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喝得不多,馬上就到家了,沒事的!”
“我酒量好,才喝這么點,開車不影響的!”
“才這么一點距離,不用叫代駕……”
以上大多都是酒駕駕駛人心存僥幸的想法
如果你還心存僥幸,請收起你的想法!
因為無論何時,無論何地
交管部門都嚴查酒醉駕“不打烊”
現將大理市公安局交管大隊海東中隊近期查獲的兩起酒駕案例曝光,希望廣大駕駛人引以為戒!
案例一
2025年12月5日7時38分,黃某某駕駛一輛車牌號為云LD***89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武大線2785公里500米處時,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海東中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黃某某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26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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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5年12月7日20時55分,楊某駕駛一輛車牌號為云L***GG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西瀾線2437公里處時,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海東中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楊某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24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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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曝光不是目的,警示才是根本,請廣大駕駛人要深刻認識到酒醉駕的嚴重危害性,杜絕僥幸心理,別讓僥幸斷送了安全,拒絕酒駕,方能“久駕”。
來源:大理市警方
編輯:向紅玉
值周:胡亞玲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tài)環(huán)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總?則
第八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區(qū)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qū)的水環(huán)境生態(tài)保護補償機制。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wèi)生、建設、農業(yè)、漁業(yè)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huán)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huán)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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