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經記者 王登海 西安報道
為了統籌規范管理公共數據,促進公共數據共享和開發利用,釋放公共數據價值,保障公共數據安全,日前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西安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記者注意到,該《辦法》構建公共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框架,明確適用范圍、職責分工、平臺支撐等主要內容,涵蓋數據收集、歸集、治理等各環節,還對數據安全、監督和保障作出規定。
統一公共數據平臺規范數據流轉全流程
《辦法》明確,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涵蓋西安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通信、醫療、教育、文化旅游等公用企業。
西安市公共數據平臺為數字政府建設的數據底座,橫向連通市級各部門,縱向貫通國家、省、市、區縣(開發區)。區縣(開發區)及市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需統一依托該平臺開展工作,原則上不再新建本級或本領域數據平臺,已建平臺需對接納入統一管理。
數據交換共享必須通過市公共數據平臺進行,嚴禁在平臺外保留跨部門、跨層級、跨業務的數據共享開放通道,違規操作造成數據泄露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數據收集環節,強調合法、必要、正當原則,涉及個人信息的需限定最小范圍,避免重復收集,自然人與法人數據分別以身份證件號碼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主要標識。
分類分級推進共享開放激活數據價值
《辦法》明確了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的原則與流程。公共數據共享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類,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科學合理確定公共數據共享屬性,不得通過擅自增設條件等方式阻礙、影響公共數據共享。
對于有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需在公共數據目錄中列明共享范圍、使用用途等共享使用條件。對于不予共享類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需在公共數據目錄中列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依據。
《辦法》還明確不同類型數據的共享規則與審批時限。無條件共享類數據需在1個工作日內答復;有條件共享類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公共數據開放同樣遵循分類分級原則,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類,優先開放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需求迫切的數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通過公共數據開放平臺獲取數據,無條件開放類數據可直接獲取,有條件開放類數據經初審和復審后即可使用。
(編輯:王金龍 審核:童海華 校對:顏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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