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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欄語
傳遞人民心聲,展現履職擔當。自當選以來,大理各級人大代表立足崗位、發揮專長,始終扎根基層、情系民生,積極傾聽民意、匯集民智,用實際行動踐行“人民選我當代表,我當代表為人民”的莊嚴承諾。他們以一份份扎實的履職答卷,回應群眾期盼,助力大理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即日起,大理融媒推出“人大代表風采”系列報道,講述代表們的履職故事,記錄他們盡責為民的生動實踐,展現新時代人大代表的精神風貌。
今日推出第四期《張麗芹:觀生態之“眼”,連民心之“橋”》。
清晨的金星河畔,晨光熹微,張麗芹帶領團隊開啟了新一天的水樣采集工作。采集水樣、精準測量水溫氣壓、細致記錄水質“五參數”……25年來,這些流程她早已熟稔于心,卻始終以嚴謹態度對待每一個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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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市人大代表、州生態環境局大理分局生態環境監測站站長,張麗芹深知,一份份水樣背后藏著的生態密碼,既是洱海保護的重要數據支撐,更是她作為環保專業人大代表的履職底氣。
洱海“把脈人” 開出生態“健康報告”
從一名普通的監測技術員成長為站長,張麗芹始終堅守監測一線,無論是烈日炙烤的入湖河口,還是寒風刺骨的洱海之畔,都留下了她監測采樣的身影。
作為洱海生態監測的“眼睛”,張麗芹深知數據精準的重要性。在她的帶領下,監測站構建起覆蓋洱海全流域的生態監測網絡。每個月,監測人員都會對6個洱海入湖河流監測點位、22個流域濕地進出口點位、24個污水處理廠進出口點位開展常態化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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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監測精準設點、科學控頻,追蹤關鍵指標動態變化;生態監測深入調查流域魚類、水生植物、浮游生物,勾勒完整生態鏈圖景;污染源監測直擊污染源頭,為治污提供精準靶向……從采樣現場到分析實驗室,在張麗芹和同事的手中,一份份水樣最終匯總形成洱海的“水質心電圖”,成為洱海“體檢”的權威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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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來,她累計批準簽發環境監測報告1900多份,出具監測數據結果表1500多份,參與編制《大理市飲用水源地基礎環境調查與評估報告》等多項重要技術報告,為大理市環境保護提供了堅實的監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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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 張麗芹
作為一名在環境監測領域工作了25年的環保人,我感到非常自豪。我積極參與一線采樣及實驗室監測分析,帶領同事們一起完成了西洱河、飲用水水源地、入湖河流、濕地、污水處理廠、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以及環境噪聲、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等工作,為大理市生態環境保護治理提供了可靠有效的數據支持。
她的嚴謹負責感染著團隊每一個人,讓監測站成為大理市生態環境保護的“技術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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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生態環境局大理分局生態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 趙崇志
在二十多年的環保工作中,張麗芹嚴謹負責、親力親為,從田間地頭采樣到實驗室操作檢測,再到數據分析匯總,都是嚴格把控。在她的帶領下,監測站的檢測項目從最初的58項指標擴充到現在160多項,成為了一個綜合性的環境監測站,為洱海保護和大理州生態環境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技術支持和科學依據。
民意“觀測者” 傳遞民生“急難愁盼”
當選市人大代表后,身份的轉變讓張麗芹的工作從“單一技術維度”拓展到“技術+民生+決策”的多維融合。“過去作為環境監測人,核心是聚焦監測數據的精準性,深耕水、氣、噪聲等指標的采樣分析、質量管控,用專業技術為生態保護提供數據支撐;成為人大代表后,工作邊界不再局限于實驗室和監測點位,而是延伸到了民意收集、代表建議、調研視察的全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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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在“環保專業人大代表工作站”搭建起群眾與政府的溝通橋梁;參與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調研視察活動時,總能以專業眼光發現問題、提出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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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深入基層走訪調研,收集社情民意,她提出《關于設置公益性農民工勞務市場的建議》《關于取消大理市部分道路非機動車道進出口隔離杠的建議》等,聚焦熱點為群眾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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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生態環境局大理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何毅
張麗芹同志作為環保戰線的人大代表,立足基層崗位,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時,她深入開展對新時代、新形勢監測工作的研究,持續提升監測時效,不斷擦亮監測這雙“眼睛”,讓它看得更遠、更準。
作為洱海生態的“守望者”,她以精準數據守護一湖碧水;作為民生民意的“傳遞者”,她以履職盡責回應群眾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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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洱海邊的實地監測到實驗室的精密分析,從走訪調研的民意傾聽到代表建議的字斟句酌,張麗芹用專業與堅守書寫著基層人大代表與環保工作者的責任擔當,以自己的力量為大理注入了更持久的生態活力與民生溫度。
記者:韓玉婷 李定溢
編輯:向紅玉
值周:胡亞玲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總?則
第八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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