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頗具熱度的事件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馮某某模仿小米公司高管的營銷模式視頻,相關視頻被小米公司舉報后下架,而馮某某也隨之公開道歉。這一系列事件不禁讓人思考:馮書記的這一行為是否構成了侵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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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件的起因來看,馮某某模仿小米公司高管的營銷模式,馮某某在短視頻中高度模仿小米創始人雷軍的發布會風格(如手勢、話術、場景布置),并標注“金谷小米發布會”“雷氏營銷”等標簽。小米公司以“惡意丑化、貶損高管形象,侵害名譽權”為由投訴。
馮某某又發道歉視頻稱小米公司“不讓賣農產品小米”,呼吁“給農民活路”,引發輿論升級。但隨后曝光的投訴截圖顯示,小米投訴焦點實為“惡意模仿行為”,而非農產品名稱。部分網友觀看原視頻后認為其模仿已超出合理范圍。
馮某某可能是看到小米營銷模式的成功,希望借助這種較為新穎、有效的方式來推廣某些事務。比如,小米以其極具感染力和話題性的營銷語言,吸引了大量消費者的關注,在市場上取得了顯著的成績。馮書記或許是想通過模仿,為自己所負責的工作帶來更多的關注度和影響力。
小米公司明確表示投訴針對“惡意模仿、捏造污蔑等侵害名譽權行為”,強調“從未禁止‘小米’農產品名稱的使用”,并斥責相關“不讓賣小米”的說法系歪曲事實。
網友發現其視頻穿插“黑白無常追小米SU7”等爭議畫面,且個人穿戴奢侈品(如9000元羽絨服、3000元腰帶),名下擁有注冊資本3000萬的建筑公司及傳媒公司,與“助農”人設形成反差。
隨后,在12月12日,馮某某發布道歉視頻,承認“對小米公司造成影響,浪費社會資源”,承諾規范言行,并清空所有歷史視頻及商品櫥窗,賬號更名為“小馮來助農”。
然而,小米公司選擇舉報該視頻并要求下架,這一舉措表明小米公司認為馮書記的模仿行為可能對其權益造成了損害。此前新疆博主“公子馨”模仿雷軍賣蜜薯亦遭小米投訴,但平臺判定“不構成侵權”未下架視頻。平臺上賣小米的多了去了,也沒有見過被投訴下架的。因此可見,馮某某案因涉及更直接的“丑化”元素及商業動機,性質更為嚴重。
從法律層面來看,小米公司對電子產品類的商標權不覆蓋農產品類別,銷售“谷物小米”本身合法。此次事件核心是營銷方式越界,而非名稱沖突而此事正是源于馮某某刻意模仿特定人物形象可能涉及姓名權、肖像權及名譽權侵權,尤其當關聯負面標簽時,小米公司才運用舉報權。馮某某第一次道歉,實為調動情緒,帶偏輿論導向,將正規投訴違權曲解為“打壓農產品”,被指利用“助農”煽情博取流量,造成成對小米公司形象的損毀。馮某某第二次道歉,并清空視頻,說明其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因此,助農固然重要,流量也很關鍵,但是不要頭腦一熱便不顧后果的刻意去模仿,甚至踩著別人上位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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