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網絡安全法》)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增的第二十條尤為引人注目,它首次在法律層面為國家支持人工智能發展及其治理體系構建了基本框架,標志著我國網絡空間治理領域進入了一個更加成熟、系統和科學的新階段。
原文 :《構筑人工智能發展全鏈條治理框架》
作者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王天凡
圖片 |網絡
新修訂的《網絡安全法》在內容層面重點對法律責任體系作出了系統性完善,涉及不依法履行網絡運行安全保護義務、未依法履行違法信息處置義務等多個層面。盡管條文修訂多集中于責任條款,其深層邏輯卻始終貫穿一條清晰的主線——在法治框架下統籌發展與安全兩大價值:通過壓實法律責任筑牢網絡安全底線,同時為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開辟通途。其中,新增的第二十條尤為引人注目,它首次在法律層面為國家支持人工智能發展及其治理體系構建了基本框架,折射出我國在數字時代謀求技術領先與可控發展的戰略,標志著我國在網絡空間治理領域進入了一個更加成熟、系統和科學的新階段。
《網絡安全法》新增第二十條規定:“國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礎理論研究和算法等關鍵技術研發,推進訓練數據資源、算力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人工智能倫理規范,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和安全監管,促進人工智能應用和健康發展。國家支持創新網絡安全管理方式,運用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網絡安全保護水平。” 新增的這一條雖然篇幅不長,但內涵豐富,構建了一個從支持研發、夯實基礎到完善倫理、加強監管進而促進應用的覆蓋人工智能發展全鏈條的治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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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條文規定,“國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礎理論研究和算法等關鍵技術研發”,此舉直指AI發展的核心驅動力。基礎理論(如新的機器學習范式、認知科學機理)的突破是引領AI長遠發展的源泉,而算法(如深度學習框架、強化學習算法)是AI能力的直接體現。國家層面的支持,意味著資源將向這些具有高門檻、長周期、戰略性意義的“硬科技”領域傾斜,旨在突破“卡脖子”技術,構筑自主可控的AI技術體系,避免在底層技術上受制于人。這體現了國家將AI視為提升國家競爭力關鍵抓手的戰略意圖。強化基礎研究,不僅能為應用創新提供持續動力,更能從根本上強化我國在全球AI治理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
以“推進訓練數據資源、算力等基礎設施建設”構筑發展底座。數據是AI的“燃料”,算力是AI的“引擎”。高質量、大規模、多樣化的訓練數據集是模型性能的保障;強大、普惠、高效的算力基礎設施(如國家級AI計算中心)是模型訓練與推理的前提。法律明確支持這兩大基礎要素的建設,旨在解決AI發展中普遍面臨的數據孤島、數據質量參差不齊、算力成本高昂等瓶頸問題。這一規定的遠期目標旨在打造一個開放、協同、共享的AI基礎設施生態,降低全社會AI研發與應用的門檻,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和產業智能化轉型,防止算力和數據資源被少數巨頭壟斷,形成健康的市場競爭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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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進發展的同時,須并行“完善人工智能倫理規范,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和安全監管”,樹立價值羅盤,筑牢安全屏障。這一要求是確保AI“向善”的關鍵。AI倫理涉及公平性(避免算法歧視)、可解釋性(避免黑箱決策)、個人信息及隱私保護等諸多方面。AI技術本身可能帶來新型風險,如模型安全(對抗性攻擊)、數據安全、算法濫用(深度偽造、信息繭房)等。此次通過法律規定要求完善倫理規范,意味著在技術研發和應用之初,就必須將倫理考量內嵌其中,推動發展“負責任的人工智能”。除此之外,新增規定要求加強AI風險監測、評估與監管,意味著需要建立全生命周期的技術檢測平臺、風險評估標準和監管沙箱等機制,實現AI風險的可知、可感、可控。這體現了“發展與安全并重”的治理智慧。這一舉措并非限制創新,而是通過劃定清晰的監管邊界,為創新提供穩定、可預期的環境。
新增規定的最終目標在于“促進人工智能應用和健康發展”。前述所有措施——從研發支持到安全監管——最終都服務于“促進應用和健康發展”這一根本目標。考慮到規則的落地與實際效果,更多通過技術來實現安全可能是更好的思路。而這種通過技術實施的制約并不僅限于“自律”,而是著力于促進開發相應的監管系統和配套資源,正如黑客與“白帽子”一般,人工智能系統在屬于監管對象的同時也可以成為監管的助力。這樣一來,便達到了以產業促進的方式規制產業的目的。這是一種指向發展的、與時俱進的安全觀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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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新修訂的《網絡安全法》,特別是新增的第二十條,是中國邁向數字文明時代的一項重要制度設計。它不僅是應對當前網絡安全挑戰的“盾”,更是引領未來人工智能健康發展的“槳”。它傳遞出一個明確信息:中國致力于在確保安全、可信、可控的前提下,全力推動人工智能的發展,讓技術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的進步和人民福祉的提升,實現技術創新與社會效益的統一。這條法律路徑既強調激發創新活力,又注重防控潛在風險,力圖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人工智能治理與發展之路,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文章為社會科學報“思想工坊”融媒體原創出品,原載于社會科學報第1980期第4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期責編:程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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