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李某收到一家用人單位的錄用通知后,出于信任立即推掉了另一家公司的錄用機會,還著手準備入職相關事宜,可僅過兩天,該用人單位突然告知他取消錄用,不用來入職了。這種情況下,李某能否向這家用人單位要求相應賠償?
也迪律師解答
在勞動關系建立的磋商階段,雙方雖未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但需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基于合理信賴產生的信賴利益,任何一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對方信賴利益的,都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用人單位向李某發出錄用通知后,李某基于對該通知的合理信賴,推掉了其他就業機會,還為入職做了相應準備,此時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突然反悔取消錄用,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先合同義務,給李某造成了實際損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范圍圍繞李某的信賴利益損失確定,主要包含兩類合理費用:一是直接支出成本,即李某為與該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準備入職所花費的各項合理費用,比如入職材料打印費、溝通入職事宜的通訊費、往返公司對接的交通費等;二是機會成本損失,也就是李某因信賴該錄用通知,放棄其他就業機會所產生的損失,比如推掉其他公司 offer 后喪失的合理勞動報酬收益,或是為入職該公司辭去原有工作造成的收入損失等,這些均屬于用人單位違約行為導致的直接信賴利益損失,應納入賠償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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