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 億和 “簽至 2033 年” 的核心爭議到底是啥?
沒跟上節奏的朋友別急,咱們用大白話捋清楚來龍去脈。2013 年鞠婧祎作為 SNH48 二期生出道,2018 年靠《蕓汐傳》爆紅后就基本單飛發展,到 2024 年 6 月,雙方突然就 “合約有沒有到期” 吵翻了。絲芭說,2018 年簽過補充協議,把合約延長到了 2033 年,還曬出證據說截至 2024 年 5 月,已經給鞠婧祎付了稅前 1.39 億,每月固定 25 萬工資,連外灘江景房、奔馳房車都安排了,甚至放狠話要實名舉報她 “涉嫌嚴重經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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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鞠婧祎方完全不認賬,說從沒見過也沒簽過那份補充協議,法院兩次鑒定都沒法確認簽名是真的。更關鍵的是,她還指控絲芭搞 “雙重合同”,用關聯公司走賬,故意隱瞞真實演藝收入,截留本該屬于她的分成。而且前隊友曾艷芬還站出來爆料,說絲芭對藝人抽成高達 91%,自己百萬片酬稅后才到手 9 萬,公司還曾安排成員陪酒應酬。簡單說,這根本不是 “誰忘恩負義” 的問題,而是 “合約真不真”“錢分沒分勻”“有沒有違規操作” 的三重博弈。
明星收入為啥非要搞 “工作室”?
這場糾紛里,絲芭特意強調 “已依法完稅”,反而有點欲蓋彌彰的意思 —— 內娛明星的稅收問題,本來就是藏貓膩最多的地方。先給大家科普兩個關鍵概念,一點都不復雜:
一種是 “勞務報酬所得”,就是沒成立工作室的藝人,以個人名義接活賺錢,稅率最高能到 40%,比如賺 12 萬就得預繳 3 萬多稅。另一種是 “經營所得”,明星成立個人工作室(大多是個體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后,收入就按這個算,稅率最高 35%,而且工作室的運營成本(比如員工工資、場地費)能抵扣稅款,實際稅負可能低到 3.5%-7%。這中間差的可不是小數目,比如 1000 萬收入,按勞務報酬算稅后大概剩 640 萬,按經營所得算可能能多拿上百萬。
絲芭說給鞠婧祎的 1.39 億是 “稅前收入”,但沒說清楚是按哪種方式計稅的。結合鞠婧祎方指控的 “雙重合同”,大概率是絲芭把她的收入先轉到關聯公司,再拆分一部分以 “報銷”“服務費” 名義走賬,既可能幫公司少繳稅,還能壓低鞠婧祎的分成基數。而且 2025 年稅務監管越來越嚴,國家剛出了新規,要求互聯網平臺報送涉稅信息,今年前 11 個月就查處了 1800 多名明星網紅偷漏稅,想靠隱匿收入、轉換收入性質避稅,早就不好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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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芭的 “養成系” 本質是 “圈養式收割”?
這場糾紛最核心的,其實是絲芭的商業模式和網紅明星經濟趨勢的沖突。先說說絲芭這套玩法:靠 SNH48 的 “養成系” 吸粉,粉絲花錢投票、看公演、買周邊,2014-2019 年光總決選投票就賺了 4 億;再把鞠婧祎這樣的頭部藝人推去拍戲、接代言,用 “低分成 + 長期合約” 鎖定收益,鞠婧祎一個人就貢獻了公司超 35% 的利潤。
但這種模式早就過時了。現在網紅明星經濟分兩種:一種是董宇輝、馮提莫那種 “共生模式”,靠團隊和 IP 穩定輸出,不依賴單個人,風險小還能持續賺錢;另一種就是絲芭這種 “單點押注模式”,把所有雞蛋放一個籃子里,藝人沒紅時靠 “素人變明星” 的畫餅簽長約,紅了之后就靠合約綁架,抽成高達 90% 以上,完全不考慮藝人價值的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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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要命的是,絲芭的模式從根上就不合規。前成員黃婷婷、馮薪朵解約都被判賠上百萬,本質就是公司靠不平等合約 “收割” 藝人。現在鞠婧祎敢硬剛,就是因為她的個人價值已經遠超合約框架 —— 當藝人能自己扛劇、接高奢代言,不再需要公司資源時,誰還愿意被抽走七成以上收入?這也是為啥現在越來越多明星寧愿自己開工作室,也不想簽長期經紀合約。
其實這場互撕,早就是必然結果。絲芭抱著 “合約綁人” 的老思路不放,卻忘了現在的藝人越來越清醒,稅務監管也越來越嚴。就算贏了官司,失去了信任,以后也很難再捧出下一個 “鞠婧祎”。最后想問大家:你覺得經紀公司對藝人的分成,該按 “培養投入” 算,還是按 “實際價值” 算?如果是你,愿意簽那種長達 15 年的低分成合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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