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并不是隨心所欲的,更不是可以不計手段的所謂“正義”,而是必須受到責任與邊界的約束
日前,南方周末刊發了一篇文章,講到一件事:一個朋友的孩子讀三年級,其班主任規定,任何同學都不可以帶零食到學校。一旦有人發現并主動向班主任匯報,會給他加五個星星,還有小禮物。為了拿到更多的星星,同學就會舉報帶零食的同學,甚至趁別人上廁所或不在教室的時候搜人家的抽屜,看看抽屜里是否有零食。
把同學當成“線索”,把規則當成“武器”,把獎勵當成“正義”,聽起來頗讓人有點不寒而栗。他們學習到的不是自律與邊界感,而是一套更粗暴的社會邏輯:只要目的正確,就可以翻抽屜、取證,甚至把別人的難堪當成自己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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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并不是個例,今年5月湖南省高院通報的一起案例也有類似現象。據央視新聞報道,一中學生舉報同班同學帶平板電腦,得到了老師的一瓶牛奶獎勵。被舉報同學得知后,將其打傷。法院除了判決打人者要承擔責任之外,學校和舉報者同樣要擔責。雖然涉案學校初衷在于維護教學秩序,但客觀上形成了“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沖突,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將心比心地設想,處于一個舉報環伺的環境,恐怕沒人會覺得好受。這種被制度化的互相監視,一旦成了班級日常,會改寫孩子對“信任”“同伴”“權力”的理解,也讓教育悄然變形,變成人人提防、相互警惕的緊張博弈。
當然,在網絡上也有支持的聲音,認為這是學生違反校規在先,屬于“自作自受”的后果。只要規則明確,舉報就只是規則執行的一部分,甚至被視為培養紀律意識的有效手段。
這實際上是忽視了程序正義的復雜與嚴謹。現實中的舉報,有明確的反映渠道,完整的處理流程,有些還要求實名,并明確禁止誣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就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因此,舉報并不是隨心所欲的,更不是可以不計手段的所謂“正義”,而是必須受到責任與邊界的約束。若沒有明確這些程序和底線,動輒鼓勵孩子們舉報,會帶來何種混亂與扭曲,幾乎是不言而喻的。
以舉報代替引導,根本上是老師圖省事、能力不足的“懶政”表現。把本應由教育者承擔的管理責任,轉嫁給學生之間的相互監督。不僅背離了教書育人的初衷,也讓班級秩序建立在對立而非信任之上。
歸根結底,校園秩序不應建立在恐懼與舉報之上,教師應當營造一個理解與信任的環境。如果一種管理方式以傷害學生心靈為代價,那它無論多“有效”,都不值得被采用。校園再大也容不下“以舉報代管理”,教育也不能在省事與偷懶中,失去應有的溫度與底線。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清波
編輯 尹曙光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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