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共享電動自行車因其便捷、廉價廣受歡迎。但是,我們總能在路上看到一些未成年人,熟練地掃碼解鎖共享電動自行車,在車流中穿梭,甚至嬉戲追逐,險象環生。近期,源城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一起未成年人騎共享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致人九級傷殘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暑假的一天,小孟(化姓,11歲)見爸爸老孟(化姓)掃碼騎行后的共享電動自行車未關鎖,便騎上這輛電動自行車出門玩耍,在搭載兩名同學駕駛途中,不慎與行人周奶奶(化姓)發生碰撞,造成小孟、周奶奶以及兩名同學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孟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周奶奶因此次事故導致胸椎骨折先后住院治療17天,經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九級傷殘。出院后,周奶奶與小孟的監護人協商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的意見,遂將小孟、老孟、共享電動自行車運營商某科技公司及共享電動自行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源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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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結果
源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小孟違法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造成此次事故,應承擔全部責任。其監護人老孟未能切實履行監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在不具備法定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電動車并引發事故,應對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至于某信息科技公司,其作為共享電動自行車的平臺運營商,在解鎖車輛時已經對使用人的身份進行了驗證,被告老孟因保管不善導致車輛被不滿16周歲的被告小孟騎走,故該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保險公司,因案涉車輛的保險被保險人為老孟,而非實際使用人小孟,案涉保險對被保險人的年齡限制進行了明確約定且該保單是雙方約定的結果,并加蓋了公司印章,應當認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年齡限制進行了提示和說明,該條款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故亦不承擔賠償責任。
減去老孟先前支付的賠償款項后,法院判決被告小孟的法定代理人老孟賠償原告周奶奶各類經濟損失合計13.5萬元。
法官說法
法律規定禁止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行電動自行車,這不是限制,而是保護,事故的發生只在瞬間,未成年人切勿用冒險挑戰僥幸。家長作為監護人,要履行好監護責任,教育孩子增強安全意識,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家長還應當注意共享電動自行車的使用賬號屬于個人所有,需嚴格管理,不應交由未成年人使用,避免給自己帶來法律風險。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來源: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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