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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單,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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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穩定幣的市場熱度不斷,甚至有券商研報指出,在國內一些外貿交易發達的地區,穩定幣已經成為跨境支付的重要工具,上千家商戶使用USDT、USDC等穩定幣收款。
實際上,究竟有多大比例的外貿商戶在使用USDT等穩定幣收付款?
不得而知,但確實有一些外貿商戶選擇USDT作為結算工具。
理由很現實:一些更年輕、更注重支付隱私、更在意節省手續費的境外客戶,或一些來自阿根廷、土耳其等匯率波動較大國家的客戶,主動要求使用USDT支付貨款,也愿意收取USDT作為交易傭金。
都是做生意,如果你不接受,那就找別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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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近期央行等13部委召開了“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工作協調機制會議”再一次強調,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而穩定幣也一樣,作為虛擬貨幣的一種形式,其存在被用于洗錢、集資詐騙、違規跨境轉移資金等非法活動的風險,也不應且不能以貨幣身份在市場上流通,包括穩定幣在內的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那么,外貿商戶以USDT收付款,也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實際上,“非法金融活動”并不是一個刑法或行政法意義上的術語,而是一種概稱,泛指一切可能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和官方政策的涉金融業務活動,其中與虛擬貨幣相關的包括非法換匯、逃匯、傳銷、非法集資、洗錢、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基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外貿商與境外客戶達成一致且USDT本身是有經濟價值的虛擬商品,雙方以USDT收付款的行為,本質上是“以物易物”,法無禁止即自由。
但由于涉及虛擬貨幣,在當前的監管語境下,外貿商不創匯不結匯而改用USDT作為支付工具,確實存在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的可能。
當境外客戶將USDT作為貨款支付時,
由于這個環節沒有相應的外匯收入結匯,外貿商就需要搞定貨物出口報關手續,相應地,在稅務上也無法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由于USDT等穩定幣不屬于外匯,所以,接受USDT作為貨款的行為,不適用《外匯管理條例》第44條第二款“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或劃轉外匯等非法使用外匯”的情形,而可能因為“出口創匯的收入未及時結匯或擅自存放境外”被認定為《外匯管理條例》第39條“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的情形,構成行政違法的,由外匯局責令調回外匯,并處逃匯金額30%以下罰款;若單筆金額達200萬美元或累計達500萬美元,可能成立逃匯罪(僅單位犯罪,自然人、個體戶一般不構罪)。
當以USDT作為傭金向境外客戶支付時,
外貿商只要保證所使用的USDT是合法取得(合法資金+正常交易+干凈的U),一般就排除了非法換匯、掩隱、洗錢的可能,這個支付動作本身也就沒有其他特別的風險。
此外,由于外貿交易的跨境屬性,外貿商持有的USDT既可能是境外客戶作為貨款對價支付的,也可能是自己通過“人民幣-U”或“美元等外幣-U”等OTC方式購買的。
對于境外客戶支付的U,排除臟U的情況下,外貿商仍需要在出金時避免收到贓款,或需要在U兌換為美元等外幣后搞定結匯環節。
對于外貿商以OTC交易購買的U,排除臟U的情況下,外貿商還需要盡到對幣商和境外客戶的KYC義務,避免因為幣商或境外客戶牽涉地下錢莊而被認定為以USDT為媒介變相換匯(《外匯管理條例》第45條),情節嚴重的,可能被認定為地下錢莊的共犯(外匯類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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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為了鼓勵外貿發展,外匯管理局出臺了《關于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一系列政策,且在2020版《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中也明確規定,境內個人從事市場采購貿易和跨境電商業務,可通過本人賬戶辦理外匯結算;在“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交易真實合法的原則下,提供真實交易材料的,結售匯時不占用個人年度便利化額度。
可見,當前的外貿利好政策基本是夠用的,大部分外貿商戶可能并沒有主動以USDT等穩定幣作為結算工具的動機,更多是為了迎合客戶需求所作的補充。即便如此,該注意的風險還是要防范,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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