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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內14次如廁超1小時,最長單次近4小時,監控記錄下這些行為的工程師李某,在收到解雇通知后將公司告上法庭。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為這場“廁所之爭”暫時畫上句號。法院一審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駁回了李某要求支付32萬元賠償金的訴求。
這位在公司工作了14年的工程師李某,最終與公司在二審中達成調解,獲得3萬元補助款。這場表面上是關于如廁時間的糾紛,實質上觸及了現代職場中最敏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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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因員工長時間“帶薪如廁”引發的勞動爭議案。案件中的工程師李某在A科技公司任職已有14年,卻在2024年4月至5月間,被記錄下在26個工作日內14次滯留衛生間超過1小時,其中單次滯留時間最長接近4小時。
公司根據《員工手冊》中“未經審批擅離崗位超過一定時間視為曠工;半年內累計曠工3天及以上屬嚴重違紀”的規定,征得工會同意后解除了與李某的勞動合同。
面對解雇,李某辯稱滯留衛生間是因痔瘡需臨時護理,并提交了配偶網購藥品記錄和后續的住院手術記錄作為證據。然而,法院審理發現,他在事發期間并未向公司說明病情或申請病假。
法院調查還發現,公司在2024年4月前及5月27日后都沒有類似滯留記錄,這與李某聲稱的因病滯留的說法缺乏必然關聯。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合理生理需求的范圍。他的崗位需要隨時響應工作需求,而長時間失聯已實際導致工作延誤。
公司方面,《員工手冊》經過民主程序制定,李某也簽字確認知曉相關規定。同時,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前履行了告知工會的法定程序,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基于這些理由,法院一審認定A公司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合法,駁回了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積極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達成由A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3萬元補助款的協議。
這類“廁所之爭”在職場中并非孤例。2015年,一名經歷了肛腸疾病手術的員工因每天在廁所停留3至6小時被公司解雇,法院也未支持其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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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生理需求與隱性曠工的法律邊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進一步明確了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
這些法律規定確立了勞動關系中的對等原則: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報酬,同時有義務提供勞動。勞動法第三條也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合理使用衛生間設施是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一部分,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員工上廁所的權利。然而,當如廁行為超出合理限度,影響到正常工作時,就可能觸及“未全面履行勞動義務”的紅線。
判斷是否屬于“隱性曠工”的關鍵在于行為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合理的生理需求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但以生理需求為名逃避工作職責的行為則可能構成違約。
▌結合本案分析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為已經明顯超出了合理范圍。從時間長度看,一個月內14次如廁超過1小時,單次接近4小時,這顯然不屬于正常生理需求的范圍。正常生理需求的時間長度應當符合一般生理規律,而李某的行為已經嚴重偏離了這一標準。
從頻率來看,26個工作日內14次超時如廁,頻率之高已超出正常范圍。如果確實有健康問題需要頻繁處理,李某應當履行請假手續而非擅自離崗。
從溝通告知角度看,李某在事發期間未向公司說明情況或履行請假手續,這是法院不支持其主張的關鍵因素。即便確有健康問題,公司也提供帶薪病假制度,完全可以通過正規渠道請假。
從對工作影響來看,李某的崗位需要隨時響應工作需求,而長時間失聯已實際導致工作延誤,這是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嚴重違紀的重要因素。
從證據與合理解釋角度,李某聲稱因痔瘡需臨時護理,但購藥和手術均發生在滯留行為后期或解雇后。法院注意到,2024年4月前及5月27日后無類似滯留,這佐證了行為與病情無必然關聯。
綜合考慮這些因素,法院認定李某的行為已經構成“隱性曠工”,公司解雇行為合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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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相融的裁判理念促成本案和解,經法院調解,A公司支付李某3萬元補助款。李某14次超時如廁,單次近4小時,已超出合理范圍。這一結果平衡了法理與情理:既保障員工正當需求,也維護企業管理權,強調勞動者應誠實履行義務,企業監控須合法合理。3萬元找到了勞資糾紛的平衡點,化解了持續數月的“廁所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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