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公司找第三方公司代繳社保,勞動關系如何確定?
「法律解答」
隨著《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的正式執行,全國大多數地區都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推行更加嚴格的“三位一體”管控政策。因為倘若允許代繳社保、個人掛靠繳納社保,很容易出現虛構勞動關系騙取社保待遇的情形,故而一般情況下更多的企業會走向合規,通過勞務派遣的形式用工,企業是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繳納社保這么做就合規合法了。
對于用人單位僅委托第三方代繳的行為,目前法院對該項行為持否定態度,在一些地方勞動者還可以主張被迫離職。[1]故而,勞動者可以主張與實際提供勞動的公司成立勞動關系,即收集為該公司提供勞動的證據,例如工作內容、銷售單據、工作群、合同等等。
社保的繳納主體僅是判斷勞動關系存在的重要參考因素,但絕非唯一或決定性的依據。
倘若用人單位并未按照上述情形,1)一般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公司為用人單位,因為從該證據可以表明勞動者有與該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此時,勞動者想要主張與另一個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則需要提供與另一個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經由實際控制人指示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等等。2)倘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以發放工資的主體或實質對勞動者進行管理與約束的公司為判斷勞動關系的重要依據。3)社保繳納單位則是輔助作用,不具有唯一性的標準,如上所述,實踐中還存在虛假勞動關系、掛靠社保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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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有多個關聯公司交替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發放工資,則構成混同用工勞動者可以請求關聯公司共同承擔支付勞動報酬、福待遇的請求,司法實踐在認定勞動關系時,遵循的是實質審查原則,即穿透表面形式,探究雙方權利義務履行的真實情況。核心的判斷標準始終圍繞以下幾個方面:員工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與指揮,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用人單位是否向員工支付工資報酬并實施考勤、休假等日常管理;員工提供的勞動是否構成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故而,勞動者需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管理行為和勞動權利義務履行情況確定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三條 勞動者被多個存在關聯關系的單位交替或者同時用工,其請求確認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按照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根據用工管理行為,綜合考慮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支付、社會保險費繳納等因素確認勞動關系。 勞動者請求符合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關聯單位共同承擔支付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關聯單位之間依法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約定且經勞動者同意的除外。
[1](2022)京01民終87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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