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當事人,5歲男孩樂樂(化名),因持續高熱、皮疹、口唇皸裂、淋巴結腫大等典型癥狀入院,被確診為“急性川崎病”。這是一種以全身血管炎為主要病變的兒童急癥,其最嚴重的并發癥是冠狀動脈損傷,可形成動脈瘤,甚至導致心肌梗死或猝死。樂樂住院后,立即接受了標準治療方案:大劑量丙種球蛋白沖擊聯合阿司匹林抗炎抗凝治療。治療期間,心臟彩超監測顯示其冠狀動脈出現彌漫性擴張,部分節段內徑超過正常值,但未形成明確的、巨大的動脈瘤。經過積極治療,樂樂急性期癥狀得到控制,冠脈擴張有所回縮,但需長期隨訪。
樂樂的父母曾為其投保重疾險,合同包含“嚴重川崎病”責任,定義要求“川崎病導致冠狀動脈瘤,并已實際接受手術治療”或“冠狀動脈瘤持續存在至少180天”。保險公司受理理賠后認為,樂樂的冠狀動脈僅表現為“擴張”,未達到“瘤”的診斷標準,且未接受心臟手術,故“未達到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標準”,拒絕賠付36萬元保險金。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核心在于:對于“嚴重川崎病”的認定,是否必須嚴格且唯一地以“冠狀動脈瘤”這一并發癥的形成為標準?當患兒因川崎病出現明確的冠狀動脈損傷(擴張),并為此接受了高強度的急性期治療和面臨長期心血管風險時,其整體病情是否已具備“重大疾病”的實質特征?
法理與實務分析
- “冠狀動脈損傷”的連續性譜系與條款僵化:醫學上,川崎病引起的冠狀動脈病變是一個連續譜系:從輕微擴張,到典型動脈瘤,再到巨大動脈瘤。合同將賠付點設定在“動脈瘤”特別是“需手術的動脈瘤”,是將一個連續的風險過程人為切割。樂樂出現的“冠狀動脈擴張”是冠狀動脈損傷的明確證據,屬于動脈瘤的前期或輕微表現,其病理基礎同樣是血管炎導致的管壁損害。此時患兒同樣需要緊急、昂貴的治療(丙球費用高昂),并面臨未來冠脈病變進展、血栓形成等長期風險。僅以是否形成特定形態的“瘤”來區分賠與不賠,可能無法準確反映疾病的實際嚴重程度和治療負擔。
- 重疾險對“治療過程風險”的保障缺失:合同定義傾向于保障“后遺癥”或“終末期”狀態,而忽略了疾病“急性期”本身的重大風險。川崎病急性期的治療(尤其是丙球治療)費用不菲,且治療不及時或無效將迅速進展為更嚴重的冠脈損害。樂樂所經歷的,正是一個標準的、高風險的川崎病急性期治療過程。重疾險的保障范圍,是否應當涵蓋這種雖然可能避免最壞結果、但過程同樣“重大”的疾病階段,值得司法探討。
- 對格式條款的合理解釋與醫學發展:隨著醫學進步,早期、積極的干預(如使用丙球)使得許多川崎病患兒避免了巨大動脈瘤的形成。保險合同的疾病定義有時滯后于臨床實踐。如果條款的適用導致“因治療及時有效而避免了最嚴重后果的患兒反而無法獲賠”,這會產生“懲罰有效醫療”的負面激勵,有悖常理。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應對“嚴重川崎病”的定義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將已造成明確冠狀動脈損傷(如顯著擴張)并需積極干預的情形納入保障范圍。
君審律所代理策略與結果
我們代理樂樂父母,采取了“突破單一指標,論證整體風險”的訴訟思路:
- 呈現疾病本身的急危重性與治療強度:我們詳細展示樂樂的急性期臨床表現、病重記錄、以及大劑量丙球治療的費用單據和醫囑。我們強調,川崎病本身即是兒科重癥,無論是否形成動脈瘤,其急性期管理都是嚴肅的醫療事件。
- 論證冠狀動脈擴張的醫學意義:我們邀請兒科心臟專家提供意見或提交權威診療指南,闡明冠狀動脈擴張即屬于川崎病心血管并發癥,是未來風險的明確標志,需要與動脈瘤同等重視的長期管理和隨訪。
- 主張對“嚴重”標準的實質性理解:我們向法庭主張,判斷“嚴重川崎病”應綜合考量疾病的全身炎癥反應強度、急性期治療的成本與風險、以及是否已造成可客觀評估的器官(心臟血管)損害。樂樂的情況完全符合上述實質性標準。
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可了我方關于應從更全面角度評估疾病嚴重性的觀點。法院認為,樂樂所患川崎病病情典型且嚴重,治療過程復雜,費用較高,并已對其冠狀動脈造成可觀測的損傷(擴張),雖未形成動脈瘤,但已實質性地構成了需要重大疾病保險提供經濟保障的健康風險。保險公司僅以未達條款中某項最嚴重并發癥標準為由拒賠,未能充分考慮疾病的整體情況和被保險人的實際風險,條款適用過于僵化。判決保險公司向樂樂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36萬元。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