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風電新聞網訊:近日,葛洲壩人民法院公布中國葛洲壩集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與國電聯合動力技術有限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裁定書顯示:
2020年7月2日,中國葛洲壩集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與國電聯合動力技術有限公司就咸安白云山風電項目采購18臺風力發電機組與國電聯合動力簽訂《咸安白云山風電工程項目風電機組設備采購合同》及補充協議,雙方就權利義務、質量技術標準、交付等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國電聯合動力依約向中國葛洲壩集團交付了16臺風力發電機組。根據合同約定,國電聯合動力提供整套風力發電機組但不包含風力發電機組的塔架,國電聯合動力需提供塔架的設計圖紙,由中國葛洲壩集團根據國電聯合動力提供的圖紙自行委托第三方生產,國電聯合動力在第三方生產塔架過程中提供監造服務并負責塔架的到場驗收。
2023年、2024年經排查發現國電聯合動力提供的16臺風機塔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凹陷。為查明塔架凹陷原因并進行整改,2023年12月19日,雙方及相關方就塔架凹陷問題達成一致,同意由中國葛洲壩集團牽頭組織,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評估,本次問題檢測評估、問題處理相關停電損失等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各方最終一致同意委托中國船級社質量認證有限公司就案涉塔架凹陷進行分析評估。
2024年12月16日,中國船級社質量認證有限公司出具評估總結報告,載明塔架出現凹陷的原因包括塔架屈曲綜合系數最大值大于1,機組控制邏輯未設置結冰監測及相應保護功能都不滿足設計標準要求,機組控制邏輯不能準確判斷停機原因并啟動保護功能致使風機多次自動啟動的缺陷,機組控制邏輯冰載停機的具體觸發條件未設置,無法實現相應的保護功能,都不滿足設計標準要求等因素。評估報告結論均證明本次塔架凹陷的原因均系國電聯合動力的設計原因。國電聯合動力不認可評估報告的意見并拒絕履行維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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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壩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25)鄂0592民初333號
原告:中國某某集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被告:某某聯合動力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
原告中國某某集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某某公司)與被告某某聯合動力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動力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方訴求:
中國某某公司訴稱,2020年7月2日,中國某某公司與某某動力公司就咸安白云山風電項目采購18臺風力發電機組與某某動力公司簽訂《咸安白云山風電工程項目風電機組設備采購合同》及補充協議,雙方就權利義務、質量技術標準、交付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某某動力公司依約向中國某某公司交付了16臺風力發電機組。根據合同約定,某某動力公司提供整套風力發電機組但不包含風力發電機組的塔架,某某動力公司需提供塔架的設計圖紙,由中國某某公司根據某某動力公司提供的圖紙自行委托第三方生產,某某動力公司在第三方生產塔架過程中提供監造服務并負責塔架的到場驗收。2023年、2024年經排查發現某某動力公司提供的16臺風機塔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凹陷。為查明塔架凹陷原因并進行整改,2023年12月19日,雙方及相關方就塔架凹陷問題達成一致,同意由中國某某公司牽頭組織,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評估,本次問題檢測評估、問題處理相關停電損失等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各方最終一致同意委托中國某某社質量認證有限公司就案涉塔架凹陷進行分析評估。2024年12月16日,中國某某社質量認證有限公司出具評估總結報告,載明塔架出現凹陷的原因包括塔架屈曲綜合系數最大值大于1,機組控制邏輯未設置結冰監測及相應保護功能都不滿足設計標準要求,機組控制邏輯不能準確判斷停機原因并啟動保護功能致使風機多次自動啟動的缺陷,機組控制邏輯冰載停機的具體觸發條件未設置,無法實現相應的保護功能,都不滿足設計標準要求等因素。評估報告結論均證明本次塔架凹陷的原因均系某某動力公司的設計原因。某某動力公司不認可評估報告的意見并拒絕履行維修義務。根據雙方達成的會議紀要,中國某某公司先行代某某動力公司墊付了已經產生的部分損失,包括檢測評估費用、檢測過程中產生的施工費用,該費用應由某某動力公司承擔。中國某某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1.某某動力公司向中國某某公司支付代為墊付的鑒定費1859346元;2.某某動力公司向中國某某公司支付因塔架凹陷鑒定而支出的風機下架費用1850000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某某動力公司承擔。
被告方答辯:
某某動力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爭議實質屬于疑難復雜的技術合同糾紛,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中國人民法院并非有權審理技術合同糾紛的基層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故申請將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1.案涉爭議因風機塔架出現凹陷引發,根據案涉合同約定,某某動力公司負責為中國某某公司提供塔架的設計與監造相關的技術服務但不直接負責塔架的生產制造。中國某某公司基于第三方中國某某社質量認證有限公司出具的結論存在明顯問題的報告,認為某某動力公司的塔架設計問題是導致塔架凹陷的原因,并提出索賠。
法院查明:
故某某動力公司的塔架設計文件是否符合技術規范標準,是引發本案爭議的核心爭議焦點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的釋義,技術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而發生的糾紛。本案顯然屬于因技術開發與技術服務引起的糾紛,應當認定為技術合同糾紛,由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引發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故即便案涉合同約定了其他風機設備采購的相關內容,也不應影響本案作為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2.本案涉及疑難復雜的技術問題,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更符合實際情況。本案中中國某某社質量認證有限公司雖出具了報告,但該報告中關于塔架屈曲綜合系數的計算并不準確,風電機組多次自動啟動與塔架凹陷的關聯性論證缺失,遺漏了塔架運輸和儲存因素對塔架凹陷的影響,故該報告論證并不充分,未能準確查明塔架凹陷的真實原因,不應予以采信。如要科學準確地認定塔架凹陷的原因,需要委托全國范圍內權威的專家或機構進一步進行準確的評估和鑒定,故本案屬于極為疑難復雜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規定:“四、對新類型、疑難復雜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據此,本案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客觀上更加符合實際情況。綜上,本案應由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中國某某公司與某某動力公司因履行《咸安白云山風電工程項目風電機組設備采購合同》產生的糾紛。該合同第二條“合同標的”約定,賣方同意出售給賣方本合同規定的合同設備及與合同設備有關的技術文件、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合同附件五規定的技術文件;賣方應當派遣其有經驗的、健康的、合格的和說中文的人員到買方的項目現場提供技術服務;第三條“價格”約定,合同總價為188020000元,上述價格包括全部設計、制造、廠內試驗、運輸、保險、商檢、包裝、技術服務、備品備件、安裝工具、維修工具等費用;合同附件五“賣方提供的技術文件清單”中列明《塔筒設計圖》、《塔筒藍圖》為賣方應提供的技術文件。本院認為,案涉合同雖為買賣合同,但本案因風力發電機組的塔筒凹陷問題引發,主要爭議為塔筒凹陷的責任歸屬及損失賠償,并涉及專業、復雜技術問題的鑒定。根據合同約定,塔筒設計為合同標的的一部分,中國某某公司為此支付相應對價,故屬于某某動力公司應提供的技術服務內容,本案案由應為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涉買賣合同中包含技術合同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應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之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標準的通知》,湖北省宜昌市訴訟標的額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由湖北省宜昌市三峽壩區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訴訟標的額為3709346元,故應由湖北省宜昌市三峽壩區人民法院管轄。綜上,某某動力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應移送至湖北省宜昌市三峽壩區人民法院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某某聯合動力技術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宜昌市三峽壩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來源:中國風電新聞網綜合裁判文書網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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