定交付孩子。在法官、法警等現場監督下,馬某最終將女兒交還周某,母女得以團聚。法院還依申請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家事調查,根據建議設置緩沖期進行家庭治療和家庭教育等相關服務。在人格權禁令的強制約束和家事調查建議的緩沖期調適的雙重作用下,周某和馬某關系顯著改善,最終在法院調解下就子女撫養權和撫養費問題達成一致。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近年來,離婚后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并拒絕履行撫養權判決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侵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本案中,辦案律師面對“離婚后藏匿子女”這一執行難題,全面收集調取證據,明確辦理思路,創新運用人格權禁令制度,為受害方提供了及時的法律救濟,突破了傳統訴訟周期長、干預滯后的局限。同時通過法院、律師、社工組織的協同工作機制,引入家事調查等專業措施,切實保障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將兒童權益優先原則落到實處。審理中,法院充分考量女方生育困難的特殊性,在維護司法權威的同時體現人文關懷,通過“人格權禁令與家事調查相結合”的綜合措施,實現了法律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可借鑒的成功經驗。
案例六
網約房豈能隨心所“約”
標本兼治裝上“安全鎖”
——整治網約房違規接納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未成年人王某通過某線上平臺預訂網約房,其經營者未核驗、登記身份即讓王某入住,后王某在該網約房被侵害。同年6月,江蘇省宿遷市檢察機關對王某被侵害案依法提起公訴,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同時,檢察機關告知被害人王某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并支持起訴。在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同步啟動未成年人“一體化”司法保護機制,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幫助被害人轉學就讀,發放司法救助金1萬元。
2022年9月,檢察機關制發檢察建議推動主管部門開展網約房專項整治,促推15家網約房經營者補充備案、57家網約房接入監管系統。經進一步調查發現,D公司經營的網約房違規接納多名未成年人入住,持續侵犯未成年人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遂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禁止D公司違規接納未成年人,并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2024年1月8日,法院判決支持全部訴訟請求。
為推動案件辦理向社會治理延伸,檢察機關經分析研判,發現網約房行業規范缺失、存在監管漏洞,遂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就規范網約房接納未成年人開展專項立法。經專家論證、省人大常委會批準,該市人大常委會出臺決定規范網約房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務。2024年8月30日,該決定實施后,全市400余家網約房納入監管。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網約房作為一種新業態,發展迅猛,但存在新業態行業規范不明確、安全隱患多發等問題,需要加強監管。檢察機關在辦理網約房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時,綜合運用多項職能,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在高質效辦好個案的基礎上,積極推動地方立法,促進新業態規范發展。
案例七
防范女童監護缺失風險
跨省聯動助力母女團圓
——發現報告未成年人監護缺失風險隱患案
【基本案情】
2023年“六一”兒童節前夕,安徽省合肥市某社區婦聯在日常排查中,發現一名10歲獨自生活的女童小芳(化名)上下學無人接送,缺乏有效監護,存在較大的人身安全風險隱患。接到報告后,合肥市婦聯當即指派工作人員深入了解核實小芳情況。小芳原本隨離婚后的父親生活,父親因故去世后,改隨母親生活,但其母親遠在山東打工,只能安排其獨居于出租房內,自行上下學,早晚餐在小賣部賒賬購買或由母親遠程點外賣。雖然所在社區、社居委婦聯及巾幗志愿者與小芳保持聯系,多次慰問照護,但市婦聯研判認為有人身安全風險和健康成長隱患。
合肥市婦聯迅速與區政法辦、教育、社區等部門召開專題協調調度會,加大對小芳聯系、走訪頻次;指導所在學校、班主任重點關注孩子在校情緒、狀態,及時提供學習輔導;與公安部門主動聯系小芳母親,提示風險隱患,開展法治教育,勸說其返回履行監護職責;安排社區婦聯、民警多方走訪、尋求小芳爺爺和奶奶等親屬支持。市婦聯了解到小芳母親因特殊原因無法返回,希望將孩子轉學至打工地山東某市。2023年7月,市婦聯書面報請安徽省婦聯啟動個案跨省協作,在山東省婦聯積極配合下,聯動兩地教育部門,打通跨省轉學的通道。2023年9月,小芳順利在山東就讀,與母親生活在一起,獲得了有效監護。母女團圓后,特意寫了一封感謝信,向相關部門表示感謝。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本案中,正在上小學的女童因為單親母親異地務工處于監護缺失狀態。基層婦聯、社區敏銳捕捉到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和苗頭性問題,及時向上級婦聯和相關部門報告,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出發,將女童健康成長作為首要考量,主動介入,跨省聯動,攻克轉學等維權堵點難點,幫助原本分離、處于困境的母女團圓,成功解決了未成年人監護問題,防患于未然,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優勢,傳遞了黨和政府對重點人群、重點家庭的關心關愛,彰顯了各地、各部門對婦女兒童工作的高度重視和關心支持,是婦聯組織用心用情解決婦女兒童急難愁盼、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生動實踐。
案例八
工會監督織密權益網
守護女職工“孕期”權益
——工會“一函兩書”維護孕期女職工權益案
【基本案情】
陳某某(女)于2021年6月1日入職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書面勞動合同。2024年5月15日,陳某某因懷孕需要保胎休養,向公司申請5月15日-5月25日的病假,并提供相關醫院證明。期間公司多次告知其盡快到崗工作,但當事人因保胎休養無法返崗。陳某某如期返崗上班時被告知三年勞動合同已到期且因無視管理秩序無故曠工,公司口頭通知陳某某已解除勞動關系。于是陳某某向泉州臺商投資區職工法律服務一體化基地投訴。
泉州臺商投資區職工法律服務一體化基地立即啟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工作機制,第一時間向公司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同時派出勞動法律監督員、法律援助律師和調解員等工作人員實地走訪公司。由于公司負責人以多種理由推脫責任,配合度不高,一體化基地當即與民生保障局、法院、司法聯合婦工委和檢察院等部門啟動聯動機制,報請區總工會向公司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向勞動部門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經一體化基地相關工作人員的多次耐心說服教育,告知在女職工懷孕期間,公司擅自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無正當理由未續簽勞動合同亦屬單位過錯,均需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公司認識到了自己的問題所在,向陳某某道歉,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公司依法履行職責支付陳某某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以及其他補貼合計9.2萬元,雙方勞動關系協商一致解除。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公司在女職工懷孕期間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組織以職工法律服務一體化基地為平臺依托,以“一函兩書”為工作抓手,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運用“工會調解+法律援助”雙軌并行機制,為懷孕女職工提供心理疏導、法律援助服務,代表其與公司協商,爭取合理經濟補償,成功維護女職工“孕期”受特殊保護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以生動的形式為公司上了一堂別開生面的“法治體檢”課,督促公司合法合規用工。
案例九
破除就業性別壁壘
法治護航平等就業
——行政公益訴訟整治婦女就業歧視案
【基本案情】
浙江桐廬縣人力資源市場粉絲量超27.6萬的微信公眾號,在提供招聘服務中未盡審核義務,長期發布大量限定男性的招聘信息,這些崗位并不屬于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范疇。
縣婦聯在日常工作排查中發現這一情況后,通過公益訴訟協作機制,將涉嫌性別歧視的線索移送縣檢察院,并協同開展調查,實現監督范圍從線下向線上平臺延伸。經現場勘查與大數據篩查,查明95家企業在招聘時未依法說明理由即直接限定男性,其中多數崗位明顯不符合法定禁忌范圍。縣檢察院舉行婦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以及人社局共同參與的公開聽證會,就公益損害事實、如何保護婦女平等就業權進行討論,之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向縣人社局制發檢察建議書,督促其依法查處涉案單位違法行為,并建立“線上+線下”同步監管機制。同時,縣婦聯聯合縣檢察院,依托公益訴訟檢察建議與政協提案“雙轉化”工作機制,形成《關于全面落實保護婦女平等就業權的建議》政協提案,推動問題系統解決。
收到檢察建議與政協提案后,縣人社局迅速組織整改:全面排查清理涉性別歧視招聘信息;開展縣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專項整治行動,檢查26家機構,糾正4起違法行為;聯合縣檢察院、縣婦聯開展“以案釋法”普法宣講,對轄區內300余家重點用工企業實施“用工體檢”促進提升規范用工意識。通過督促自查、“雙隨機”檢查與大數據篩查相結合,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監管長效機制,持續鞏固整改成效。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針對人力資源市場中存在的性別歧視招聘問題,本案以“檢察機關+行政機關+群團組織”協同監督模式,運用法治手段破除就業領域性別壁壘,利用公開聽證凝聚各方共識,通過公益訴訟與政協提案“雙轉化”機制,將個案整改上升為制度完善,推動部門間加強溝通與合作,建立“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體系,破解了傳統監管中線上平臺監管難、覆蓋面窄等痛點,彰顯了司法、行政執法與社會力量聯動守護婦女權益的合力。
案例十
同村男女同資格
檢察監督促平等
——多部門合作維護農村婦女征地補償款平等分配權案
【基本案情】
2023年,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某嘎查集體土地因工程征地取得土地補償款,該嘎查村委會制定《補償款分配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規定按戶籍現有人口平均分配,每人10516元,但對戶籍和土地承包經營權都在本村的75名婦女作出例外規定,每人僅分得補償款596元。2024年1月,3名婦女代表向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提交申請,要求對某嘎查違反法律規定作出的《方案》進行監督,確保其與其他村民享有平等補償款。
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受理線索后,聯合區婦聯經調查認定《方案》侵害了婦女的合法權益,2024年3月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辦理,與通遼市檢察院聯合舉行公開聽證,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區婦聯參加,聽取婦女代表、村委會和鎮政府意見,并向鎮政府公開宣告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充分履行監督職責,完善村規民約,增加“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的各項權益”的婦女權益保障條款。鎮政府按照檢察建議,向某嘎查村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但“外嫁女”的征地補償款在整改期限內沒能實際落實。2024年9月區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鎮政府對某嘎查村委會侵害婦女征地補償款平等分配權的行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期間,檢察院與鎮政府、婦聯多次組織某嘎查村委會、婦女代表研究解決方案。鎮政府將該嘎查集體賬戶資金中75萬元留存在鎮農經站中心賬戶進行監管,承諾2025年5月將補償款分配至受侵害婦女,并對轄區內40個嘎查村規民約進行完善。科爾沁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9日依法裁定本案終結訴訟。
2025年4月,市、區兩級檢察機關和婦聯組織赴鎮政府實地督導,5月鎮政府在該嘎查村委會仍有顧慮情況下直接將某嘎查村賬戶上的資金發放給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75名婦女,涉案補償款69.83萬元全部發放到位。科爾沁區婦聯回訪了解到,75名婦女對案件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侵害婦女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和集體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補償分配權益和宅基地使用權益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本案中,檢察機關對村委會征收補償分配方案違反男女平等原則,損害75名農村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抓住《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出臺的有利契機,精準選擇行政公益訴訟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監管職責,綜合運用檢察建議、公開聽證、依法起訴等方式,聯合婦聯組織共同解決農村婦女權益受侵害問題,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完善轄區內村規民約后備案公示,并堅持不懈開展實地督導,保證權益落實到人,較好地發揮了公益訴訟制度在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方面獨特而關鍵的作用,有力消解了“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觀念阻力,營造了尊重婦女、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
來源:檢察日報·要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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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郭榮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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