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10人聚餐9人開溜,剩下1人不愿買單”的事件引發熱議,相關話題登上熱搜第一。
據重慶電視臺《天天630》報道,12月4日,有10人相約到重慶九龍坡區一家餐館聚餐,一共消費1262元,但散席后現場僅剩張先生一人。
餐館要求張先生結賬時,張先生卻稱此次聚餐為朋友組局,應由對方付款,自己無力承擔。
![]()
10人在店中聚餐時的監控畫面截圖
無奈之下,餐館老板陳先生報警求助。
據陳先生介紹,經過民警調解,張先生現場寫下了承諾書,答應第二天下午6點前支付用餐費用,并押下了身份證。
另據紅星新聞12月13日報道,該份手寫承諾書上,張先生寫明了自己的個人信息、用餐地點、金額,還承諾稱“如果未能在約定時間支付,本人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但截至目前,陳先生稱,張先生仍未兌現承諾。記者多次嘗試聯系張先生及另一名參與聚餐的顧客,均未獲得回應。
![]()
餐館報警后,民警來到店里調解
陳先生稱,目前餐館已經準備對張先生提起訴訟。
![]()
張先生等人的消費明細
餐費究竟該誰來負責?
律師解讀
北京市蘭臺(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徐紅梅律師表示,餐館有權要求留守的張先生支付全額餐費。10人共同消費構成民法典規定的“多數人之債”,餐館作為債權人,可要求任一共同債務人支付全部費用,該內部分擔約定不能對抗餐館的收款權利。而張先生簽署承諾書明確愿意承擔付款義務,進一步確認了其付款責任,餐館據此可單獨向其主張全額餐費。
無論認定為哪種法律關系,承諾書均是張先生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其無故反悔構成違約,餐館可通過訴訟要求其履行付款義務并主張損失。張先生支付后,可依據約定或法律規定,向其他9人追償各自應分攤的費用。
徐紅梅強調,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10人共同聚餐與餐館構成餐飲服務合同關系,屬共同債務人,對1262元餐費承擔連帶責任。無明確約定或明顯過錯時,因無法確定各自責任大小,應按公平原則平均分攤,每人承擔126.2元。
若有人能舉證自身消費與他人存在明顯差異,可主張調整分攤金額;若有證據證明某人明確作出“請客”意思表示,則由該人承擔全部餐費,其他人無需分攤。但若無此類明確意思表示,不能隨意推定某人為宴請方,仍需按共同消費的公平原則確定分攤責任。
來源:重慶電視臺《天天630》、紅星新聞、法治日報等
版權歸屬原作者,如有侵權請聯系
編輯:陳俊妍丨責任編輯:朱浩丨監制:姚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